普法
2018-11-17
“结婚协议书”有效吗?
编辑同志:
我与男友未婚同居已经5年了,但他似乎并不想与我结婚。于是,我谎称怀孕,迫使男友写下协议书,内容为:如果半年内男友不与我结婚,则其应当向我支付“结婚违约金”100万元。请问:这份结婚协议书有效吗?
吉林 柳诗蓝
柳诗蓝读者:
您与您男友基于这份协议而形成的关系,在理论上被称为“合同界域之外之约定”。该约定涉及“最为隐秘的个人自由领域”,该领域不容合同法介入,即使您与您男友具有受约束的意思,也不成立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据此,可以得出您与您男友之间的协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般来讲,法院很可能因该协议违反公序良俗而认定其无效,即不论您以该协议为由请求您男友与您结婚,还是请求您男友向您支付违约金,均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能否提出仲裁?
编辑同志:
J报社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我1999年5月入职,是正式编制内职工,未签订《聘用合同》。2017年12月,在报社进行年度考核时,将我的考核等级评定为“不称职”,并以此扣发了我的年度绩效奖金。我认为自己作为老职工,在日常工作中兢兢业业,并不存在“不称职”的情形,对于报社的不公正评定,感到很委屈。请问:我能够针对年度考核结果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吗?
北京 陈天麒
陈天麒读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但是,根据您的描述判断,您的事并不属于“辞职”“辞退”或“履行聘用合同”,故即便提出仲裁,也极有可能因不属于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而被依法裁定驳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处理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第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人事处理不服申请复核的,由原处理单位管辖。因此,针对您所提及的问题,建议通过内部行政程序以“复核”“申诉”的方式解决。
小区内公共设施的主人究竟是谁?
编辑同志:
最近,我们家的小区地下停车库被开发商卖给了个人,使得小区的停车费用涨价,造成车库有空位而业主却无法停车的现象,间接侵害了我们业主的利益。据我了解,小区的部分公共配套设施比如商铺、会所等被出让给个人的现象也不在少数,并且出让之后因为这些公共配套设施的经营范围和功能的改变,所引起的矛盾也特别多。请问:小区内公共设施的所有权到底是谁的呢?
河南 张文文
张文文读者:
这类的物业管理纠纷其实牵涉的问题比较典型,配套设施的“主人”究竟是开发商还是全体业主,《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但是,总体来说,这一系列问题目前有待相关部门制定更为具体细致的相关法律法规。不过总的来说,业主们还需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及时发现问题,并向业委会进行反映。业委会也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切实履行相关职能,及时通过召开业主大会以及向有关部门反映等措施,维护业主权益。
赠品质量不合格,我可以要求厂家赔偿吗?
编辑同志:
今年10月,我在超市购买了一瓶5升的食用油,因为超市在做促销,又赠了一瓶1升的食用油。但回家以后,我发现1L的小瓶食用油已经过期了,于是去找超市要求退货。超市说赠品是免费赠送的,不能退。请问:我该怎么办?
天津 王力
王力读者: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综上所述,您可以要求销售者超市承担退换货责任,也可以依法要求销售者或生产者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