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管理中的风险防范
2018-11-13赵贵松范天运
赵贵松 范天运
(1.西华师范大学学生处,四川南充 637000;2.西华师范大学 法学院,四川南充 637000)
1 高校学生管理理念演变及风险分析
(1)高校学生管理的理念演变。管理是指管理者为达到一定目标,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的一系列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监督、执行等活动。管理具有管辖、控制、处理的含义。高校学生管理活动的主体是学校、学生和家庭,具体来说是通过提供高等教育或者说学历教育服务,满足公众需要。早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高校学生管理,更多地强调接受学校的管理是学生应尽的义务,如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学生管理,是指对学生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的管理,是对高等学校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且该规定未对学生的权利义务做任何规定,并把反校规结婚的行为作为退学的情形。直至2005年,教育部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1号)设专章(第二章)规定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取消了在校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做退学处理的规定,对学生能否结婚不再做特殊规定。
2017年,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在学生管理上又有新的变化,更加的以生为本,突出高校教书育人的服务职责,把学生增添为高校管理的主体之一。在学生参与学校的管理方面,新规定第三十九、四十条规定,“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如在学生自我管理方面,新规定第五条、四十八条规定,在实施学生管理上,鼓励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在宿舍生活中,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在高等教育的服务提供上更加具体明确,提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对学生申请辅修、选修、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予以认可,鼓励和支持学生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并可认定折合为学分,强调学生不仅是被动地接受教育服务(学历教育服务)的主体,而且也是能够主动参与教育活动并拥有学习权的主体。在学生管理方面提出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由此看来,高校学生管理历经了早期的由高校主导的单一管理,走向管理与服务并重,注重依法治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服务学生成长成才的理念演变。
(2)高校学生管理中的风险分析。风险是指事物未来变化的不确定性可能使决策者得到的收益低于期望收益甚至遭受损失。随着现代化的发展,社会转型带来的不断冲击,新时期学生结构的变异,市场经济和西方社会思潮对当代大学生思想的影响,体制变动、信任危机、信息网络发达等带来的现代性风险,高校管理者的风险意识没有形成,学生管理中的风险问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涉及高校学生的突发事件不断增多,高校学生管理工作面临风险因素逐步增多。学生管理中风险给高校带来声誉损害和经济上损失,对高校的稳定和发展十分不利。
2 高校学生管理中风险类型
高校学生管理风险类型,从法律意义上可以分为民事法律风险、刑事法律风险和行政法律风险。从损失角度上可以分为人身损害风险、财产损失风险。从风险发生的范围可以分为校内风险、校外风险、网络风险。从校方是否有责任的角度可以分为校方责任内的风险和校方责任外的风险。从风险源来看,可分为交通风险、食品安全风险、消防安全风险、信息安全风险、借贷风险等。笔者认为,高校学生管理中的风险,可以从主体角度来进行分析,一是作为管理者和服务者的高校,在对学生进行管理和提供学历教育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风险项,二是作为被管理者和接受教育服务主体的学生,其在大学学习生活期间产生的风险项。从一定的意义上讲,后者的风险项包含前者。从管理育人的角度来看,无论是教育管理中的风险项,还是学生学习生活中遇到的风险项,结合我国目前高校学生管理与服务并重的理念,这两类风险都是高校学生管理中必须要面对的风险问题。本文研究的高校学生管理中的风险,是当前的学生管理工作中比较多发的风险类型,其他类风险不一一赘述。
(1)高校学生管理者和服务者风险。高校学生管理理念已经从高校主导的单一管理转变为管理与服务并重。在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风险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对学生进行限制或剥夺权益(如纪律处分)、赋予一定权益(如奖学金评定、推荐免试研究生等)因程序不合法或者无合法依据造成的法律风险;二是在学校提供服务(如教学服务、饮食住宿服务)过程中因雇员(如教师、工作人员)不当行为或者服务设施的问题导致的风险因素。
(2)大学生生活学习中多发风险因素。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特殊之处在于他们多数都已经成年,但由于自身社会经验、法律知识、道德品质和人际交往的欠缺,给自己及其他人在大学时期的学习成长带来一定的潜在的风险。当前在大学生群体中比较多发的风险因素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网络借贷风险。近些年,大学生裸贷、因网络借贷自杀等事件频发,给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增添了不少压力。二是劳动就业风险。随着高校扩招、就业难成为高等教育每年都要提起的关键词,一方面大学生在就业劳动合同签订上,大部分人是在谈好后直接签合同,很少有人会在签订合同前翻开十几页的合同看一遍,对劳动合同当中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资待遇、五险一金、违约责任等重要事项很少关注,在合同签订后,找到新工作后违约的也较多(虽然现实中很少有企业去追究应届大学生违约责任,但不可忽视的是这会让大学生在今后诚信方面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造成大学生就业方面的法律风险和诚信道德风险。另一方面一些无良的企业和培训机构利用应届大学生社会经验缺乏,欺骗大学生陷入“培训贷”,造成部分大学生还未就业,就已经负债累累。三是心理问题引发的风险。虽然大学生在专业知识方面比较扎实,但是在应对风险方面的心理准备还不充足,抗压能力较差,加之部分大学生理想信念淡薄,在面对理想和现实的较大差距时,容易产生心理问题,导致个人行为上出现偏差,出现自残或者伤人的举动。
3 高校学生管理中的风险防范
(1)做好风险知识培训提高抵御风险意识和能力。首先,高校要对从事学生管理和提供教育服务的教职工进行风险知识培训。对做出的涉及学生利益损害的事项,要事先仔细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确保程序正当,实体公正,审查合法,避免闭门造车,程序适当,未进行合法性审查,造成管理行为或者决策存在争议。如奖助学金评定,在班主任老师的指导监督下,要依照评定条件,学生申请、班级民主评议,程序上进行公示,避免出现班主任直接干预评选甚至内定名额等情形的出现。再比如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要注重对学生违纪事实、证据材料的调查,程序上进行听证、依据准确,处分轻重与违纪情况适当,避免引起诉讼的法律风险。其次学生的教育管理上,要增加学生对风险安全知识的课时安排,组织风险知识专题讲座培训和实践演练,提高学生风险防范意识。2016年4月,教育部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帮助学生科学制定消费计划,结合实际,量入为出。大力普及金融、网络安全知识。帮助学生提升金融理财实践能力。”2017年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学生应当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以网络借贷为例,市场经济的发展,金钱权力至上、超前消费等错误的价值观念充斥校园,大学生一方面无经济能力,另一方面虽已成年但又缺乏金融法律知识和相应的社会经验,导致网络借贷违约“跑路”或者“自杀”事件频频发生。美国经济学家、美联储前主席本·伯南克曾说过:“年轻人应做好金融知识储备,这对他们自身的福利和国家的经济前景至关重要。”而高校可通过各类校园活动直接填补学生金融知识的空白和欠缺。通过对学生进行金融风险知识培训和实践演练,教育和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和消费观念,让大学生远离网贷风险。
(2)建立高校学生风险管理机制。风险管理一词由美国格拉尔于1952年首先提出,后形成美国的风险管理理论,该理论可分为损失发生前的风险管理和损失发生后的风险管理,前者包含节约经营成本和减少忧虑心理,后者包含维持企业的继续生存、收入稳定、生产的持续增长和社会责任等。在风险管理的程序上包括风险的识别、风险的衡量、风险处理方法的选择、风险管理方法的检查和评估。高校学生风险管理机制,是指高校在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以立德树人为根本,通过各种途径和方法,对损失发生前的可能引发学生管理风险的隐患信息进行搜集,并对隐患的发展趋势和演变进行评估识别,做好针对性处置预案和应对措施,防范风险事故的发生,对于已经发生的学生管理风险,要积极应对,努力减少因风险带来的损失和不良影响。以甘露案为例,暨南大学2006年3月对2004级硕士生甘露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甘露不服,经过起诉、上诉、申诉再审,至2011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暨南大学对甘露开除学籍的决定违法,时间过去了5年,对甘露来说,已离校多年,学业已经耽搁,无意返校继续学习,虽然撤销开除学籍决定已无实际意义,但该开除学籍决定的违法性仍应予以确认,对暨南大学学生管理也造成一定的影响。
对高校学生管理来说,要研判在学生管理中的各类风险,做好损失发生前的风险防范是第一位的。针对网络借贷频发的现象,要从新生入学开始提醒,传输网络安全知识和金融法律知识,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和消费观念。在毕业生的劳动就业上,要求学生学习劳动合同法律常识,提醒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在依法维护自己劳动权益的同时,自己也要守约守法,减少因劳动合同签订导致的法律风险和诚信道德风险。在大学生思想、心理问题上,对学生遇到的困惑或者压力,要及时介入,特别是在新时期一些宗教、邪教等非法活动在校园内潜藏,给大学生的思想、心理带来了不少问题,要加强高校学生风险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学生思想和行为上的不良苗头。
注释
①2018年1月30日,河北张家口某高校大三学生李某自杀。死者生前与多家网络贷款平台有借贷关系,所贷款项用于个人消费。(新京报2018-3-1)
②继曝光裸条借贷后,广州竟有数百名大学生遭诓骗,饱受“培训贷”之害。有学生被催债机构逼债,还有学生甚至表示负债累累。(南方都市报2017-4-19)培训贷一般指培训机构和P2P网络贷款机构进行合作,对培训者进行借贷,培训者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还款。现在招聘公司(实则为培训机构)多借助招聘网站以招聘的形式对求职者进行有偿高额培训。培训完之后并不会入职,而是要求应聘者另找工作。此类人群以刚毕业的大学生,转行人员为主。
③2016年3月27日晚上11点50分四川师范大学芦某被室友滕某(患抑郁症)在学习室后杀害。(中国青年报2017-9-6)在过去的2017年,山东大学、广西大学、渭南职业技术学院等高校先后有学生自杀,大学生自杀事件频发,心理问题是主因。(法制日报2017-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