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审计风险成因及防范对策探讨
2018-11-12吴长虹
一、引言
我国证券行业在近几年取得了迅猛发展,尤其是主板和创业板。中央在2013年提出的IPO扩容的新主张,更使得证券行业蒸蒸日上。然而,在此期间市场中被曝光的IPO财务造假事件也层出不穷。如中小板的胜景山河、天能科技、万福生科、绿大地等公司造假上市,这些企业经营者的造假行为使市场投资者逐渐失去了投资兴趣,给我国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转与持续发展带来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并且,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也被这些造假事件在无形中提高了。近年来,IPO审计项目在事务所业务总量中所占据的份额不断上升,已经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之一,因而事务所往往需要对IPO项目進行激烈的争夺。为了争取到IPO审计项目,某些事务所不惜以丧失独立性为代价,对拟上市企业的财务造假行为视而不见甚至暗中帮助,使IPO审计没能够发挥到其应该发挥的作用。而我们有必要注意到的是,在面临IPO扩容的背景下,政府加强监管是发展方向,企业的造假行为、IPO审计的失灵在今后可能会使企业和事务所面临更加严峻的惩罚。
企业之所以能够造假成功,固然有会计师事务所的恶性竞争的助长因素,事务所内部不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也难辞其咎。由于内部控制制度本身存在着一些缺陷,注册会计师对重要的审计内容可能会缺乏必要的审计流程,因而难免会遗漏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出具不恰当的审计报告,因而在日后可能面临指控与惩罚,IPO审计风险也无疑随之加大了。
尽管我国已经在审计风险的研究领域取得了诸多成果,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更多新的问题的出现迫切需要更贴近现实的理论研究。在当前的IPO扩容的经济环境下,IPO审计风险也会发生较大的变化。这些变化对于CPA而言,不仅仅是挑战,更是机遇:一方面,政府监管的加强,使得注册会计师更加有必要遵守会计准则,依据规矩办事。另一方面,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将审计风险控制在行业内的较低水平,CPA能够在合乎法律和相关规定的背景下,顺利帮助企业达成上市的目标,那么它可能获得更好的声誉、更多的客户,从而获得更加丰厚的收入,这对于事务所的发展无疑会有较大的推动作用。
因此,对于注册会计师行业与会计师事务所来说,如何在现有环境下有效降低IPO审计风险,是一个极具现实意义的问题。本文由此问题入手,就如何防范与降低IPO审计风险这一问题,提出较为可行的建议,因而此研究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
二、天丰节能IPO审计失败案例及成因分析
(一)案例介绍
天丰节能,其完整名称为天丰节能板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在河南天丰集团在2007年成立的一家子公司。天风集团的主要从事钢结构、钢铁贸易、冷弯机械、节能板材、钢结构节能建筑开发等五项业务,而节能板材的销售被天丰节能作为其主要营业业务。
天丰节能在2010年获得保荐,其保荐机构为光大证券,而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则是其审计机构。在保荐过程中,证监会组织了IPO检查工作,证监会人员对比了天丰节能的基本账户记录与企业内部的实际做账记录,发现两者之间存在较多的不符合,要求其进行核查。当证监会人员再次检查该公司账户时,发现天丰节能在IPO期间应当保留的所有财务会计凭证全部消失了,该公司甚至把会计账套的密码也修改了。证监会人员立即进行立案调查,天丰节能的多处财务造假行为由此被发现。
针对发现的这一舞弊行为,天丰节能IPO的相关责任人都受到了来自证监会的不同程度的处罚。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被证监会警告,业务收入被没收,且被处以430万元罚款;保荐人李瑞瑜、水润东被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此外,审计机构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被证监会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罚款,把该事务所的直接负责人李续禄、李瑞瑜、水润东、黄程、温京辉等列为证券市场禁入者, 在10年内不得在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管的职务。
(二)成因分析
1.被审计单位层面的原因
(1)公司治理。由于上市会给天丰节能带来巨大的好处,企业会想尽办法上市,那么一旦该企业的财务数据无法符合证监会提出的标准,财务会计就会被要求进行财务数据的粉饰。再加上我国企业普遍存在的“一股独大”的问题,企业的内控制度与内审部门往往形同虚设,管理层的行为不仅无法受到监督,更有权限随意变更企业的财务数据与会计政策。大股东对于财务数据的篡改往往经过精心策划,这无疑增加了利安达事务所面临的IPO审计风险。
(2)内部控制规范。随着我国从核准制逐渐走向注册制的趋势转变,证监会的审核标准也发生了变化,对于企业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企业信息披露更加完善。只有当企业内部实施合乎规范的制度、实行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时,企业才有可能披露出更加完善的信息。而无论是企业的内部管理的转型升级,还是企业内控制度的建立完善,可能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去思考构建。而在我国的企业中,大股东往往掌握公司的绝对话语权,拥有绝对的权力,使得其无法受到内控制度和内审部门的有效监管,造成管理层跃居于内控制度之下的局面。因而,事务所在进行审计时,需要同时面对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与尚未完善的内部管理,这对利安达事务所的专业水平提出了相当的挑战。
2. 会计师事务所层面的原因
(1)事务所缺乏尽职调查。在IPO扩容政策下,企业对于事务所IPO审计的需求量大大增加。但少部分事务所为了招揽新业务,吸引到更多的客户,事务所往往采用的是压低价格的策略,甚至出现IPO的审计的收费甚至低于其审计成本的情况。
在入不敷出的情况下,事务所往往会在实际IPO审计过程中通过减少审计人员、简化审计程序、压缩审计时间等手段来降低审计成本,因此IPO企业在一些重大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可能会被遗漏,导致事务所出具不合标准的审计报告。在面临证监会的IPO审查时,就会被查出问题,受到证监会的批评,既使得自身的声誉受到影响,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罚款,更为严重的是,禁入证券市场的禁令,更是会严重影响事务所的正常盈利,因而使得事务所的审计风险大大增加。
(2)事务所的内部核查制度形同虚设。我国的审计制度中明确规定了由审计组长、审计部门负责人以及专门的审计复核人员所执行的三级复核制度。审计复核制度中的三级都是采取复核项目组提供的审计工作底稿的形式,但是在每一级别的复核中又分别有着各自的着重点,关注着审计工作底稿的不同层面。在实际操作中,很少有企业能够按照标准执行。比如,在某一事务所中,其复核人员均来自于承办IPO业务的同一分所内部,由于同一分所内部的人员有较为紧密的利益关系,这样做很容易为内部人员串通舞弊提供可乘之机,导致三级复核制度无法实现其应当发现原先IPO审计中固有问题的目标,使得复核制度失去了原本的意义,加大了事务所出具不恰当的审计报告的可能性,从而加大了事务所的IPO审计风险。
三、IPO审计风险的规范对策
(一)防范企业财务会计风险,加强信息透明度
企业IPO之所以被否决,财务信息不够透明往往是重要原因之一。完善IPO市场准入制度目的就在于确保企业公布的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与可靠性。观察过往的财务造假案例,我们不难发现,IPO企业需要重点防范的领域不仅仅在于财务资料真实性存疑、会计处理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问题,更在于业绩依赖于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非经常性损益和发行人存在较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问题。在此基础上,证监会可通过定期抽查相关中介机构IPO审计项目的方式,来对会计事务所的行为和IPO审计质量进行有效监管
为了应对以上新形势,一方面,财务部门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需要加强,往往需要企业对其展开培训教育,使其了解当前证监会的具体要求,在进行会计处理时,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进行处理;另一方面,企业需要增强自身的经营能力,合理制定企业的发展战略,增强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
(二)规范事务所行业竞争
事务所在面临激烈竞争时,往往会选择降低收费来拉拢顾客。收取费用的低廉使得事务所没有足够的经费收集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从而可能无法得出适当的审计意见,加大了事务所的IPO审计风险。
针对这一现象,可以建设相关制度,把事务所的质量而不是价格转变为顾客考虑的最重要的因素,即推行所谓的会计师事务所评级制度。同时,通过划分事务所等级的高低,证监会可有的放矢的实施奖惩,有针对性地促进审计行业的健康发展,促使事务所不断加强内部管理与信用建设,更好地应对IPO扩容环境下的更加严格的监管环境。更为重要的是,这一做法能够降低IPO企业通过聘用等级低的会计师事务所来进行财务舞弊,帮助其实现IPO的可能性。证监会则可以综合评分作为依据,对众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分类,针对不同类型的事务所采取不同的监管方法,从而有效减少其为了监管所付出的人力、物力,降低监管成本。
(三)建立事务所的质量控制体系
完善的内部质量控制可以有效降低IPO擴容的新形势下事务所面临的审计风险。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来说,从风险的防范与控制的角度出发,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自身的发展,就应该建立健全一套科学、系统、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遵守。
事务所在首次承接IPO审计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对拟上市公司的行业状况、上市动机、公司治理结构以及申报期连续三年的财务指标进行初步了解,评估IPO审计风险水平,最终决定是否承接;承接IPO审计业务后,应先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明确审计责任范围,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审计过程中遵循会计师事务所内部风险管理与控制程序,建立分级复核制度,层层把关,提高审计质量。
同时,行业内部也可以形成监管自查机制。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专门划出一部分人员,建立一个新的部门,收集各个事务所的IPO审计项目,监管各个会计师事务所的IPO审计风险,并且把具体的IPO审计项目的风险提醒给对应的会计师事务所。该部门可通过对事务所上报的IPO审计项目进行定期抽查,检查事务所的审计过程与审计结果是否合乎规范。
为了实现IPO审计风险的自治监督机构的完善发展,注册会计师协会需要对其原有的职能进行灵活的变革,一方面要考虑到维护审计人员的利益,另一方面积极配合IPO扩容背景下国家的监管措施。实际上,注册会计师协会由于更加贴近审计行业的实际执行与操作,因而在处理IPO审计风险可能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时,有能力通过自身丰富的从业经验提供恰当的解决方案。在加强对于IPO审计风险的监督的同时,确保IPO企业递送资料中相关数据的真实可信,从而得出更具有权威的审计结果。在面对规模较大的财务造假案件时,注册会计师协会还可以寻求与政府的相关监管部门之间的积极合作,由双方各自抽调人手,形成专门的小组展开调查,处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事务所与企业,从而确保IPO审计行业的正常运转。
(四)增加监管机构的政策规范
在政策制定方面,财政部负责对进入证券行业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注册会计师的监管指定政策。事务所如想获得证券期货资格,需要获得财政部的核准。为了回答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要达到怎样的标准才能进入证券市场这一问题,财政部早已设置了具体详细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2012年,首次明确规定了取得证券市场准入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为特殊普通合伙的公司性质,这一规定的出台,使得市场上的中小投资者的权益获得了更好的保护。为了加强事务所审计人员的证券知识,使其更好的处理证券行业的相关业务,财政部在设立准入制度时,也可考虑将证券、会计的知识复合型人才纳入考察的范围,让拥有更多复合型人才的事务所优先进入证券行业,这样可能会促使事务所加强对其审计人员的证券知识的培训,从而提高其在进入证券行业之后的执业水准。同时,监管部门有必要建立事务所的证券市场退出机制。在证监会、财政部等监管部门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之后,如有事务所仍然我行我素,不遵守必要的诚信规范,破坏市场规则,或者职业水准始终达不到应有的水平,监管部门可以取消其在证券市场中的从业资格。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为了以示惩戒,监管部门甚至可以取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将其驱逐出注册会计师的行业。
针对IPO企业,监管部门也应指定相应的制度。IPO企业在IPO造假事件中往往起着领头羊的作用,因为IPO造假的源头就在于IPO企业想不择手段的利用上市获取丰厚的现金流。那么,如果要从源头上处理IPO造假的行为,监管机构必须制定严格的惩戒措施,使得企业的IPO造假行为一经发现,企业就会失去更多的现金流,或者更多用上市成功的现金流也难以买回的东西。如可以落实IPO企业造假行为的连带责任,对于造假企业的高管,按照与事务所一致的标准进行处罚。那么,高管可能面临着巨额罚金,还有可能会有刑事处罚。在这样的严格惩罚之下,IPO企业的高管可能会在企业IPO的过程中更加谨慎,更加积极地降低所在IPO企业的IPO审计风险。再如,建立社会诚信制度,将有造假行为的IPO企业及其高管的名字进行实时记录,并且向社会公布。那么,企业一旦造假,不仅是企业,就算是高管个人,也可能面临着来自社会的舆论压力。同时,完善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制度,明确IPO造假的源头,让投资者进行维权时能够找到准确的诉讼对象。
然而,仅仅有到位的准入制度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如果该制度无法得以准确地执行,那么规范证券市场中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便无从谈起,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更是无法得到保护。由此可见,会计师事务所在证券行业上的准入制度只有得到严格执行,准入制度所应有的效用才能充分地显现出來。在事务所依法被批准进入证券行业之后,财政部、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应当持续关注其动态,注意其是否遵守诚信规范。对于不尊重市场投资者、不具有应有的执业水准、破坏诚信规范的事务所,将其名字计入监管部门建立的诚信档案之中,定期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并把不守规矩或业务能力不达标的事务所在市场上进行公布,让市场中的其他参与者知晓。
此外,不可忽视的是,中介机构在企业IPO造假的过程中也可能会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由于中介机构能否取得最终的佣金与企业能否成功上市密切相关,所以中介机构的利益在事实上与IPO企业是保持高度一致的。为了避免中介机构为了获取自身收入,协助企业进行IPO造假。监管机构有必要对中介机构实施有效的监督,如果发现中介机构有协助造假的行为,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惩处,因为只有当中介机构因为被发现协助造假所付出的成本超过协助造假可能带来的收益时,中介机构才有可能拒绝IPO企业的造假行为。
参考文献:
[1]贺玮琦.浅述IPO审计中的风险及防范.注册会计师,2014,10(19):36-37.
[2]李晓慧.对注册会计师职业怀疑缺失的问题分析.注册会计师,2015(04):40-41.
[3]刘瑜.IPO审计风险及对策研究.财会月刊,2013(07):55-56.
作者简介:
吴长虹(1963.7- ),汉族,江苏宿迁,高级会计师,研究方向:财务与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