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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中的特殊法律问题探析

2018-11-16郭晓月陈向娟

科学与财富 2018年28期
关键词:法律问题共享经济

郭晓月 陈向娟

摘 要:共享经济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出现的,对人们的生活方式,消费结构方面的变革正发挥着引导性的作用。尤其近来大规模兴起的民宿短租,给人们的生活方式带来了极大的变化。但是在线民宿短租在发展过程中却存在着诸如民宿短租的性质界定含糊不清,房源提供者进入在线民宿短租市场门槛极低,房客与房东的人身财产安全难保障,三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以及责任承担机制不明确等法律问题。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可以从明确界定在线民宿短租的性质,政府部门对房源提供者设定统一门槛,政府部门对民宿短租平台以及用户行为进行规制,根据各方主体地位建立完善的责任承担机制等路径着手,以期更好的促进在线民宿短租在我国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共享经济;民宿短租;法律问题

一、共享经济基本问题简释

共享经济近几年来在世界范围内发展势头迅猛,作为“互联网+”时代下的产物,在优化资源配置,转变消费模式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共享经济的概念最早由美国社会学教授马科斯·费尔逊和琼·斯潘思提出,其内涵是指社会闲置资源的所有者通过短暂的让渡使用权给有需求的分享者,以获得回报的经济模式。近些年来在国际市场上共享经济发展的典型代表有美国打车软件Uber平台以及日本民宿短租Airbnb平台,他们自出现以来迅速地在世界范围内扩张,成为了共享经济领域的领军者。

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大背景下,我国共享经济的发展亦呈现如火如荼的势头,例如打车软件,共享单车以及近年来迅速发展的民宿短租,从出行到住宿,共享的经济因素已深入渗透到了我国的经济体中。在线民宿短租最早起源于美国,2012年引入我国,在2016年市场规模已经达到86.8亿,民宿短租井喷式的发展成为共享经济又一个热点。另外政府的鼓励支持也为民宿短租的经营者带来了极大的动力与信心。2015年3月,国家发改委等十部门联合出台《关于促进绿色消费的指导意见》,将民宿短租作为国家支持发展分享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2015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见》也提到“积极发展客栈民宿、短租公寓、长租公寓等细分业态”,并将其定性为生活性服务业。在线民宿短租的火热发展有利于闲置资源的高效利用,引导了绿色消费的趋势,并且符合我国供给侧改革的方针政策。但是由于在线民宿短租出现时间较短,发展仍很不成熟,在运营模式合法性,房源进入门槛条件监管,保障安全权以及各方主体责任承担等法律问题上都存在很多隐患。

二、在线民宿短租运行中存在的特殊法律问题

(一)对于在线民宿短租的性质界定含糊不清

对于民宿短租在性质上是“民宿”还是“短租”存在很多争议,但是对这一问题的明确对于政府部门以何种方式对其监管,以及对纠纷解决的方式和结果都至关重要。“民宿”类似于宾馆酒店,行政部门对其规定了严格的权利义务,而“短租”属于合同法中规制的租房合同规定的范畴,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双方自由协商,政府部门基本不参与监管。由于此问题的争议,实践中出现的纠纷难以得到有效的解决。2015年11月,章先生在 Airbnb民宿短租订了房间。入住后,将行李放下便外出吃饭,回来后发现价值 6 万余元行李丢了,随即报了警。戚先生是民宿的房东,事后也陪着章先生去了派出所。戚先生认为,他装了铝合金防盗窗,防盗措施并没有缺失,他是房屋的出租者,对丢失的物品不承担责任,而章先生认为自己就是订了个民宿,相当于宾馆,提供房间的一方有义务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由此可见,对于民宿短租性质界定的不同,其需履行的责任也不同,民宿短租的运营者将其界定为“短租”有逃避责任与被监管的嫌疑。

(二)房源提供者进入在线民宿短租市场门槛极低

以市场上信赖度较高的Airbnb民宿短租平台为例,不用实名注册即可登录平台,任何用户都可发布房源,填写房源地址,上传拍摄照片即可,基本没有限制条件,进入民宿短租市场门槛极低,然而这种情况下极容易出现线上提供房间情况和实际房间情况不一致,卫生服务难保障,消防安全难保障,房东基本情况以及信誉度不得而知等等各种各样的问题。北京市民牛芳曾在福建泉州遭遇过一家“脏乱差”的民宿。民宿所在二楼的拐角是一家餐厅的后厨,放着一个沾满油烟污渍的液化气罐。四楼的楼道拐角是厨房,电线密集凌乱,楼道里堆放着床板、纸箱等杂物,也没有相应的逃生通道和消防设施。诸如此类的民宿条件存在过多的安全隐患,并且与线上显示条件不一致。

(三)房客与房东的人身财产安全难保障

当用户在民宿短租平台上预定成功房间后,平台与用户之间就成立了合同关系,房东与用户之间也成立了合同关系,三方都受合同的约束,但是以Airbnb平台为例,平台并没有完整的用户协议,约定的内容很少。因此,如果房客在入住期间发生任何人身,财产安全问题,很难根据有效的合同得到权益保障;对于房客而言,由于目前民宿短租的准入门槛过低,无法保证房东是遵纪守法的公民,无法得知房间的钥匙是否有备份,也没法保证房间不存在用电等安全隐患。对于房东而言,由于目前很多平台并不需要用户实名认证,因此除了联系方式和名字以外,房东无从知晓房客的其他信息,如果房客私自配了钥匙,或者将房间内的物品拿走,房东将难以找到房客。因此,在目前在線民宿短租监管缺乏的状况下,无论房客还是房东人身财产安全都难以保障。

(四)三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以及责任承担机制不明确

在民宿短租运行过程中,在线民宿短租平台、房东、房客三方之间的法律地位不清晰,平台与房客之间成立什么性质的合同,具有什么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房东与房客之间,平台与房东之间具有什么法律关系,需要承担什么权利义务都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各方都缺少有效的监管,例如平台对房源提供者不进行核查,房东对房间安全隐患不进行排除等等,极容易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造成事故,再者由于没有完善的责任承担机制,各方必然会相互推诿责任,遭受损害者难以维护自身权益。

三、解决在线民宿短租中特殊法律问题的路径分析

(一)在线民宿短租形式是“短租”,实质是“民宿”

在线民宿短租形式上是短期租赁,民宿短租平台通过收集房源,再将房源通过互联网租赁给有需要的用户,从中获得收益。但是租赁房屋合同是合同双方自愿协商订立的,租住房屋的一方对房屋有一定的了解,并且双方会约定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承担等约束性条款。而在线民宿短租平台提供的房源,用户只能看到房间图片,对于房间的安全性,卫生情况均一无所知,平台亦无法做出质量担保,一旦出现违约侵权情况,没有相应的规定进行约束。因此,如果界定在线民宿短租为租赁合同性质,很难保障各方的权益。笔者认为,在线民宿短租与传统的在线预定宾馆模式同出一辙,唯一不同的就是宾馆换成了民宿,但是根据以上分析,民宿同样需要行政机关的监管,因此其与宾馆大同小异,所以,在线民宿短租在实质上是“民宿”,对其应按照对传统宾馆的监管要求进行监管。

(二)政府部门应对房源提供者设定统一门槛

目前市场上越来越多的网络平台加入在线民宿短租,整个市场处于无监管状态,据调查,大部分平台对房源提供者的准入门槛很低,加之商业利益的驱动,由平台进行自我规制可行性较低,因此由政府统一对房源提供者设定门槛是必要的。笔者认为,首先房源提供者本人应当实名登记认证,准入时应签订统一的协议,保证其所提供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其次,对于房源提供者提供的房屋应在消防设施,卫生标准,门窗门锁等方面进行统一的规定,例如,电线电路要符合要求,有必需的消防器材,有符合要求的逃生通道,有第三方机构进行卫生保洁,有安装防护窗,有电子防盗锁等,规定只有符合要求的房源才可以进行短租业务。

(三)政府部门对民宿短租平台以及用户行为进行规制

对于保障房东与房客的安全,除了应当提高房源提供者的门槛之外,还应当对民宿短租平台以及用户的行为进行约束。随着在线民宿短租市场的扩大,越来越多的网络平台接入,首先政府应保证这些平台的合法合规性,实行登记注册。平台应当严格监督房源提供者的进入程序,其次,平台应为预定民宿的用户购买基本的人身财产保险,以保障房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对于房客而言,在登录民宿短租平台预订房间时,平台应提供用户协议,规定房客的诚实信用义务,房客接受后方可预订房屋,同时政府部门可以规定房客违约责任,并可将失信记录纳入社会诚信系统,以此来约束房客的行为,保障房东的财产安全,同时也有利于构建一个信任度更高的民宿短租空间。

(四)根據各方主体地位建立完善的责任承担机制

在线民宿短租的发展类似于软件打车,平台通过互联网连接资源提供者与资源使用者,并从中获利,在运行过程中同样都存在着主体法律地位不明晰,责任承担机制不明确的问题。2016年政府针对软件打车出台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软件打车平台与乘客之间成立运输合同,软件打车平台是承运人,承担承运人的责任,软件打车平台与司机成立劳动合同。类似的,在民宿短租运行中,三方的法律地位亦应当厘清,笔者认为,民宿短租平台与房源提供者之间可以认为成立代理合同,平台是代理人,房源提供者是被代理人,民宿短租平台与用户之间成立服务合同,平台是服务方,用户是被服务方。三方彼此都应当订立协议,同时要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出现事故时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四、结语

伴随着工业4.0时代的到来,互联网飞速发展,共享经济成为大势所趋。共享经济的健康发展将在新的背景下对我国的经济、社会生活等方面产生重大的影响。但是共享经济的大规模发展存在很多法律问题,共享经济亦应当是法治经济,因此对其进行必要的规制是必然的。在现阶段下,对在线民宿短租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规制就成为题中应有之义。本文中作者只对其中部分法律问题进行了粗浅的探讨,未探讨之处仍有待进一步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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