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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的体育权利冲突

2018-11-13贺嘉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研习中心重庆402260

新生代 2018年14期
关键词:篮球场纠纷广场

贺嘉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研习中心 重庆 402260

数月前,在河南洛阳发生了一起纠纷,广场舞者与小伙为争夺篮球场大打出手,该案一出随即成为热门话题,被社会各界关注已久的广场舞纠纷问题又重回视野,与前不同的是,本次纠纷不再是社区居民因体育权利与其他居民的安居权利之间的冲突,而是体育权利之间的冲突。

一、篮球场争夺纠纷背后的体育权利冲突

2017年5月26日,一条关于“广场舞大妈与小伙争抢篮球场”的视频被传上网,全国媒体纷纷报道,事件发生在河南洛阳王城公园篮球场上,起因是篮球场上打篮球的年轻人和跳广场舞的大爷大妈因为场地使用问题引发冲突,进而大打出手,该事件不仅引起了媒体的注意,也招致警方介入。[1]静观该纠纷,虽然在道德层面存在不小争议,但从纠纷发生之初的法理来看,双方并没有哪一方是“无凭无据”的侵权方,反而是都在“合法”行使自身的体育权利。只是在本次的事件中,原本属于“弱势”一方的广场舞者摇身一变成为了“强势”者,但无论是“强势”也好,“弱势”也罢,都不是最后真正的受益者,这样的争夺背后并不是强弱之角逐,而是权利之冲突。

二、体育权利冲突产生的根由

人类社会在发展中产生了体育,这也是人在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过程中的正当性、合理性要求,现代社会为了追求身心健康,将体育欲求表化为一项基本权利。体育权利的合理性毋庸置疑,但为何会在正当行使中产生权利冲突,究其根源,笔者从法律之内和法律之外两个方面对其进行阐述。

(一)法律之内的根由:缺乏法律法规

从表面上看,之所以会产生体育权利冲突,是因为我国缺乏规范社区居民体育权利的法律。一般而言,权利之实现仰仗法律之权威。考察我国法律体系,《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等相关法律均没有对社区居民体育权利做出明确规定,仅从纲要、原则以及国家义务方面有一定规定。如《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体育法》则从国家和社会义务方面规定了公民享有体育权利,但没有从私权性质上对其加以规定。虽然在作为行政法规的《全面健身条例》第四条中规定“公民有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但是该规范却较为概括,权利实现的可操作性不强。可见,社区居民的体育权利虽高高在上,却似空中楼阁,难以实现。

(二)法律之外的根由

引起社区居民体育权利冲突的法律外根由主要是经济和社会原因,其表现归结为社区居民对体育运动的需求与公共体育设施的供给不平衡。

社区居民对体育运动的需求增加的原因具有多样性,但总的来看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居民经济状况转好,越来越多的人们在能保证生存的情况下有更多的精力来追求更健康的生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我国居民的生活水平从贫穷到小康,并逐步迈向富裕,也就有了闲钱和闲暇来实现体育权利。

其次,社区居民体育权利冲突与特殊群体对体育权利的欲求激增有关。从上述案件可以看见,社区居民体育权利冲突仍然以“广场舞”为中心。就笔者所查阅的广场舞参与人员情况调查来看,广场舞者多为40岁以上中老年人。也就是说权利冲突所引发纠纷的数量之所以在近几年陡增,是因为社会群体老龄化,大量的人在近几年中步入了中老年阶段,这个年龄阶段的人们有更多的闲暇进行体育锻炼,也有了更强烈的需求。

争夺运动场纠纷最直观的反映出另一原由是城市社区中的公共体育设施供给极为不足。

体育权利的实现需要一定的体育设施,其中最为简单的设施即为体育公共空间,但从我国目前的城市规划现状来看,这样的空间相对于拥有庞大人口数的城市来说是远远不够的。随着城市化进程,城市的土地成为稀缺资源,而城市的发展多从经济利益考虑,而忽略了人们对于体育运动的根本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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