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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淆商业标识:管业公司擅用他人商标字号被罚

2018-11-02孟彦余

消费电子 2018年10期
关键词:管业字号经营者

孟彦余

1993年9月2日,中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于1993年12月1日起实施。

2017年11月4日,中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订,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保障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交易秩序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基本知识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共五章三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界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违法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以问题为导向,注重实用性、可操作性,加强了對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此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完善了“经营者”的定义、关于仿冒、混淆行为的规定和法律责任规定,增加了对互联网领域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条款和禁止“组织虚假交易”的规定,更加合理界定商业贿赂行为,加大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力度。

案例介绍

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为“日丰”,其拥有的“日丰”商标为驰名商标。为了达到扩大销量的目的,长春正利管业有限公司在其销售的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上海日丰新型管道”等字样,搭借他人商品信誉,让消费者误以为该产品为日丰企业集团商品。

适用法律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案例警示

长春正利管业有限公司为了增加销量,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标识和企业字号,在其销售的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上海日丰新型管道”等字样,让消费者误以为是日丰企业集团生产的商品,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和第十八条规定,构成了商业标识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经吉林省工商局调查认定,责令违法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混淆商品并处罚款。

案例中,长春正利管业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商标字号,通过搭借他人商誉误导消费者,以期增加销量的行为,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风气。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也愈发激烈。为了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下求得生产与发展,不少企业铤而走险,公然违背诚实公平的市场竞争原则和基本商业道德,妄图通过混淆商业标识,搭借他人商誉和信誉等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来销售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损害其他市场竞争者及消费者的利益,破坏市场规范,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想要在竞争中立足,获得市场的认可和消费者的垂青,应该将时间和精力倾注在扩大自身竞争优势、增强自身竞争实力上,制定正确的经营战略,通过不断创新形成并加强核心竞争力。诚信经营,树立良好的信誉及企业形象才是长远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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