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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案件中的民意作用

2018-11-13刘雨林西华师范大学法学四川南充637000

新生代 2018年14期
关键词:民意公正司法

刘雨林 西华师范大学法学 四川南充 637000

一、问题之缘起

2018年春节未尽,一个案子在网络上引起掀然大波。大年三十,2月15日,陕西南郑县发生系一起杀人案,一名叫张扣扣的男子,杀死同村王姓父子三人,团圆喜庆的除夕,父子三人死于暴行之下,任谁都不能无动于衷。

然而,当找凶手张扣扣自首之后,却有一些人根据所掌握的不完全信息将这一暴力犯罪演化成了为母申冤的复仇故事:22年前,张扣扣母亲因纠纷被本村人多势众的王氏父子四人欺负,最后被其中的三儿子王正军用板凳打死,杀人者王正军依旧逍遥法外。张某隐忍在心,长大后当兵入伍做了特种兵,练就一身本领后为母报仇。社会舆论竟然极多地偏向支持张扣扣为母报仇的“孝举”,并认为22年前的案件审理有失公允,警方包庇王氏父子,法院审判也不公正。查阅22年前的王正军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判决书后可以了解到,王正军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不适用死刑,最终判决在法定刑内从轻处罚,执行8年有期徒刑,并未如四起的谣言所说,杀人者逍遥法外。

张扣扣故意杀人的案件还在审理中,我们期待法律公正审判,还受害人以公道。此外,我们应从本案看到刑事案件中民意有时会影响司法审判,形成巨大的舆论压力。典型案例还有很多,如辽宁省的“刘涌案”,如云南省的“李昌奎案”。

二、民意对司法活动的影响

1.民意对刑事司法的积极影响。

一是促进司法的公正。公民虽然不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养,但是他们具有最基本最有效的正义感。民众的正义观念与司法活动所追求的正义是具有相通性的,民意是否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发挥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司法的公正程度。民意参与表现在公民以人民陪审员的身份参与司法裁判,或者亲自参与旁听法庭宣判,还可以通过新闻媒体了解案件。这些渠道都是是我国刑事诉讼活动在尊重人民主权原则的基础上追求公正和秩序的体现。

二是通过参与来监督司法活动,抵制司法腐败。受到监督的机制才能够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权力的滥用。在民主社会,程序公开透明是极其重要的一环,这就要求提供给民众足够宽敞、自由的通道使民众能够监督司法活动。司法审判在阳光下进行,在大家的眼皮子底下进行,才能不孚众望,使监督权得到保障。总之只有使民众成为积极参与诉讼活动的主体,使诉讼过程在公正公开的程序下运行,才能保证权力不被滥用。

2.民意对刑事司法的消极影响

一是影响司法独立,破坏司法公正。我国刑事诉讼法要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然而,民意“躁动”正对司法的独立形成挑战,成为司法活动中一大问题。在社会舆论受部分人刻意的引导之下,可能引起民意的哗变。问题在于刑事司法活动中证据及事实很难全部为公众所掌握,容易导致公众评价片面性和不客观性。舆情虽然符合民众的价值取向,却与法治理念和司法规则相违背,在法律上不具有正当性,一旦审判为这些被煽动的民意影响,不仅司法权威会遭到一定程度的折损,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公平审判权亦会受到损害。

二是民众的罪罚观念与刑罚的正义正当性虽然有相通性,但究其根本,道德报应与法律报应是有较大的区别的。对于犯罪性质恶劣,罪行严重的罪犯,民众往往要求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从重处理,这当然体现了民众在道德上的直觉,对公平性和正义感的期待。但是在实际案情中民众对于定罪量刑的情节不甚了解,容易形成片面认识,特别是当犯罪分子受到较为宽容的处理时,容易引起群情激奋,造成不良的舆论影响。

三、司法与民意的沟通

尊重民意固然重要,但必须要坚持司法独立,树立司法权威。在古代中国有着情大于法的传统,人情往往超越法律,成为司法裁量中的重要因素。但时过境迁,在依法治国的新背景下,法律是刑事司法所必须遵循的根本准绳。司法独立并不意味完全不顾民意,司法理应对民意予以回应,但是必须根据法律和制度有序进行。

具有正当性的民意,应该与现行的立法政策相承接,而对于民意的不合法,不理性方面,法官应当根据法律工作者的法理和情理综合进行剖析,对民意进行过滤和吸纳,对其中的非理性因素坚决予以摒弃,保留正当部分。通过民意与司法的配合,有助于国民提升法律意识和对司法活动的认同感。坚持依法办事的前提下综合采纳民意,是在提高判决可接受性的同时,树立司法权威,降低司法活动与社会舆论冲突的有效方法。要达到司法与民意的良性沟通的目标。刑事诉讼活动必须公平正义的手段来反映民意,与人民沟通。

结语:

无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还是民众,都应当以严谨、审慎的态度对待刑事司法活动。司法工作者不仅要有专业的法律知识,也应当具有一种老百姓的情怀,来对待公平正义这一价值追求。民众也应当提升自身法律素质,培养法律意识,以更专业的方式看待问题。在我国刑事司法中,民意的形成仍不稳定,当民意与司法相冲突时,应当对其价值进行权衡,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慎重考虑民意的作用,化解二者之间的矛盾。最终提升民众对刑事司法的信任,在实现司法正义的基础上完成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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