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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犯罪问题分析及预防对策

2018-11-06朱晓英

山东青年 2018年8期
关键词:犯罪案件青少年

朱晓英

校园欺凌行为在中小学校园里频频发生,相当一部分学生直接或间接受到校园欺凌的冲击,使其产生生存的危机感和焦虑感,严重影响学生的健康成长,笔者从近年来所在地区发生的相关校园欺凌案件实例出发,通过分析青少年学生欺凌行为的形成原因及应采取的有效预防措施,有利于引导和帮助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促进其身心全面发展。

一、校园欺凌犯罪的特点

从我市检察机关办理的相关案件情况来看,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犯罪主体中职业高中学生占较大比例,2016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办理的12件校园欺凌案件中,7件起发于职业高中。

二是涉案罪名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抢劫、聚众斗殴等几类,伤害类和侵财类案件所占比重较大。

三是校园欺凌中被欺凌对象多为“弱势群体”。在学校中,部分学生由于性格内向懦弱、读书不好、生理存在缺陷、不善交际等原因,从而成为被欺凌对象,如办理的黄某某、杨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中,被欺凌的小学生杨某某就为农村进城就读的留守儿童,父母不在身边,性格又较为内向,一时间难以融入集体,因而被人欺负。

四是行为具有反复性。学生间的偶尔捉弄、开开玩笑在青少年成长过程中较常见,但欺凌行为一旦发生,就会反复出现。如果旁观者对欺凌行为默不作声,或者叫好,就会助长欺凌者的行为,导致欺凌现象越来越多。在办理一起强制猥亵案件中,我们发现起因就是嫌疑人经常在学校捉弄别人,且有旁观者起哄叫好,经常成为一种习惯之后,发展为越来越恶劣的欺凌,最终在其他旁观学生的一片叫好声中演变为一起严重的刑事犯罪。

五是校园欺凌往往比较隐蔽。校园欺凌往往很难发现,而且实施欺凌行为一般会选择较为隐蔽的地方,如学校寝室或上下学路上,如有一起寻衅滋事案件,发生在上下学的路上,嫌疑人向路过的学生通过威胁、暴力索财,每天索要一点点,受害学生因为害怕不敢告发。由于此类行为的隐蔽性,家长和老师通常也很难判断孩子是否遭遇到欺凌。

二、校园欺凌犯罪发生的原因

一是家庭原因。校园欺凌犯罪的涉案未成年人有的家庭教育缺失,或家庭暴力不断,或父母离异或留守儿童,长期缺少父母管教与关爱,导致其存在性格偏激、心态狭窄、缺乏安全感和存在感等心理问题;有的则被父母和其他长辈过分溺爱,缺乏严格管束,形成以自我为中心的性格,容易情绪激动、争强好胜,从而做出突发性、随意性和无目的性的暴力举止。

二是学校原因。一方面,当前的应试体制导致学校教育重视“数理化”高过“德体劳”,“唯分数论”、“唯成绩论”现象较为普遍,法治教育和青春期心理教育缺位,校园教育相对片面单一。部分学生一旦成绩不如他人,便会产生极大的挫败感和自卑感,在得不到正面引导的情况下,就可能憎恨老师、仇视同学,言行偏激。另一方面,部分学校制度欠缺,监管不到位,周边安全隐患多,如有的学校安全保卫工作不到位,在一些校园死角没有安装摄像头,学校管理又比较松懈,给施暴学生留下犯罪空間。

三是社会原因。青少年正处于人生观、世界观形成的阶段,缺乏社会经验和明辨是非的能力,道德观念比较淡薄,行为具有盲目性,易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特别是当前部分影视作品、网络游戏过分渲染暴力、色情等不健康内容,使学生不自觉地模仿,学会用以暴抗暴的方式来解决矛盾和冲突。

四是自身原因。青少年学生心智发育不成熟,自控能力差而对外界事物好奇心强,情绪容易出现波动;加上法制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差,部分学生在遭受校园欺凌时,不懂得采取正确的方式寻求保护,而是找校外的亲戚、朋友帮忙,以暴制暴。

三、犯罪预防与建议

一是加强法治教育。结合法治巡讲、检察开放日等活动,通过案例图文展览、模拟法庭、播放宣传片等方式,教育学生自觉守法、友好相处。同时,可以采取发放宣传手册、走访等形式送法进社区、乡村,普及校园欺凌的危害性和增强群众对家庭教育的重视。

二是改善校园环境。学校要转变教育观念,更加注重“德智体美劳”的全面发展,特别是注重学生道德品质的培养,引导其树立正确的是非观、廉耻观、道德观。要加强普法教育,可以考虑以思想品德课、政治课为主渠道,辅以时政课、班会课,增强学生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同时,应加大青少年心理的辅导力度,引导学生平和应对青春期各种情绪,如建立心理辅导室,定期由专业人士对学生进行心理辅导、引导和矫治等工作;或组织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主题活动,让学生在学习之余放松身心、纾解负面情绪。

三是加强社会治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对黑网吧、游戏厅、地下滑冰场等不正规娱乐场所的打击整治,整治市场上暴力色情等低俗文化内容;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压实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责任,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互联网保护,全面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环境。倡议群众对发生在校园周边的欺凌等不法现象及时制止,不冷漠旁观。构建“检察、学校、家庭、社会”四位一体的关爱防护体系,注重对留守儿童、农村进城就读学生等特殊群体的关爱和保护,建立社会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

(作者单位;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检察院,福建 建宁35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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