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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提醒:虚拟货币投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2018-11-15崔启斌张弛

投资与理财 2018年11期
关键词:矿机郑某赵某

崔启斌 张弛

据新华社消息,近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因投资买卖虚拟货币引发的纠纷,最终原告认为被告未履行委托合同义务,要求返还理财款的诉讼被驳回。对此,法院提醒,虚拟货币的投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投资者要保持清醒理性。

据了解,本次案件中原告赵某诉称,被告郑某向他介绍购买“蒂克币”和“DK矿机”的投资机会,并承诺3个月还本。赵某称,被告郑某收到款项后未如约履行受托义务,既没有为自己購买“蒂克币”和“DK矿机”,也没有如实告知投资事宜。被告郑某仅向自己支付了44046元的“收益”后,便告知其所有的投资款化为乌有。赵某以委托合同纠纷为由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委托合同并要求被告郑某返还委托理财款。

对此,被告郑某辩称,他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委托关系,他是在原告赵某的请求下,作为好意帮原告开通账号和购买对应款项的矿机、数字货币,已购买的矿机和数字货币均移交给赵某,之后的交易均是原告赵某本人操作的,自己没有从中获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赵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交易虚拟货币平台的注册、备案信息及合法性,在虚拟货币的合法性尚未明确的情况,其投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且本案可能涉及违法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赵某的起诉。

无独有偶,此前在9月,江苏省淮安市盱眙法院判决一起数字货币合同无效的案件。原告洪某和被告滕某在微信上就“宇特币”买卖合同达成合意,后产生买卖纠纷上诉至法院。盱眙法院表示,本案所涉的“宇特币”无论界定为一种电子货币,还是界定为ICO 的代币发行,其均无正当的法律依据。盱眙法院认定原、被告买卖宇特币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公共利益,系无效的民事行为,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

虽然对于虚拟货币的投资交易纠纷,大多法院均判决合同无效,但值得一提的是,在一起私钥被盗窃的案件中,比特币被定性为计算机信息数据而受到保护。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也曾对一起关于虚拟货币的案件作出判决,该案件中被告人通过远程操控中木马病毒的电脑,将被害人电脑中的比特币兑换成人民币现金,并将钱提现到自己的银行卡账户。法院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此外,在另外一起因误转比特币而产生纠纷的案件中,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判决被告应退还误转的比特币。

对于此次因虚拟货币投资交易而产生的纠纷,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醒,根据相关规定,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代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投资者不要被“高收益”冲昏头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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