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侦证据庭外核实制度的完善
2018-11-13李倩云
李倩云
青岛大学法学院
一、技侦证据的核实方式
技术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出于侦查特定类型犯罪之必要,在经过严格的法定批准程序后,采用技术性设备或方法进行证据收集和查处犯罪嫌疑人的特殊侦查措施的总和,主要体现为对行踪、通信、场所的监视或监听,秘密录音、录像或拍照,电子跟踪定位,截取电子邮件,以及特情特工计划、卧底侦查、乔装侦查、诱惑侦查、控制下交付等具体形式。与传统技术侦查手段不同,技术侦查措施更加具有秘密性、科技性与稳定性。而通过技术侦查所获取的“技侦证据”也同传统刑事证据不同,在技侦证据使用过程中应当对查证手段等具有秘密性的内容予以相应保护。
我国《刑事诉讼法》152条规定技侦证据的核实方式主要包括三种:常规庭上核实、采取保护手段庭上核实和庭外核实。针对技侦证据庭外核实,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第十三条规定:“法庭决定在庭外对技术侦查进行核实的,可以召集公诉人、侦查人员和辩护律师到场。在场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该条只是规定控辩双方“可以”到场,但是否到场、谁到场,以及到场后权利与义务都缺乏明确规定,还有待完善。
二、庭外核实模式存在的问题
技侦证据庭外核实与刑事诉讼的某些原理存在冲突,也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不相适应,可能阻碍庭审实质化的目标。
首先,庭外核实的方式一定程度上违背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原则,是因为庭外审查模式打破了控、辩、审三方共同参与的庭审基本构造。当前庭外核实主要是审判人员的单方职权行为,控辩双方无法有效参与,亦无法有效地提出异议与抗辩。当前制度规定虽带有一定的控辩审三方共同参与诉讼的特点,但“可以”二字却会导致司法实践效果大打折扣,可能导致法官自由裁量后将辩护方拒之门外。
其次,庭外核实方式存在违背直接言辞原则,阻碍辩护权的行使,影响质证的风险。如若公诉人、辩护律师和侦查人员不能到场,则法官对技侦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及合法性进行审查认定后便可直接将其作为定案依据;如果到场,其享有哪些权利、能否就技术侦查证据提出异议和相互辩论等细节也没有明确规定。
最后,庭外核实容易架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审判人员独立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但因技侦手段的特殊性专业性,审判人员可能无法独自辨识技术侦查手段是否合法及相关证据是否应予排除。
三、技侦证据庭外核实制度的完善
技侦证据庭外核实制度虽然具有些许不足,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存在威胁,但鉴于对相关人员的保护和追踪打击犯罪的需要,庭外核实制度还是确有必要的。因此,我国应针对该制度提出完善建议。
(一)严格规范技侦证据庭外核实的适用条件
庭外调查模式不可随意适用,需符合下列条件:第一,预先审查需要庭外核实的技侦证据是否是裁判案件的关键证据,甚至是唯一的证据,是否直接关系到对被告人无罪或有罪、罪轻或罪重的认定。第二,当庭公开出示、辨认、质证,确有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可能。第三,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仍然无法消除潜在危险或困境。
只有严格符合上述三个条件才能对技侦证据进行庭外,保证其在“确有必要”的条件下启动,否则只能庭上核实。
(二)完善技侦证据庭外核实的控、辩、审三方诉讼构造
完善技侦证据庭外核实的控、辩、审三方诉讼构造,以三方核实技为原则,以法官单独核实为例外。
对言辞类证据以书面形式、庭外单向质证为主。保证技侦证据庭外核实全程控诉方与辩护方不会与证人产生直接接触,质证过程中采用书面质证形式。证人将书面证人证言交给法官,由法官将其转交至辩护律师。辩护律师提交书面质询意见给法官,再经法官之手转递给该证人,证人再针对质询意见给出书面答复。整个单向质证过程中,如若法官认为存在威胁技侦手段秘密性的隐患,则应当通知专业技侦人员进行鉴别并对确有泄密之处予以拦截。如此,既可保障证人的人身安全,又能够有效维护技侦手段的秘密性。
对实物类证据以庭上出示和单向质证为准则。对于技侦手段所获得的实物类证据的法庭调查,应当坚持审查判断实物证据时的最佳证据规则。通过出示原物、原件,当庭播放方式进行证据出示。若辩护方有异议,当庭提出质疑,由侦查人员出庭对该类问题进行回答。但如果涉及到技术侦查的具体过程和方法的质证,侦查人员需要单独向法官解释,由法官来判断技术侦查所获实物证据的影响力,必要时可以聘请有资质且签订保密协议的鉴定专家对法官予以专业知识上的协助。
另外,对于技术侦查相关工作人员或者手段秘密性极高,并且即使限制辩护方庭外核实仍不能保障技术侦查措施秘密性的前提下,可以由法官单独审核技侦证据。但这种方式排除了庭外审查辩护方的参加,需要法官凭借自身较高的职业素养,公正平等的信念和维护正义的信仰进行审查,并于法庭之上公开宣布审核结果。如若控辩双方有异议,在法官进行回答与解释后,异议仍然存在,则通过回避制度申请更换法官重新进行庭外审查,并在必要时聘请与控辩双方无利益关系的第三方居中监督。
综合上述举措,才能保证技侦证据合法使用,维护庭外核实制度的公正与公开,既维护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原则,又能维护技侦手段秘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