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法医拒绝“二手”病历 查缺补漏完善证据
2018-11-08吴晓丹
吴晓丹
“这属于‘二手病例,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福建省莆田市检察院法医郑永海在审查一起溺水鉴定时说。
这起溺水案发生在今年3月,莆田市仙游县58岁的林女士乘坐摩的司机林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途中因林某驾驶不慎,导致林女士掉入溪里溺水致伤。案件发生后,办案派出所委托莆田某鉴定所对林女士因交通事故导致溺水的伤情进行损伤程度鉴定,该鉴定所出具了“重伤二级”的鉴定结论,之后司机林某以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重伤以上损伤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并执行逮捕。
法医郑永海在审查后,认为该份溺水鉴定书存在缺漏。达到重伤二级的中度溺水应具备神志模糊及呼吸、血压、心跳等生命体征异常。但这份鉴定书,依据的是林女士溺水一小时后的医院就诊病历。因此,法医郑永海建议对林女士的伤情程度进行重新鉴定。办案派出所委托另一家鉴定所对林女士的伤情程度进行了重新鉴定,该鉴定所未要求补充材料,直接依据现有材料进行了鉴定,从而出具了“轻伤二级”的鉴定结论。
两份鉴定,一份重伤,支持本案中肇事者构成交通肇事罪应拘留批捕,一份轻伤,则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不足应给予变更羁押措施。罪与非罪,事关重大。办案派出所进行了多方咨询,均被告知,依据现有材料,应采纳轻伤鉴定结论。但审查经验丰富的郑永海认为,按照林女士溺水后的就诊情况和用药情况,伤情严重,他建议侦查机关一定要调取补充林女士溺水后最初的病历和在场人员笔录,以对伤情进行准确的判断。最终,经办民警调取到了林女士溺水后20分钟内的就诊病历,证明医务人员在为林女士检查时,其存在神志不清、呼吸困难等生命体征明显异常的中度溺水阶段情形。侦查机关在郑永海的指导下将补充材料提交给第二家鉴定所进行补充鉴定,最后该鉴定所重新出具“重伤二级”的鉴定结论。
两次鉴定结论的“反转”,体现了检察法医审查技术性证據时的细致入微,努力做到查缺补漏,完善证据,避免错误鉴定影响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