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领域发明专利申请的检索策略研究
2018-11-06熊金安
熊金安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北京100190)
1 引言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这表明权利要求书的作用是确定专利申请专利保护的范围和专利权的保护范围[1]。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正是基于权利要求书借助检索来判断其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等法条的规定。
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检索,需充分理解申请文件的技术方案,准确把握发明构思,并从发明构思的角度进行检索。发明构思可以认为是申请人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所存在的特定的技术问题而采用的由其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来构成的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2]。基于发明构思进行检索,是基于申请人的创新本意进行的检索,其所获得的对比文件更易让人信服。
2 检索策略分析
通信领域的专利申请,常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况:
①包含多个设备的系统中与发明构思无关的设备对应的权利要求无法体现发明构思。
发明专利申请涉及由多个协同工作的通信设备组成的系统,申请人通常会分别从发射侧、中间设备、接收侧等多个角度多个层次撰写权利要求,而其改进并不针对所有设备,例如仅在发射侧或在发射侧和中间设备,如果申请文件中还包括仅针对接收侧的独立权利要求,则该权利要求不体现发明构思。
②权利要求中体现发明构思的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的主题不具备限定作用。
发明专利申请涉及多个设备之间的交互,其发明构思在每个设备上体现不同。申请人针对每个设备均撰写独立权利要求时,这些独立权利要求包含了多个相同的技术特征,并且这些相同的技术特征体现出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其中包含发明构思的技术特征对部分权利要求的主题具备限定作用,而对其他权利要求的主题不具备限定作用。
对于上述两种情况,由于权利要求可能不体现发明构思,最理想的结果是检索到既体现发明构思,又公开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对比文件,这样既能很好的评述权利要求,又能获得申请人较高的认可度。但有时鱼与熊掌不可兼得,由于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最终还是由权利要求来确定,因此还是应当以权利要求为检索的根本对象。下面将针对上述两种情况结合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
2.1 与发明构思无关的设备对应的权利要求无法体现发明构思
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当用户设备支持多小区通信时,如何向不同小区传输上行链路控制信息。
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如图1所示,UE将分别发送给第1~3 小区的 CQI(1)、CQI(2)、CQI(3)分为两组:{CQI(1)} ,{CQI(2)、CQI(3)},然后通过上行传输信道HS-DPCCH1使用功率P发送CQI(1),通过上行传输信道HS-DPCCH2使用更大的功率P+ΔP发送CQI(2)&CQI(3),从而确保在多小区HSDPA服务中涉及的整个小区的一致的CQI接收性能。
图1
可见,本申请的发明构思是:传输多个CQI分组使用的发送功率不同。
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为:
①一种在支持多小区分组传输服务的无线通信系统中的用户设备的控制信息发送方法,包括:
产生指示不同小区的信道质量的控制信息;
根据预定的规则将该控制信息分类为两个控制信息组;
补偿控制信息组以确保在基站的一致接收性能,以及向基站发送经补偿的控制信息组。
②一种用于其中N个小区使用不同频率发送分组数据的多小区传输系统的基站的控制信息接收方法,包括:
确定控制信息反馈周期是否开始;
如果控制信息反馈周期开始,则接收包括与各小区有关的控制信息的控制信息组,以及通过解码接收的控制信息获得各小区的信道质量。
通过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的对比可以发现,两者只有部分特征对应,权利要求1反映了发明构思,权利要求2则没有,因此优先按照发明构思检索权利要求1。首先基于发明构思检索,选择最能体现本申请发明构思的关键词“功率”以及其他关键词构建以下检索式:
{(CQI or信道质量)s(小区 or基站 or扇区 )s功率)}AND (多小区or多个小区or多基站or多个基站 or多扇区or多个扇区)
得到对比文件1,其公开了通过终端与多个基站通信,调整控制信道的发送功率,使得在不同基站处获得一致的接收性能,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以及绝大部分特征,可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在反馈周期开始接收控制信息”,因此,“周期”作为新的关键词,而最能体现发明构思的关键词“功率”则不适用于权利要求2。构建如下检索式:
(多小区or多个小区or多个基站or多基站OR多扇区or多个扇区)AND{CQI or信道质量)s(小区 or基站 or扇区)s周期}
获得对比文件2,其公开了在反馈周期开始时接收与小区有关的控制信息组。因此使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评述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2.2 体现发明构思的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的主题不具备限定作用
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为了增加共用光纤的加入者而实施多分支化时,执行发现处理获取加入者侧ONU的固体编号的过程可能导致服务延迟以及用户带宽减少。
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如图2所示,PON系统包括站侧装置OLT和多个加入者侧装置ONU,其中OLT通过搜索获取OLT周围特定距离范围的ONU,并将距离范围分为多个子范围,每个子范围与一掩码信息对应,将这个对应关系保存在本地。当执行发现操作时,OLT发送发现用的发送许可信号,该信号中包括许可响应的ONU固体编号以及用于指定该固体编号的一致检测对象比特的掩码信息;ONU接收发送许可信号,比较由掩码信息指定的固体编号的比特位和自身的固体编号的相应比特位是否一致,在一致的情况下才向站侧装置发送登记请求信号。通过上述方案,能够只让距离OLT一定范围的ONU发送登记请求。
图2
可见,本申请的发明构思是:通过将距离与掩码信息对应,指定一定距离范围内的ONU加入OLT。
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为:
①一种站侧装置,在无源光网络PON系统中实施对新连接的加入者侧装置进行检测的处理即发现处理,其特征在于具备:
站侧PON控制单元,生成并发送发现用的发送许可信号,该发送许可信号包括许可响应的加入者侧装置的固体编号以及用于指定该固体编号的一致检测对象比特的掩码信息,其中,所述站侧PON控制单元管理具有与到自身的距离相应的规则性的加入者侧装置的固体编号。
所述站侧PON控制单元具备:
第一搜索功能,为了检测存在于特定距离范围的加入者侧装置,发送包括所述固体编号和掩码信息的发送许可信号,其中,该掩码信息指定了具有与所述距离相应的规则性的比特;
第二搜索功能,在能够接收来自存在于所述特定距离范围的加入者侧装置的登记请求信号的时域,设定发现窗口,通过移动所述特定距离范围,在存在加入者侧装置的所有的距离范围中实施发现。
②一种加入者侧装置,与权利要求1所述的站侧装置一起构成无源光网络PON系统,该加入者侧装置的特征在于具备:
加入者侧PON控制单元,在没有登记在所述站侧装置中的情况下,根据从该站侧装置接收到的发送许可信号,在判定接收到的发送许可信号为单播发送的情况下,比较由掩码信息所指定的固体编号的一致检测对象比特和自身的固体编号,如果一致则生成登记请求信号并发送给该站侧装置。
可以注意到权利要求2中包含“与权利要求1所述的站侧装置一起构成无源光网络PON系统”的记载,因此需要考虑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2的主题是否均具备限定作用。本申请中搜索特定距离范围的ONU,并且建立每个范围与掩码信息之间的关系均是在OLT中执行。而对于加入者侧ONU,其均是接收一个包含加入者侧装置的固体编号以及用于指定该固体编号的一致检测对象比特的掩码信息,而不需关注该掩码信息如何得到以及该掩码信息与距离范围存在的关系,其仅需要根据上述固体编号以及掩码信息确定是否发送登记请求信号即可。即站测装置包含的上述内容对权利要求2加入者侧装置的结构不具备限定作用。因此,权利要求1完整体现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权利要求2则没有体现。优先按照发明构思检索权利要求1后,认定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但权利要求2中并没有体现出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因此,针对权利要求2独立检索,不使用“距离”作为关键词,而且考虑到掩码技术是通信领域中已经使用的一种技术,专门针对掩码技术的对比文件较为容易获得,因此,直接在Google搜索中构建以下检索式:
PON and OLT and ONU and register and discovery and draft site:ieee.org
获得了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而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加入者侧通过比较由掩码信息所指定的固体编号的一致检测对象比特和自身的固体编号,如果一致才生成登记信号。使用掩码技术是通信领域中所知晓的一项技术,其常与地址共同出现,因此将“地址”、“掩码”作为关键词,构建以下检索式:
(地址2D掩码)AND(PD<=20110209)
获得对比文件2,其恰好公开了使用地址掩码,将区域分成多个子区域,并且使用该掩码和地址相结合定位每一个子区域。因此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可以破坏本申请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3 结论
申请人提交专利申请时,所提交的权利要求书表明了申请人希望获得多大范围的法律保护。同时在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文件中的权利要求书也是确定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基础。因此,实质审查过程中对现有技术进行检索时,应以权利要求的范围为准。
实际操作中,首先应力求检索到既评述权利要求新颖性或者创造性,并且发明构思与专利申请对应的现有技术。其次当无法获取上述类型对比文件时,可以根据权利要求的不同,选择多种检索策略,例如:当权利要求对应包含多个设备的系统中与发明构思无关的设备时,可以优先针对体现发明构思的权利要求进行检索,并根据其检索结果调整其他权利要求的检索思路,争取让申请人删除没有体现发明构思的权利要求;当权利要求包含体现发明构思的技术特征,但其对权利要求的主题不具备限定作用时,可以根据该权利要求准确的保护范围确定关键词和检索策略。可见,在检索过程中,当基于发明构思进行检索而无法获得合适的对比文件时,可针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进行检索,促使申请人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从而使权利要求更好体现其发明构思,使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更加准确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