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关系中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2018-11-13黄扬陕西师范大学哲学与政府管理学院陕西西安710119
黄扬 陕西师范大学哲学与政府管理学院 陕西西安 710119
一.外国法律关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关系的比较分析
1.英美法系中关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规定
在英美法系中,并没有所谓“无权处分”的具体规定,一是英美法系是以判例法为法律体系核心的集合体,在“无权处分”(英美法系大多使用“处分他人之物”)问题上,并没有一般性的规定,这也与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和法律传统有关。二是因为英美法系不讨论“无权处分”问题,而是在一些具体法律规范中有其他类似“无权处分”的法律设计,即在买卖合同中规定了出卖人的默示担保责任。
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了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负权利瑕疵担保的责任。在“处分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中,如果出卖人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移转标的物所有权,那么合同买受人便可以依据出卖人违反了默示担保义务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同美国法类似,英国法也认为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既要保证其享有所出卖标的物的处分权,同时也要对买受人负告知义务,使买受人避免受到其所不知情的第三人的干扰,影响他对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取得权利。显而易见,基于这样的规定,买卖合同当然有效,无权处分并未影响合同的效力。
2.大陆法系中关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规定
在大陆法系中,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无外乎有效、无效和效力待定这三种学说,这主要也是因为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奉行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这三种权力变动模式中的一种,作为立法例来构建法律体系的框架。
法国和日本被认为是采用债权意思主义这一权利变动模式,作为处理无权处分合同效力依据的大陆法系国家。债权意思主义又称合一主义、同一原则,即在合同领域,不讨论债权和物权区分。一项法律行为,如果能够发生债权法上的效力,也就能够发生物权法上的效力,债权和物权在法律上总是同时存在和发生的。《法国民法典》第1599条规定“就他人之物所成立的买卖,无效。”根据债权意思主义,由于在主观上,无权处分人已无履行的可能,故合同无效。《日本民法典》有着不同的立法设计,规定了在无权处分买卖合同中,并不否认合同的效力,而是赋予了买受人在出卖人履行不能时,享有解除权。
在权利变动模式选择上,德国采用物权形式主义,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按照德国物权法理论,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行为与作为原因的债权行为为各自独立的两个行为,物权行为的效力并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并且在民事法律行为的范畴里,德国民法将其严格区分为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当然,即使处分行为效力待定,德国民法还设置了善意取得制度来保障第三人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仍可以取得处分标的。
债权形式主义立法例以瑞士为代表。债权形式主义一方面肯定了债权意思主义理论中,不严格区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观点。在这种权利变动模式中,也认为独立的物权行为是不存在的,债权行为和物权变动具有一致性。但是另一方面又认为,仅仅依靠这种债权行为的意思表示,尚不足以发生物权变动。同时还要求,需要不动产的权利变动以登记为法定形式、动产的权利变动以交付为法定形式。两者缺一不可。因此,债权形式主义被认为是选择了债权意思主义和物权形式主义这两种权利变动模式之间的那条折中的道路。
二.我国关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学说
效力未定说是通说。是对《合同法》第51条作反对解释,即在实际权利人做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事后获得处分权利之前,无权处分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而同样持效力未定说观点的王利明教授,则立足于实务,认为在实际生活中应当对无权处分的具体行为,具体分析,只有当符合权利人的正当合法权益时,才能认定合同有效。
随着物权无因性理论的深入和严格区分物权行为理论的广泛研究,有效合同说逐渐被更多的法学家们所接受。王轶教授坚持无权处分行为的合同应当确定有效的看法;且这种效力的有效性与“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区分与否,以及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等问题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他认为“从逻辑关系上看,债权合同生效后,才发生合同的履行问题,也才有可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不应当因为义务人有可能无法履行义务,物权变动有可能不会实际发生,就当然否认债权合同的效力。”
三.合同有效的正当性
(一)从“区分原则”角度分析无权处分合同有效的正当性
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表明我国确立了区分原则,这是理解无权处分合同有效的关键。
1.区分原则
区分原则,即是对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的区分以及对合同生效与合同履行的区分的理论。我国物权法规定,在买卖行为中,订立合同和物权变动应是两种不同意义的法律事实。这就是物权交易中物权变动与合同效力的区分原则的表现。例如,甲是外国人,租了我国人乙的房子。后甲因赌博欠下了50万赌债,无力偿还,在骗到了乙的房产证后,联系了第三人丙,欺骗丙称自己已买下乙的房子,正准备过户,但由于急需一笔钱,所以想把房子卖掉。丙信以为真,遂立刻与甲签订了买卖合同,并直接交付了房价50万,第二天便入住其中。后乙在收租时发现了这一情况,要求丙搬出房屋。丙拒不同意,便以与甲之间的买卖合同,提起确权之诉,请求法院判决自己对房子的所有权。在该案例中,考虑到外国人甲发生法律关系的地点在我国境内,且不动产采用“属地原则”,故适用我国合同法。在本案中,丙的诉求不能得到满足,因为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需要以登记为要件,房屋的所有人还是原权利人乙。此时丙的损失只能通过该买卖合同来要求无权处分人甲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该买卖合同无效,那么丙就只能以甲的诈骗行为来提请公安机关追究甲的刑事责任,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则显得太过复杂,不利于第三人丙受损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救济。这就是“区分原则”中负担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区分,合同的生效履行不影响物权变动,物权变动与否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这在逻辑上同样行得通。
2. 合同生效和合同履行的区分
在商品交易的早期,物物交换和原始的“物-货币-物”的交换模式中,契约的履行和物权变动基本是同时发生的,这种即时的履行,必然要求契约有效才能履行,不能履行便无效。正是由于债权意思主义这一权利变动的立法例在大陆法系中有根深蒂固的影响,我国的合同立法深受此理论的影响。但是,正如前文提到的,我国并不是单单以某一种权利变动模式作为立法例,更多的是采取“中庸”、折中的方法,既力图开辟符合中国特色的法制建设的道路,又博采众长寻求在合同问题上的国际共识。所以,基于物权法对区分原则的确立,笔者认为,承认无权处分合同有效的关键点便是要在根源上严格区分合同生效和合同履行。现代意义上的合同,已经摆脱了原始契约时空一致性的约束,合同的生效和合同的履行是有密切联系又彼此独立的两码事。
(二)从“目的价值”角度分析无权处分合同有效的正当性
通过区分合同效力与合同履行,可以得出无权处分合同有效的形式依据,同时还可以通过法理学中关于法的目的价值理论来讨论无权处分合同有效的内在价值追求。价值的实质就是在人类实践活动中主体与客体之间需求与被需求的关系。而法的价值则是人类对“法律”这个客体本身的需求,即是法律的目的价值。
而无权处分合同效力问题无非涉及三方的权益,分别是合同当事人双方,即无权处分人和第三人以及实际权利人。然而,法律不保护违法行为,无权处分人的处分行为实质上是违法的,故而,在无权处分合同中,无权处分人不存在正当的法益,也无从谈起对其法益的保护问题。所以仅仅需要讨论和分析具有实际处分权的权利人和第三人这两方各自的法益保护,权衡法益大小,在这杠杆的两端之间寻求最合适、合理的平衡。
1.保护实际权利人的权益
首先,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合同的效力和履行不涉及实际权利人。同时,采用不动产以登记为权利变动的要件、动产以交付为权利变动的要件。即权利变动的公式可表述为:负担行为+处分行为+登记/交付。三部分缺一不可。因此,合同有效与否只决定“负担行为”这一部分有效与否,固而,尽管合同有效也不当然导致物权的变动。所以并不影响实际权利人的正当权益。其次,无权处分合同的有效并不影响实际权利人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合同有效和效力待定这两种情形下,善意取得制度一样适用。无论无权处分合同有效还是效力待定,实际权利人均可以通过物权请求权,请求返还原物;即使由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使原物权权利丧失,物权请求权不被允许,实际权利人仍然可以对无权处分人的无权处分行为在符合侵权责任要件时,对其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或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总之,无论无权处分合同效力是有效还是待定,对实际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无损害,尤其是在权利救济上基本无差。
2.保护第三人的权益和交易安全
对于第三人权益保护和交易安全、稳定更有利。认定无权处分合同有效,有利于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现实全面保护。提到第三人的权益保护,就不得不提及善意取得制度,因为善意取得制度的设计,就主要体现了对第三人的权益保护,以及对交易安全稳定的维护。善意取得制度并不要求无权处分合同有效或者效力待定,虽然涉及合同行为,但第三人的善意取得行为不是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继受取得,而是基于法律事实而取得的物权原始取得。如此,当第三人在受让时为善意,则无论合同有效或者效力待定,均可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物权。但是,只有当合同有效时,第三人才能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以及对信赖利益的损失赔偿等具体方式。
四.结论
总之,无权处分合同有效的观点,不违背我国在权利变动模式上选择债权意思主义的要求。而且通过“区分原则”的逻辑思路,应当是“负担行为”在先,“处分行为” 在后,即先有的定立合同的行为,而后有的履行合同的行为。所以,“处分行为”的有效与否不应当作为“负担行为”有效与否的判断依据。反之,即使“负担行为”有效,也不与无效的“处分行为”相冲突。无权处分合同有效这一观点,在实际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第三人的正当权益的全面保护和救济上也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尤其在全球化发展的今天,国际关系中国与国之间,一国与他国法人之间,不同国别间的法人、自然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紧密相连,当出现合同效力问题并适用我国法律时,与国际重要大国之间建立共同的话语体系则显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