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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何以更给力

2018-11-07王岚

人民论坛 2018年29期
关键词:服务体系法律资源

王岚

【摘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而采取的重大举措,要形成真正具有全社会意义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不仅需要政府全面主导和社会力量的参与,更需要大众不断强化法治意识,从而形成社会合力。

【关键词】公共法律 服务体系 法律宣传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新时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具有人民性、正义性和便利性

人民性。人民性是对“以人为本”的贯彻,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改革的智慧和力量来自于人民,我国社会发展最终也将落到人民这个最大的落脚点上。这就决定了我国新时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必然会体现出鲜明的人民性特征,即“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其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第一,广大人民会参与我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在这个过程中,人民作为关键的参与主体,将得到充分尊重;第二,我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目的,是为了能够更好地体现出法治思想的公平、正义,以让人民更好地享受到更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正义性。正义性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不同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法律体系的最大特征。西方发达资本主义虽然也建立了普遍的、具有社会保障的法律服务体系,但这是为了保障资产阶级的民主与利益。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虽然也构建了法律援助制度,但其无论是在服务广度还是在服务的深度都有着局限性。从服务广度来看,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援助仅是对贫穷者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这种帮助相对于购买的法律服务在专业性上有着本质的区别,所以也有在资本主义国家法律是富人的法律之说;从服务深度来看,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援助并非对所有的涉法案件进行介入,以美国为例,其法律援助更多地偏向于刑事案件。我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致力于实现广大人民可以享受均等化的法律服务,使人民在享受法律服务上无贫富、城乡的差距,可以达到“人人共享”法律服务的宗旨。

便利性。便利性強调了我国当前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与以往时期相比,能够更高效地服务于人民。在新时代,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进步和信息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具有更加坚实的物质条件和技术条件来构建真正意义上、全民共享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我国司法行政部门通过整合我国法律资源,构建多次信息技术平台,能够让全体人民更加便利地享受法律服务、获取丰富的法律知识与资源,从而让法律服务更加深入人心、深入生活。

新时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困境

第一,我国尚未形成对公共法律服务的统一认识。我国目前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主要由官方主导,缺乏社会层面对公共法律服务的统一认识。一方面,公共法律服务欠缺集中体现在经济落后的乡村地区,这些地区法律建设起步晚,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大部分仍停留在“熟人关系”为主导的社会关系阶段,在面临家庭纠纷、邻里纠纷时,主张自我解决,缺乏对法律服务必要性的认识;另一方面,在公共法律服务社会力量参与上,多存在被动的现象。公共法律服务具有公益性,这与执业律师要求一定回报的私益性存在冲突,因此在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公共法律体系建设上存在一定的抗拒性。

第二,我国当前法律资源面临发展不充分、不均衡的现状。一是我国法律资源面临发展不充分的现状。截止到2017年年底我国执业律师仍然不足40万人,按照全国十三亿人口算,平均每名律师服务约3200人,可见,律师资源难以满足人们对高水平法律服务的需要。二是法律资源面临发展不均衡的现状。法律发展局面的不均衡与我国当前经济发展形成的不均衡局面相关。在经济发达城市,随着工业化、城镇化不断推进,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更加凸显出经济性,客观上催生了社会对法律发展的需求。而在经济相对滞后地区、乡村地区,熟人关系的特征比较明显,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完善。

创新公共法律服务提供模式,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在我国法律资源发展滞后,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不均衡、不充分的背景下,各地方政府应因地制宜,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能动性,不断推陈出新,创新公共法律服务模式。探索社会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运营模式,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具有公益性与社会法律资源具有私益性的矛盾,这就需要政府进行充分平衡,一方面理清社会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供法律服务的界线与对象,另一方面加大对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探索对社会法律资源的税收激励措施;探索政府对社会法律资源的利用模式,在社会法律资源分配不均衡的背景下,应通过探索政府购买社会法律服务或PPP等创新模式来不断加强对贫困地区、法律资源薄弱地区的支持。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我国落实全面依法治国而采取的重大举措,而要形成真正具有全社会意义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需要政府全面主导和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国家层面要通过出台政策文件加强法律建设的顶层设计,尤其要通过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具体支持,来统一各级政府对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认识,从而凝聚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共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需要对各级法律资源进行统筹管理,统一于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这项重点工作,通过召开工作会、洽谈会、宣讲会等多种方式统一各级法律力量的认识;加强社会普法宣传,通过普法教育、法制宣传等工作加强社会法治工作宣传,尤其要主动进行社会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宣传,以不断加强社会民众对社会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认识和鼓励社会民众主动利用公共法律服务获取法律资源、解决法律问题。

现代化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建设应充分利用信息科学技术与互联网技术,以不断缩小法律与生活的距离。一是由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来主导进行“三平台”建设,充分整合各地方法律资源,通过将执业律师、法律顾问等各法律力量纳入平台建设中,不断增强公共法律服务的基础;二是建立法律服务大数据系统,对法律咨询进行大数据分析,通过将咨询事项按照法律体系进行分类并集中反馈到不同专业的法律咨询团队,来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的精准化;三是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便利性,一方面要加强法律知识、资源获取的便利性,可以通过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如互联网、远程视频等方式来提供丰富多样的法律资源;另一方面应对具体咨询案件建立数据档案,通过对案件的持续性跟踪管理来加强法律服务的全流程式管理,从而为社会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监督与管理。首先,加强对地方司法部门、行政机关的考核力度,应建立科学的综合考核机制,将社会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纳入考核范围中,从法律资源配置、设备配置等方面来量化考核标准;其次,加强对社会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运营的监督考核,这要求应从设备运营情况,咨询回答率等各方面监督社会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运营;最后,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聘请独立第三方,通过采取走访、问卷等多种方式了解社会民众对公共法律服务接受程度与提供服务的质量,然后通过独立第三方对问题的反馈来不断引导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规范运营,以提高公共法律服务的质量与水平。

(作者为吉林省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所副研究员)

【参考文献】

①刘炳君:《当代中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论纲》,《法学论坛》,201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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