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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健康产业联盟工委工作条例(试行)

2018-10-31

中国畜牧业 2018年18期
关键词:秘书处工委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农业健康产业联盟地方工委(以下简称工委)工作,加强领导,提高中国农业健康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的领导、带动和辐射能力,更好发挥联盟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农业健康产业联盟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委是联盟授权在地方设立的二级管理机构,发挥对地方成员的领导作用,协助推动当地“生态主义农业的快速发展”。

第三条工委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联盟制度,保证联盟的宗旨和行动纲领的贯彻落实;

(二)依据联盟章程和联盟的规章制度、条例开展工作,落实管理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工委的活力和联盟成员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工委发挥领导作用与搞活市场经济相统一,把联盟的主张通过会议、宣教、广告等多种形式转化为联盟成员的经营主张。

第四条地方工委必须服从联盟理事会的领导。联盟秘书处负责工委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联盟会员部、科技推广中心及各工程办公室各负其责,积极协助工委开展工作。

第二章 设立

第五条在省、直辖市区划内有联盟正式成员10名以上的(其中秘书长单位不低于1名,理事单位不低于9名),经批准可以设立工委,工委可以设地区或专业工委两种形式组织。

第六条工委的设立,由联盟秘书处负责审批。工委不得审批设立与工委同级和下级办事机构。已设立的工委,因行业、市场需要等确需分立工委,由工委报联盟秘书处审批。新分立的工委由联盟秘书处直接管理,工委不得管理工委。因市场变化、产业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撤销工委的,由联盟秘书处及时做出决定。

第七条工委设主任1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设副主任2人。工委主任一般由申请设立工委的联盟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单位负责人担任,也可由联盟秘书处指定一人担任。其他工委成员一般由联盟理事成员单位的负责人担任。工委成员一般设3至7人,跨省区的工委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

第八条工委成员必须是具有经济实体的联盟成员,在本地区、本行业有一定影响力。工委成员一般由联盟秘书处决定。工委成员的任免,按照联盟章程赋予的管理权限执行。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工委应当认真履行成员领导责任,做好理念宣传和产业指导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联盟的文化理念和产业指导方针,贯彻落实联盟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促健康、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十条工委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联盟总部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成员单位的发展状况和产业发展状况;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聘用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以及工委的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吸收新成员加入及实施产业工程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生态主义文化建设与传播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工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工委应当贯彻联盟的生态主义文化宗旨,推动农业健康产业稳健发展。坚持原则,吸收正在从事和准备从事农业健康产业发展的企业、个人,扩大联盟成员队伍,增强联盟在国内外的影响力,积极与地方政府沟通,配合支持政府“米袋子、菜篮子”工程,积极参与社会事业。

第十二条工委主任主持工委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工委会议,组织工委活动,签发工委文件。工委副主任协助工委主任工作,受工委主任委托履行相关职责。工委主任空缺时,联盟秘书处可以指定工委副主任或者其他工委成员主持工委日常工作。工委成员根据工委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四章 组织原则

第十三条工委必须坚决执行联盟总部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联盟总部的权威,确保联盟健康运行。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工委向联盟总部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工委每年至少做一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执行联盟总部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十五条工委对有关重要问题做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所属联盟成员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在联盟官网和微信群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工委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工委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工委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工委主任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工委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工委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以工委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工委成员代表工委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工委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工委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工委审定或者经工委主任批准。工委成员在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工委决定精神。

第五章 议事决策

第十八条工委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工委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在其工作规则中明确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目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工委做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工委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工委会议形式。工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工委会议议题由工委主任提出,或者由其他工委成员提出建议、工委主任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二十一条工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工委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吸收或劝退联盟成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工委成员到会。工委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工委会议可以请不是工委成员的本联盟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成员列席会议。联盟秘书处可以派员列席工委会议。

第二十二条工委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工委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工委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工委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按规定存档并报送联盟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工委决策一经做出,应当坚决执行。工委成员对工委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联盟秘书处反映,但在工委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工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工委决策落实。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建立工委主任述职制度。联盟秘书处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工委主任报告履职情况。建立工委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由联盟理事会负责,联盟秘书处参与。考核应当每年开展1次,与工委年度大会结合开展。工委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应当自觉接受联盟总部和联盟成员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工委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联盟的文化理念和产业指导方针,落实联盟的决策部署,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在吸收联盟成员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打着联盟旗号招摇撞骗的;

(五)没有真正发展农业健康产业的;

(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联盟文化、宗旨相背离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反国家反党言论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对发生集体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工委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条例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工委主任的相关责任。工委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工委成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做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地工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工委应当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规则。

第二十八条工委制定的工作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联盟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工委办公经费由工委通过合法经营取得,不足部分由联盟总部转移支付解决。

第三十条本条例由联盟秘书处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2015年6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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