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模式评价机制构建研究
2018-11-14■谢璐
■谢 璐
淮南职业技术学院
在目前新的形势下,高职院校对于创新创业都十分的重视,在具体的人才培养模式方面,做出有益的探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同时,一个课题摆在了各方的面前,那就是高职院校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模式的实际效果到底如何,是否达到了预期目的,如何评价才是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如何建构,基于此,本文就高职院校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模式评价机制构进行探究,首先对高职院校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模式评估的主体进行分析,进而对当前高职院校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模式评估机制的不足进行归纳和分析。在前述基础上,对构建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模式评估体系的几个关键点进行探究,以期对高职院校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有所补益。
一、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模式评估主体和对象
第一,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模式评估指标的制定主体。制定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模式评估指标的目的是是通过以评促建这一方式,推进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就这一方面而言,评估指标的制定主体就至关重要。只有这样,制定出来的评估指标才能有一定的强制性,才能运用评估指标对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模式建设状况进行考核评估。
第二,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模式评估指标的使用主体。对任何事物的评价,在具有相应的评价标准之后,就必须有使用这些标准的主体,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评估主体。评估主体的组成决定着评估过程的科学性以及结果的权威性和可接受性。
第三,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模式评估指标的评估对象。评估指标设计的目的就是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式,对评估指标的对象进行评判。那么,评估指标所能够涵盖的范围,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评估对象,在确定和搜集方面,必须考量到相关的因素和原则,这些因素和原则应当与各个高校的实际情况相符合。在此情况下,通过评估指标对评估对象的运用和评估,能够得到相应的结果,观察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模式建设的实际情况,发现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模式建设存在的不足。
二、高校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模式评估指标体系的不足
(一)指标内容不完善,难以系统涵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模式建设的内容
在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模式评估指标的内容涉及上,在将这些较为抽象的价值体系进行细化、量化的制度设计时,我们可以从静态的制度设计和动态的应急管理两个方面来进行。因此,在设计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模式评估指标时应当把全面性与实际性有机合理结合,在根据各个高校实际设计指标内容的同时也要把握指标的全面性,至少应当把对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模式建设影响较大的相关因素考虑进去。
(二)指标评估主体相对单一,评估结果的公信力缺失
目前大多数高校没有对自己的危机处置能力进行评估,即使有一些高校进行评估,也是自己制定评估指标,再由自己对自身的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模式建设状况进行评估,势必引起公众对评估结果的公正性与可信度的怀疑。
(三)指标组成结构不科学,缺乏体现各个高校具体特色的评估指标
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模式评估指标的目的是为了评估各个高校危机处置能力的现状和水平,加快实现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模式的进程,那么作为评估标准的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模式评估指的组成结构就应当科学、合理。
因此,要保障考核评估结果的权威性,不能只是简单地规定将考评结果作为高校相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应当将考核评估结果纳入高校领导的绩效考核,将考评结果真正实际的纳入高校的问责机制,更重要的是应当将保障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模式评估指标考评结果的这些机制予以坚决落实。
三、构建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模式评估体系的关键点
(一)指标结构
我们可以把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模式评估指标的内容结构设计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评估指标的内容结构,另一类是评估指标形式结构。从内容结构方面而言,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模式评估指标在设计过程中可以考虑到涵盖常规指标和特色指标两部分,这两部分基本上能够反映被评估对象的相关情况。常规指标也就是对高校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模式基本要求进行更加具体化、量化设计出来的基本指标,其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模式评估的必然性指标。
特色指标主要是按照高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的要求和预期目的设计的能够体现出各个高校特色的指标,其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模式评估的选择性指标,是评估对象对建设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模式所做出的体现部门特色的有益探索,是根据情况可以对评估主体加分的指标。
从形式结构上来讲,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模式评估指标可由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和细化的评估标准及相应的加分标准指标组成。一级指标的设计必须做到科学、全面,必须能够反映出建设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模式的基本要求和内容,且做到防止指标与指标之间的交叉。
(二)评估主体
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模式评估指标要真正发挥作用,必须要有一个规范的、具有一定权威性的、能够坚持公平公正的评估主体,评估主体运用指标体系,对评估对象进行相应评价。综观我国对高校相关业绩进行考评的主体性质,主要是高校内部或上级主管部门,这类评估主体不可否认有一定的优势,但其缺陷是不言自明的,就是“自己做自己的法官”或者“老子评儿子”的方式存进行的。
(三)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是运用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模式评估指标进行考评工作时所考评的具体承担相应职能的主体。由于作为评估对象的高校各个部门或人员在高职院校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模式承担着不同的职能,而评估对象职能的不同又决定着必须对评估指标在内容上有所区分。
根据评估对象的不同,制定具体的评估指标的原因有二:一是为了达到对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模式考核评估能够真正反映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模式的客观实际;二是为了使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模式评估指标在具体的内容上更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
(四)评估结果的运用
任何一种理论的意义都在于能够指导实践,运用到实践之中,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够体现理论的效力和生命力,也才能够进一步促进理论的发展。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模式评估指标体系的生命真谛在于它能被严格的实行。然而,要达到这一预期目的,我们应当重点关注评估结果如何落实到实践之中。评估结果能否真正被运用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模式评估指标能否达到预设的目的,能否真正发挥作用的关键环节。基于上述之论,在评估结果出来之后,相关高校应当着重结合评估结果,对于比较优势和好的方面,继续予以保持,对于有待改进和完善之处,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策略,予以完善和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