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问题为导向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
2018-10-26薛子成
薛子成
自《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政府采购走出了一条从无到有、从点到面、从小到大的改革创新之路,不仅节约了大量财政资金,还对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反腐倡廉以及推动实现国家经济社会目标等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政府采购的管理和执行机制仍不够完善,评审专家的专业支撑作用有待加强,“贵慢差”问题的反映仍然不少,政策功能引领示范作用难以适应新时代发展需要。为此,做好新时代的政府采购工作,要主动查找、分析、对接政府采购工作面临的问题,把准目标和方向,只有认清形势和任务,抓实工作和成效,才能展现政府采购工作新气象、新作为。
采购需求管理。采购需求是政府采购项目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当前的问题集中体现在主体责任不明确、编制不完整等方面。为此,要进一步加强采购需求管理:一是明确采购人与采购机构的权责划分。采购人应当履行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做好采购需求确定、政策落实、信息公开、履约验收、结果评价和质疑受理等工作,采购中心应当做好采购流程控制,围绕委托代理,编制采购文件、执行采购程序。二是采购需求应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有经费预算或明确的经费来源;技术参数应完整、全面、详细、精准,便于组织采购活动;采购需求的表述应准确、规范,避免产生歧义。三是不能触及需求管理的法律红线。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不得设定与采购项目无关的供应商资质、技术、商务条件,技术参数不得指向特定供应商或产品,不以特定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成交条件。
专家评审管理。专家评审质量决定采购工作的质量,当前的主要问题是权责不对等、存在不负责任等现象。必须完善专家评标纪律和制度,约束专家的评审行为。要建立科学合理的专家履职反馈机制,及时记录专家日常评审的行为,及时进行专家库的动态管理和维护,不断丰富和补充库内专家的专业种类和数量。压缩专家自由裁量权,对个别专家发表的倾向性意见,与大多数专家的意见有显著区别的,应当场提出,要求专家对畸高畸低的打分作出书面解释,解释不清楚的要求更正。建立政府采购专家问责程序和责任担当制度,防止不负责任现象。
低价恶性竞争。低价恶性竞争产生的原因很多,一方面由于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较粗,导致采购预算与采购结果的差距较大;另一方面在具体的评标实践中,如何认定低价投标难度很大。而防止恶意低价投标的关键在于相关各方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就采购中心而言,应严格掌握好最低评标价法的条件。对采购需求和評分标准一定要明确表述,细化资格性条件和评分标准。针对部分采购项目技术复杂,不能事先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建立“先明确需求、后综合评分”的两阶段采购模式,避免最低价成交可能导致的恶性竞争。就评审专家而言,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就采购人员而言,要加强需求论证和社会参与,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合理选择采购方式;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倒逼供应商慎重报价。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监管部门而言,加强政府采购标准化管理,研究制定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合同范本、履约验收细则等,完善政府采购交易规则,授权评标委员会拒绝过低报价,遏制恶性低价竞争。
滥用或恶意投诉举报。滥用或恶意质疑和投诉的危害很大,严重影响政府采购效率,扰乱正常市场竞争秩序,降低政府采购公信力。为此,要增强所有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法制观念,提高自律意识,切实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办事。提高采购文件制作质量,严把招标文件制定关、审核关,对项目的开标评标现场进行全程监控,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确保采购活动公平公正。采购中心要主动作为,积极做好质疑和投诉答复工作。质疑事项成立的,做到在第一时间纠正。对于少数供应商不按法定方式主张权利和恶意举报行为,要建立应急预案,快速反应,聘请法律顾问,探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和措施,维护好正常的工作秩序。监管部门要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对恶意投诉等违法行为及时处理,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从而促进政府采购工作更加规范。
采购效率问题。政府采购周期偏长、效率不高是痼疾之一,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如法定公告时限偏长、财政预算和采购计划安排偏迟、采购人员需求编制能力不足等。在如何提高采购效率问题上,采购中心要多措并举:一是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改革创新,均衡采购计划实施进度,努力避免年底集中采购和突击花钱。二是有效缩短采购计划申报和审批、需求编制和修改的时间,努力提高政府采购活动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全链条”工作效率。三是注重采购中心内部管理。进一步优化组织方式,不断完善“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设立专门小组加快采购需求审核进度;建立项目工作台账动态监督执行情况;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系统建设;帮助采购人提高编制完整、规范采购需求的能力;以各项人性化服务措施,提高服务对象的满意度,助推政府采购工作提质增效。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实践中难免会遇到法律未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尽合理的问题。这就需要政府采购从业人员通过解放思想,从法理的角度作出合理的判定,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前提下,大胆进行实践、积极进行创新。
近年来,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全面规范投标保证金收退、取消供应商资格条件、减少资质证明核验、价格扣除、单独分包等多种方式,不断简化手续、压缩环节,降低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政府采购的成本和门槛,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环境创造了条件。还将在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上下功夫。
一是要勇于“放”。根据江苏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监管部门可通过抓大放小,压减集中采购目录,提高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和审批权限。扩大采购单位自行采购权限,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网上商城采购。为提高采购效率,对采购项目已列入部门预算的,采购单位可以提前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放开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放开紧急涉密等特殊项目以及市场竞争性差的项目采购。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对符合要求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方式变更申请,予以优先审批,以激发创新活力。
二是要敢于“管”。进一步推进采购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到位,督促采购单位建立政府采购与预算、财务、资产、使用等业务机构或岗位之间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为每一个政府采购项目把好政策关、资金关、秩序关,重点加强对采购需求、政策落实、信息公开、履约验收、结果评价等方面的审核把关。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要求或者建议改正。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三是要善于“服”。走好专业化道路,实现采购效率、价格和质量的内在统一。在越来越多的部门将目录外项目交给采购中心、采购业务量不断攀升的态势下,采购中心更应认真总结不足、积极创新,始终从方便采购当事人的角度出发,为采购人提供更标准化、专业化的采购服务,为广大供应商搭建更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平台,为评审专家提供更客观公正的评标环境。
(作者系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党总支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