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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养老协议惹官司

2018-11-15李小华

现代家庭·生活版 2018年11期
关键词:生养养老院老太太

李小华

案情回顾:

张慧琳老太太年逾八十,老伴去世多年,膝下没有儿女承欢,只有久不来往的亲弟弟张友才在浙江。好在有街道和居委会安排的志愿者和工作人员,时不时上门来陪老太太聊聊天,为老太太做饭洗衣收拾房间,让老太太的晚年不至于太过寂寞。年岁渐长,张慧琳逐渐力不从心,思来想去,最终决定住进养老院。为了确保住进养老院后能有余力支付相关费用,也为了自己仅有的房屋能得到妥善安置,张慧琳决定趁着自己神志清醒,和居委会签订以房养老协议,全权委托居委会处理自己住进养老院以及以后的生养死葬事宜,并承诺作为交换,自己去世后居委会有权获得或处置其房屋。居委会和张慧琳老太太最终签订了协议,老太太安心住进了养老院。居委会为老太太设立专用账户,并时不时派人前往探望,按时支付张慧琳的养老院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10年后,老太太在养老院过世,居委会悉心操办老太太的追悼会,将老太太的一应物品整理封存,并辗转联系到张友才,通知他出席追悼会并领取张慧琳遗留的物品。追悼会上,张友才提出自己是姐姐的唯一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张慧琳的全部遗产,尤其是房产。居委会出示了与张慧琳老太太的以房养老协议,拒绝了他的要求。张友才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张慧琳老太太的房产。

双方说法:

张友才:居委会没有资格签订以房养老协议,该协议无效。即使以房养老协议有效,张慧琳签订协议后住进了养老院,居委会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扶养义务,无权依据以房养老协议获得房产。综上,要求法定继承张慧琳的房产。

居委会:以房养老协议有效,居委会也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照顾张慧琳生养死葬义务。

律师意见:以房养老协议有法律效力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条 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由于老太太生前签订的协议合法,而居委會也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符合以房养老协议签约主体的要求,因此以房养老协议合法成立生效,具有法律效力。约定的扶养照顾义务系概括性的生养死葬义务,并无特别规定必须以何种形式扶养,居委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照顾方式,并无不当。最后,法院以张友才的主张于法无据,对其诉讼主张不予采纳。

相关链接:为了让老人能够更有尊严、更好地安度晚年,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扩大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开展范围的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商业养老保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发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对传统养老方式形成有益补充,满足老年人差异化、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决定将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扩大到全国范围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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