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陪审制度研究
2018-11-13张云云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蚌埠233000
张云云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蚌埠 233000
一、导言
英美法系陪审制度在古罗马、古希腊就已经有了萌芽,虽不如当前完善,但也是司法民主的一种表现。经过长久发展,英美法系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陪审制度。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加审判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理的制度。在为消灭法律的专业垄断而设立的正式的法律机构中,陪审团是最显著或许是最有效的。从世界范围看,陪审制度存在两种模式: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另一种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陪审制度。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因其特有的制度设计,与英美法系的其他司法制度相得益彰,在整个司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对司法活动产生了重大影响,具有重要的司法功能。
二、英美法系陪审制度的历史沿革
英国和美国虽然是英美法系陪审制度最具代表性的两个国家,但是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并非起源于英国和美国,而是从欧洲大陆传来。多数学者认为,陪审制度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斯巴达当时的司法审判权属于长老会议即贵族代表会议。当城邦中发生重大案件的时候,长老会议进行“审判”,听取当事人和有关证人的陈述,并做出裁决。雅典当时的司法审判权属于由全体自由民组成的民众大会。当地居民发生诉讼纠纷的时候就要召开民众大会来进行裁决。公元前 6 世纪,雅典时期著名政治家梭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其措施之一是设立陪审法院。陪审法官从年满 30 岁的雅典公民中选举产生,然后按照一定顺序轮流参加案件的审判。审判结果由陪审法官投票表决。这应该是西方国家最早出现的陪审制度。古罗马的司法审判权最初也属于民众大会。公元2 世纪,罗马共和国设立刑事法院,司法职能与行政职能分离。不过,这种刑事法院仍具有民众集体负责的性质,因为法官都从公民中选举产生,每年改选一次,而且每个案件都要由 30 至 40 名法官共同审理。这种集体裁决模式蕴含了陪审制度的思想文化渊源。后来,西方陪审制度的发展中心随着诺曼登陆从欧洲大陆转移到了英国,在英国得到传承发展。17 世纪以来,英帝国在向外扩张的同时把陪审制度带到了美洲、亚洲、澳州和非洲的许多国家,包括我国的香港地区。19 世纪中叶后,很多国家相继放弃陪审制度,唯有美国对陪审制度情有独钟。在美国独立战争胜利后,陪审制度成为美国人民民主权利的象征,并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载入美国宪法中。从此,陪审制度在美国生根,成为美国司法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英美法系陪审制度的特点
(一)陪审员的选任范围广,充分体现了民主
英美法系陪审制度下所产生的陪审团的人员由来自各界的人士组成。选任条件宽松,陪审员在性别、职业、种族方面并没有严格的限制,一般来讲,包括国籍、年龄、居所、交流能力和没有重罪前科等,其中年龄方面一般为18周岁或者21—25周岁以上,从而使普通公民能够方便地被选任为陪审员;比例合适,人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英国和美国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陪审团成员应该从社会上大多数人口中挑选产生,陪审团的结构必须在受理地区的居民中有相当合理的代表性,这是为了保证公正陪审员的产生。在审理具体个案时,为了保证陪审团的公正,法庭会赋予当事人预先询问和要求回避的权力,从而保证陪审员没有任何偏见。通常做法是将有资格担任陪审员的公民名单输入资料库,在开庭之前随机抽取一部分通知其到庭,双方当事人极其律师都可以对其进行挑选。当事人和律师认为某个或者某些陪审员发表的意见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时,可以向法庭申请其回避,从而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二)陪审团只负责确认事实,裁决必须保持一致
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下的陪审团的职责与法官的职责泾渭分明。法官负责适用法律,而陪审团负责确定事实,对于法律适用,陪审团在法庭上没有话语权。陪审团在了解双方当事人及律师的证据、观点、听取法官关于证据总结的发言后。即退出法庭进行秘密评议。评议室与外界隔绝,以避免法官和新闻舆论的干预,确保公正裁决。陪审团对案件事实的裁决必须一致作出,而不是少数服从多数,避免多数人的“暴政”,保证少数人的权力。另外,陪审团做出的裁决是终局裁决。除非有审判记录表明,没有初步的证据可供陪审团作适当的考虑或者诉讼中发生法律错误,或者出现“陪审团不良行为”,否则初审法官和上诉法官都不得撤消陪审团裁决。
(三)英美法系陪审制度所适用的案件具有广泛性
英美法系陪审制度几乎适用于一切案件,但是在少数情况下,陪审团制度不适用。如英国《权利法案》第五条明确规定:“非经大陪审团提出公诉人民不受犯罪和不名誉罪的宣告,但发生战时或公共危险时服务的陆海军或民团中的案件,不在限……”。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三项也规定:“一切罪案,除弹劾案外,应由陪审团审判。”这些都表明陪审团参与的案件占绝大部分,也充分体现了陪审制度所适用案件的广泛性。
四、英美法系陪审制度的价值
(一)限制法官权利、体现民众意志,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司法腐败
英美法系陪审制度下产生的陪审团,是由社会各阶层的公民所组成的,电影《十二怒汉》所反映的即是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下陪审团参与案件的审判的运作方式。英美法系的法官享有对法律适用的决定权,陪审团享有对事实的认定权利。法官权利的限制体现在时间和空间两大方面。在时间上法官对案件的参与和主持限制在庭审开始以后阶段,这之前法官不介入案件中,不接触任何形式的证据,不会见被告和证人,从而保证法官对于案件的认定无法形成自己的内心确信;在空间上使法官的活动之限于庭前,审判活动持续进行,法官在公开的法庭上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后,认定事实并作出结论。陪审员在独立的秘密房间里对案件事实进行讨论,他们从大街上走到法庭,代表了社会上公众的意志,他们将公众的正义注入到审判过程中,体现了社会公众的良心。陪审制度的确立为限制法官权利、给予公众话语权,将其话语权披上正义的外衣,从而可以防止法官在独立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基于自身的三观而对案件事实作出错误认定从而导致使用法律错误,最后使得案件得不到公正的审理。陪审制度使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国家力量和社会公众力量对比平衡,可以对司法机关形成外部监督,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司法腐败。
(二)充分体现“程序价值”
萨默斯的“程序价值”理论认为:法律程序是为了保障一些独立于判决结果的程序价值而设计的,符合这些价值的法律程序或者法律实施过程固然会形成正确的结果,取决于程序或过程本身是否保护一些独立的内在价值。也就是说,一项法律程序或者法律实施过程是否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不是看它能否有助于产生正确的结果,而是看它能否保护一些独立的内在价值。陪审团制度作为一种法律程序,他实现着另一种价值目标,即“程序正义”,这是他所要实现的内在价值理想。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接受陪审团审判是程序公正的表现,接受陪审团审判是正当程序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
(三)陪审制度具有高度的教育价值
司法的意义一方面在于向社会宣扬公平正义,惩治不法行为,另一方面在于其教育功能,可以向社会宣扬法治教育,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具有特殊的教育价值。其一是培育公民的政治民主观念,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是民主政治的基石。正因为这种种价值,有论者称赞陪审团为“自由的堡垒,民主的学校”。其二是增强公民的法律知识。在美国,每年都有数以百万计的各行各业人士参与法庭陪审,亲身体验司法程序,陪审团在审判时,双方律师为设法打动和说服陪审团,使审判活动从内容到形式在社会公众面前得到充分的展现。这自然是一般人学习法律知识、领悟法治精神的途径。其三,陪审团制度赋予每一个公民以管理者的身份,他们手中也掌握着司法的权利,从而使得他们有意识去学习法律知识,有助于民众判断意识的形成和民族智慧的增加,也有助于培养实践知识和政治敏感。
五、结语
英美法陪审制度作为预防司法腐败、扩大民主政治、促进公正审判、教育公众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陪审制度也从不成熟逐渐走向成熟,其未来发展趋势也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被赋予新的时代内涵。英美法系陪审制度的历史沿革、司法特点以及制度价值,其有很多可圈可点之处值得我们吸收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