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高校预借票据的风险及控制措施
2018-11-12顾素霞
摘要:在当今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目前“先开票后付款”的做法即预借票据已经成为很多企事业单位,甚至政府部门,收款方和付款方之间的一种商业交易习惯,高校要适应市场环境,预借票据行为的产生就不可避免。本文具体分析了预借票据会生的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建议,以期能将高校预借票据的风险尽量降低。
关键词:预借票据;风险;控制措施
一、引言
高校致力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既是使命所在,职能的延伸,也是自身发展的源头活水。而高校在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如科技成果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开发等),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的过程中,一般会利用学校自身的学科、专业、科技、人才、信息和文化优势,与社会各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建立双赢、共赢甚至多赢的战略合作关系,而这种合作关系通常都是有偿的,在财务活动中则体现为科研服务费的收款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 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另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13]57号)第二条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取得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暂可向付款单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因此高校收取科研服务费用到的票据主要是税务机关管理的税务发票和财政部门管理的收款收据。
二、高校预借票据产生的原因
预借票据,是指在未收到相应的款项之前先向付款方开具票据的行为。票据(税务发票或者财政收款收据)作为一种有价证券,一般来说,在没有收到相应的款项之前,是不能开具给付款方的。但是,目前“先开票后付款”的做法已经成为很多企事业单位,甚至政府部门,收款方和付款方之间的一种商业交易习惯,这种交易习惯也因为被买卖双方共同认可而广泛存在。如果高校不预借票据,那么在现今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大部分科研经费竞争非常激烈的情况下,很多科研经费将争取不到,这样,不但高校教师科研项目的发展前景将会受到很大的阻碍,极大地打击了他们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也不利于高校科研事业的长远发展,进而会大大降低高校在科研事业方面的竞争力。因此,高校不可避免地存在预借票据的行为,随着高校科研经费收入规模的不断扩大,预借票据的行为将会越来越多。
三、高校预借票据存在的风险
预借票据是在未收到任何款项之前先开具票据给付款方,这种“先开票后付款”的做法肯定存在一定的风险。具体分析,预借票据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
(一)坏账风险
坏账风险是高校预借票据最主要的风险。由于是先开票后付款,这就形成了應收账款,从而产生坏账风险。比如由于科研项目研究期限较长,则科研经费,即应收账款可能会出现延迟到账或者跨年到账的情况。甚至也会存在某些极端原因如付款单位破产等导致应收账款不能到账的情况,这样就会增加高校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
(二)税务风险
税务局一般都是根据发票控制税款,也就是说纳税人一经开具发票就会立即形成纳税义务。而税款一般都是按月向税务局缴纳的,如果预借票据对应的科研经费没有在开票的当月及时到账,那么高校就只能先垫付税款了。根据笔者多年高校财务工作经验,一般高校的科研经费量还是挺大的,而能当月及时到账的只有少数,因此学校要垫付缴纳的税款还是较高的,这就大大增加了高校的税务风险。
(三)法律风险
由于采用的是“先开票后付款”的方式,如果收付款双方发生纠纷,付款方在收到发票之后,完全可以将收到的预借票据作为自己已经付款的证据,而高校作为收款方很可能不能提供款项尚未到账的有力证据,这样高校在法律中将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因此高校在预借发票过程中将要承担很大的法律风险。
综上所述,如何制订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尽量降低甚至规避预借票据产生的坏账风险、税务风险及法律风险,是目前高校非常重要且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四、高校预借票据防范风险的控制措施
高校可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内部控制防范措施,将预借票据的风险尽量降低甚至规避,至少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根据笔者多年的高校财务工作经验,建议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着手:
(一)合同方面的控制
合同管理是高校内部控制管理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一般高校教师与企事业单位的科研合作都要签订科研合同,科研合同通常都是由高校的科技部门负责按照合同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严格把关,确保科研合同的真实、合法和有效。
财务部门可以要求借票人预借票据必须携带科研合同及相关资料办理,其目的是审核合同相关事项,如合同是否已经生效(合同双方是否已经签字盖章)、开票单位(即付款单位)、开票金额(付款金额)、付款时间、是否免税等等。同时,根据合同及相关资料也可以区分开票类型,开具的是财政部门管理的收款收据还是税务机关管理的税务发票?若是税务发票,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规范开票类型,做到正确开具相应地票据。
(二)授权审批方面的控制
高校财务部门可以规定预借票据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授权批准,从而通过事前层层审核和批准来达到降低存在风险的目的。比如在具体操作中可以规定借票人必须是项目负责人,借票人预借票据时需填写《借用票据申请表》并承诺科研经费到账期限,经借票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持相关科研合同到财务部门办理预借票据业务。另外,财务部门还可以根据预借票据的金额设置相应的审批权限,如规定开票金额多少以下,需财务部门的科长审批,开票金额较大时还需财务部门副处长或处长审批方可预借票据等等。
(三)税务风险方面的控制
如果预借票据开具的是税务发票,那发票一经开具,就即时产生了纳税义务。高校税款一般都按月足额及时向税务局缴纳。为了降低和规避税务风险,财务部门可以在借票人预借发票时先行从借票人本人项目中预扣税款,待科研经费到账时再予以冲销、实际扣税。这样学校就不用垫付税款,同时将借票人的个人利益与学校的整体利息结合在一起,不仅能无形之中督促借票人积极地核销借票,同时也大大降低了学校的税务风险。
(四)借票数量及其他方面的控制
财务部门应将预借票据信息及时地进行会计记录,控制借票人预借票据数量。如财务部门可以严格按照“前票不清,后票不借”的原则,在借票人预借票据以后,若未按承诺期限及时到款,并办理进账手续,同时又不能退回原预借票据的,则不允许借票人借出下一张票据。另外,财务部门可以对预借票据信息定期进行清理,对于有预借票据不及时进账,也不退还原预借票据的,可以冻结借票人的其他科研项目经费(不允许使用),或者改变借票人的工资发放方式,如每月工资发放方式从直接发放到借票人银行卡内改为借票人本人亲自到财务部门领取,领取工资时还需填写《预借票据未核销说明》,承诺进账期限等等。以上这些具体措施的实施有利于分散高校的财务风险,从而达到降低预借票据风险的目的。
结语
在当今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占据主动地位的已经是买方市场,因此“先开票后付款”这种商业习惯现象的存在也就不奇怪了,高校要适应市场环境,预借票据行为的产生就不可避免。虽然预借票据会产生一定的坏账风险、税务风险和法律风险,但是高校不能因为有风险就不预借票据,应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权衡风险和收益,制订相应的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将预借票据的风险尽量降低甚至规避,从而为学校科研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新的机会和前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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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郝良想.先开票后付款的法律风险分析及防范[J],商业现代化,2014(29)
作者简介:
顾素霞(1983- ),女,汉族,江苏兴化人,硕士,华南理工大学,中级会计师,从事财务管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