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店法律地位探析
2018-11-15哈尔滨工业大学
■胡 鸣/哈尔滨工业大学
一、个人网店概念及法律特征
何为个人网店,学界并无统一定义。其特征如下:
(1)虚拟性。个人网店作为网络商店。其商品或者服务宣传通过代码转化为消费者可见的虚拟信息。消费者并不能通过直观的感受或者接触获取商品信息。
(2)便利性。对于经营者来说,无需进行实体销售活动,不用租用场地进行经营,投入到交易中的资金大大缩减,节约成本的同时,方便经营者的管理与经营。对于消费者而言,其消费不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足不出户即可享受购物的乐趣,同时,消费的便利性也大为提高。
(3)经营性。自然人经营个人网店不是为了公益,最终目的还是为了盈利。个人网店虽然便利性极强,但是还是需要店主的精心管理与经营。只有商品或者服务得到买家的认可,才能为网店积攒良好的商誉,赢得更多消费者的青睐。
二、个人网店的法律地位之相关学说
(1)虚拟财产说。主张该学说的学者认为个人网店是虚拟财产的一种,如游戏账号、游戏账号等虚拟财产一样可以转让。“虚拟财产说”看到了个人网店的财产性,但是却忽略了其人格性这一重要特征。游戏账号、游戏币等虚拟财产并无名称、信誉等人格性,是去人格化的。个人网店具有独立的意思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有自己的独有的名称和经常交易而积攒起来的信誉,具有法律人格,不能将其视为虚拟财产。
(2)间接监管说。主张该学说的学者认为,由于互联网的变幻性和负责性,个人网店在网络交易平台时应对其身份进行公示,并有网络交易平台对其进行间接监管。这种主张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在我国只有法定主体才具备行政监管资格,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以及被委托组织。网络交易平台不具备主体资格条件。因此,对个人网店的监管必须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组织来行使,否则,容易引起行政权力的滥用,导致电子商务市场的混乱[1]。
(3)个人独资企业说与个体工商户说。主张这两个学说的学者都在本质上承认了个人网店的商事主体地位。只是在具体划分上产生了分歧。主张“个人独资企业说”的学者,认为个人网店是个人独资企业,应由与个人独资企业相关的法律给予保护。主张“个体工商户”的学者认为设立网上商店应首先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持有营业执照后才能从事经营活动,包括在网上的经营活动,为方便设立登记和提高登记效率,可通过互联网办理设立登记手续,符合条件的,报送有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则除了颁发传统营业执照外,还应为其颁发电子营业执照,以方便其在网上进行电子交易[2]。
三、个人网店法律地位之确认
(一)个人网店的商事主体地位分析
首先不能否认人网店的商事主体地位。商主体,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具有营利性、经营性、独立性的特征。从营利层面看,个人网店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其根本目的在获取利润,具有营利性。从经营层面看,为了防止个人网店随意的入驻和撤出,网络交易平台一般都要求个人网店具有连续性的经营行为,必须在网络平台限定的期限内使用网络平台。从独立层面看,个人网店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商事活动,后果均由个人网店承担。个人网店具有营利性、经营性和独立性,具有商事主体的地位。
(二)个人网店的个体工商户性质分析
商事主体包括商个人、商法人和商合伙。个人网店显然属于商个人,并且排除商个人中的农村集体承包经营户。因此,对于个体网店的争议在于其是个人独资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
在法律性质上,将个人网店定位于个体工商户更合适。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相比,企业的组织性、系统性要求更高。健全的企业框架是现代公司企业所必备的。个体工商户同自然人一般,需要的是自主与自由,更具有灵活性。个人网店交易便捷、迅速,与个人工商户的经营理念更符合。在权力运行上,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个人独资企业一般会委托专门或者有经验的管理人来管理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实现分离。对于个人网店来说,投入的成本较低且经营规模一般较小,无需另请他人来管理,店主自主运营为常态。因此,将个人网店定位于个体工商户更合适。只不过是个人网店不同于传统的有实体店的个人工商户,而是借助了互联网进行交易。
个人网店与消费者纠纷之争已经出现,我国现在对个人网店的监管处于空白期。近年来电子商务发展之迅速,再加上法律之空白,要求必须对个人网店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只有明确了其法律地位,才能确定其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才能更好地维护个人网店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个人网店具有营利性、经营性、独立性等特征,应当界定为商事主体。从法律性质和权力运行上,将其等位于个体工商户更适合。
参考文献:
[1]张楚.电子商务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53.
[2]赵旭东.商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