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宗作物用药不容忽视
2018-11-16陈立萍王晓军聂东兴白孟卿
杨 峻,陈立萍,王晓军,张 楠,聂东兴,白孟卿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北京 100125)
随着我国种植业结构调整,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发展,小宗作物的种植迅速发展。小宗作物的面积不断增加,种类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小宗作物“无登记农药可用”矛盾也随之日益突出,加快小宗作物登记的呼声越来越高。目前用于防治传统粮食作物,如小麦、玉米、水稻等作物上病虫害登记药剂数量可多达几百个,甚至上千个,而用于小宗作物的农药却屈指可数,相当一部分小宗作物甚至是“空白”的状态。据全国2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统计数据显示:在调查的249种小宗作物上曾经使用过的911种农药产品中,仅有190种是在小宗作物上登记过的,没有在小宗作物上登记的达到721种。小宗作物生产中使用未登记农药、超登记范围使用、不按标签规定使用等现象非常普遍。
1 如何界定小宗作物
小宗作物“无登记农药可用”的问题可以说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对小宗作物的规定不尽相同,但大致从种植面积和经济回报两方面考虑。例如,美国规定种植面积小于30万英亩(182.1万亩)的粮食作物和包含蔬菜在内的园艺作物属于小宗作物;澳大利亚种植面积不超过10 000公顷(15万亩)的作物;韩国规定单季耕种面积不超过1 000公顷(相当于1.5万亩)的作物;欧盟规定种植面积小于600公顷(0.9万亩),相当于总种植面积的0.003 5%;日本则规定产量小于3万吨的作物为小宗作物。
从经济回报方面考虑:美国、澳大利亚、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等国家或国际组织都从农药预计使用量、预期的销售收益方面做出规定,一般认定因农药的使用频次有限,其预期的销售收益小于农药登记的费用的,属于小宗作物范畴。澳大利亚小宗作物是指农药产品或成分的使用不能产生足够的经济回报以弥补登记或为产品在该用途上登记的费用。另外,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还规定种植面积小、经济价值高且农药使用少的作物为特殊作物。
2 国外小宗作物用药管理概况
2.1 美国 美国对小宗作物用药的研究起步最早。美国农业部与加州农业实验站于1963年共同建立了区域小宗作物研究项目,主要评估新农药和安全低风险农药在小宗作物上的残留情况,研究提出EPA制定MRL所需的试验数据和评估报告。 近十年来,该项目每年完成500~1 000个各种小宗作物上的农药MRL试验报告,迄今为止,已为EPA提供了超过10 000个MRL试验报告。这项工作的开展,为美国小宗作物农药登记提供了科学依据。美国于1971年首次发布作物分类,现已制定了包括小宗作物在内的科学、完整的作物分类体系。目前,美国不同种类的小宗作物,小宗作物发生的各种病虫草害基本上都“有药可供”、“有药可选”、“有药可用”,开发、生产走在了世界领先地位。
2.2 巴西 2010年2月公布了新的《农药登记条例》。着重解决小宗作物用药的登记难题,促进了农药生产企业更重视小宗作物农药品种的生产,为小宗作物用药登记铺平了道路。
该条例的特点在于:一、允许农民合作社与公司开展合作。二、小宗作物用药的登记程序大大简化。三、将小宗作物群组分类。据了解,新的条例把小宗作物分为7大组,每1组选择了代表作物。最大残留限量、安全间隔期等,可以根据在同组中的其他作物中已有资料进行推断。最大残留限量在同等条件下24个月内有效,在这24个月内,申请人只须对同一组中的代表作物进行残留测试。如某申请人申请茄子、胡椒上使用的农药,按照作物分类原则,登记在番茄上使用的农药,就可直接在茄子上使用。番茄是非多叶蔬菜组的代表作物,茄子属于这个组。申请人接着需要开展胡椒的残留测试,因为胡椒是子小组的代表作物,这一过程一旦完成,相当于完成了非多叶蔬菜组和子小组的最大残留限量,可以扩展到同一组的其他作物中。
3 我国小宗作物种植情况及农药登记、使用情况
我国地大物博,又是农业大国,小宗作物品种繁多。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现代农业的快速发展,我国小宗作物种植的集约化、集中化和规模化程度越来越高。有些地区做到“一县一品”、“一乡一品”、甚至“一村一品”,小宗作物成为具有地方特色的经济作物,对地方经济发展起着重要支撑作用。大多数小宗作物具有高附加值、高经济价值、高效益等特点,在农业生产和出口贸易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常见的几类小宗作物及其病虫害发生情况:
3.1 谷物和油料作物 我国种植的杂粮种类有燕麦、荞麦、莜麦、绿豆、薏米等,油料作物有芝麻、向日葵等。我国的杂粮和油料种植范围较广,但种植面积较小,种植地分散,病虫害发生也较零散,病害发生较少且轻。
3.2 中药材 近年来我国中药材种植发展迅速,如人参、三七、铁皮石斛等。其中一些中药材是我国独有的特色作物。中药材往往多年连作,人工栽培的年限愈长,病害愈重,发生较重的有根(茎)腐类与叶斑类病害,目前土传病害已成为较多中药材的重要病害,因病害影响连作问题日显突出;虫害主要是地下害虫的为害。
3.3 特色蔬菜 我国蔬菜种类繁多,病害较重,主要有白粉病、立枯病、炭疽病、枯萎病等;虫害主要有一些地下害虫、叶甲等。生产上多采用杀虫剂、杀菌剂混合使用,施用次数频繁,施用药剂多是超范围使用的。
3.4 特色水果 我国幅员辽阔,水果种类繁多,有坚果类、仁果类、浆果类等。不同地域种植的水果种类差别很大。各个地区水果病虫害发生均较重,如溃疡病等细菌性病害、叶斑病等叶部病害、腐烂病等难防治,且危害较大的病害;虫害主要是一些钻蛀性害虫。
4 目前我国对解决小宗作物用药登记采取的措施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于2017年6月1日起实施。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明确规定了用于特色小宗作物的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对已取得农药登记的产品,扩大用于特色小宗作物上,鼓励开展联合试验。
4.1 确定小宗作物(小用途农药)的范围 制定或优化小宗作物用农药登记管理程序,首要任务是确定小宗作物范围。经过广泛调研,发布《用药短缺特色小宗作物名录》(2016),以后根据生产实际,必要的情况下将继续扩充该名录。制定名录主要根据以下几个原则:1)种植面积相对比较小的作物;2)种植范围比较窄,只在我国局部地区种植的作物;3)防治靶标局部发生或发生程度轻,应用物理防控、生物防控等绿色防控技术可达到满意的防治效果,不需要或较少使用农药防治;4)登记的农药品种较少或处于“空白”的作物及防治对象。
4.2 加强对小宗作物及防治靶标的群组化研究 小宗作物种类繁多并且在不断增加,如果与发生的病虫害组合数量非常庞大。按照传统作物登记的模式,小宗作物用药将难以实现登记。通过调研发现,在我国大多数为害小宗作物的靶标也同样为害传统的大宗作物,这就为将小宗作物用药登记进行群组化分类的可行性提供了科学依据。通过一系列验证试验和调研,目前已形成了在部分作物上的“特色小宗作物农药登记药效试验群组名录”和“特色小宗作物农药登记残留试验群组名录”,名录提出的意义在于确保登记产在实际使用中的效果及安全性的前提下,减少登记试验,节约登记成本,鼓励企业将产品登记在小宗作物上。
4.3 发挥小宗作物种植业主的积极性 小宗作物用药难的问题首先是种植业主提出的。如在人参上用药登记问题,就是首先由吉林的人参种植专业组织提出,根据他们多年的用药经验,推荐使用效果较好,对作物安全的已登记产品,由当地农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联合试验,从而推动这些产品取得在人参上登记。这是推动小宗作物用药登记的一个较成功的模式。
4.4 加强农业主管部门对农药登记的指导 农药登记的主体主要是农药生产企业,由于担心“得不偿失”,农药生产企业缺乏对小宗作物或小用途农药登记意向,是造成小宗作物用药登记难的瓶颈。
通过地方农业主管部门设立专项研究资金,组织相关农药企业开展药效、残留联合的试验,是解决小宗作物用药登记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国大约已有7个省、市,组织开展了小宗作物用药登记联合试验,并协助企业完成登记资料集中上报工作。
表1 我国部分小宗作物登记药剂情况
表2 尚无登记农药产品的部分常见小宗作物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