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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竞争性电力市场中有效电价的形成机制

2018-11-16向维张世康

科学与财富 2018年28期

向维 张世康

摘 要:要想实现竞争性电力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确保电价形成机制的有效性。基于此,本文首先从上网电价、输配电价以及销售电价等方面对我国目前的电价机制进行了简单介绍,其次从上网电价机制、输配电价机制、销售电价结构以及电价监管等方面对基于竞争性电力市场下有效电价机制的形成策略进行了分析,希望可以为我国竞争性电力市场的建设提供一些帮助。

关键词:竞争性电力市场;上网电价;电价形成机制

引言:我国电力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构建竞争性电力市场,然而从目前电价形成机制的实际情况来看,还存在监管不到位、电价结构不科学等众多问题,降低了电价形成机制的有效性,无法对竞争性电力市场的建设需求进行有效满足。因此对于政府部门以及电网企业来说,应该增强对这些问题的重视,并采取相关策略对电价形成机制进行完善,进而实现电力市场的竞争性发展。

1我国目前的电价机制

1.1上网电价

对于上网电价来说,电力企业在进行竞价之前,政府部门需要根据补偿成本原则、确定收益原则以及计入税金原则等对其进行核定,对于同地区、同类的发电机组来说,可以采取同种上网电价,并且也可以将上网电价和燃料价格等进行联动。上网电价在竞价上网之后,需要采用两部制电价,政府部门主要对容量电价进行管制,市场竞争主要对电量电价负责。对于各个地方的电力市场来说,可以利用全部电量集中的方式进行竞价上网,同时也可以让发电企业以及配电公司等和大用户进行双边交易。

1.2输配电价

输配电价具有一定的自然垄断性,政府部门主要是根据成本原则以及收益原则等对其进行制定,同时,为了保障输配电价格的监管效果,电监会以及发改委等对输配电价的成本监审办法进行了共同制定。

1.3销售电价

对于销售电价来说,在竞价初级阶段主要是由政府部门进行管理,在售电和配电分开之后,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形成。可以对销售电价进行细分,将其分成居民电价、农业电价和其他电价三大类,其中需要对居民电价以及农业电价等进行定期校核,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调整,并且在对居民电价进行调整之前,需要召开听证会,而对于其他电价来说,主要是和上网电价进行联动[1]。

2基于竞争性电力市场下的有效电价机制形成策略

2.1健全上网电价机制

政府部门需要结合电力市场情况,对容量电价进行合理制定,对各种电价矛盾进行有效协调,进而全面发挥两部制电价对竞争性电力市场建设的重要作用。一方面,可以根据机组容量、运行年限、运行方式等对电厂进行分类,确保同类机组的容量电价相同。对于集资新厂来说,可以根据社会贴现率以及经济寿命等对容量年金进行计算,进而对其容量电价进行有效控制。在对电厂容量电价进行统调之后,需要将其交给省级物价部门,让其提出合理性意见,再报给国家计委对其进行核定,并确保每年至少核定一次容量电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另一方面,需要合理制定拟建电厂的容量电价,其电价机制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来形成。在这个过程中,电网企业或者是政府部门等需要对市场用电需求进行准确预测,如果发现电厂无法对用电需求进行有效满足,那么应该向电厂投资者对用电需求情况、装机容量增加情况以及机组类型等进行公布,最后在招投标的基础上对低容量电价的、信誉较好的电厂经营商进行优先选择。利用这种方式,能够对电厂投资进行约束,对电厂造价进行有效控制,有利于有效电价机制的形成[2]。

2.2规范输配电价机制

对于输配电价机制来说,可以通过政府规范以及政府监管等来形成,并对补偿成本原则、规范监管原则以及合理收益原则等进行遵守。政府部门在对输配电价进行监管时,需要对行业基本规律以及市场经济规律等進行遵守,对市场定价方法进行充分借鉴,可以通过成本与收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价,也就是在明确电网经营成本之后,加上合理收益,并且合理收益需要对电网建设的还本付息以及投资回报等进行有效保障。

输配电价改革主要体现在:首先,在厂网分开时,需要根据平均售电价格与平均购电价格之间的差值对输配电价进行确定,其次,在电网发展到一定时期之后,主要使用成本加成方法对输配电价进行核定。监管机构需要对成本规则进行制定,并根据社会平均水平对电网运营成本进行明确。最后,在电网发展的成熟阶段,主要采用了“价格上限制”的监管方式,其目的在于优化资源配置、增强电力市场的开放性。

2.3调整销售电价结构

从终端用户的角度来分析,电力成本以及电力产品价值等都是不同的,因此销售电价也应当是多元化的,需要为用户制定相应的销售电价。在这个过程中,首先,需要通过电价结构优化以及用户合理划分等对电价和用电成本的偏离情况进行有效缓解,让各类电价对其成本进行准确反映。其次,需要对电量电价和基本电价之间的关系进行合理调整,对电度电价在各种电压等级中的差价进行有效控制,同时也可以适当增加峰谷电价差距,对传统的容量计费方式进行改进,通过最大需求量对基本电费进行合理计算,同时也可以对优惠政策进行合理应用,比如可以对低谷容量和高峰容量之间的容量差值进行计算,并适当降低其基本电价,进而实现削峰填谷的目的。最后,可以适当增加用户对销售电价的选择权。对于一些发达国家来说,在电价机制中运用了选择性电价,用户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对电价进行选择,通过这种方式,不仅可以降低用户的用电成本,同时也可以降低电厂的供电成本,因此我国在电价机制制定过程中也可以对这一方式进行充分借鉴[3]。

2.4注重电价监管

首先,可以通过价格封顶法以及成本加成法等对电价制定进行监管,其中,对于成本加成法来说,政府部门需要对成本进行仔细审核,并根据资本报酬率对利润进行准确核定,而对于价格封顶法而言,主要是指政府部门不需要对成本以及利润等进行核定,而是需要根据上年价格,对上浮幅度进行合理规定,针对我国实际情况,笔者建议在初期阶段,可以利用成本加成法来监管电价,而在竞争阶段,则可以通过价格封顶法来监管电价。另外,电价监管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因此需要通过立法对电价管理机构进行合理设置,对它的职能进行明确,同时也需要通过法律对电价形成、调价公式以及管理原则等进行明确,进而提高电价的监管水平。

结论:总而言之,要想对竞争性的电力市场进行有效构建,就必须对电价形成机制进行完善。政府部门以及电网企业等需要在明确我国目前电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健全上网电价机制、规范输配电价机制、调整销售电价结构、注重电价监管,对与电价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进而增强电价形成机制的有效性,推动我国电力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陆雯. 电力体制改革背景下的电价形成机制研究[D].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 2016.

[2]王冰. 竞争性电力市场中有效电价的形成机制研究[J]. 中国软科学, 2004(8):136-144.

[3]范慧英. 中国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研究[D].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