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应更明确体制机制
2018-10-26张金池
张金池
近年来,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责任不断夯实,责任追究的笼子不断扎紧,为实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提供了保障。
我国环境管理体制基本特征之一是国家宏观驱动、地方负责落实,因此督促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责任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但国家环保部门与地方党委政府及环保部门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只是业务指导关系,所以执行力较弱,具体措施很难落实,加强督察势在必行。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对国家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落实不到位,对环境保护工作不重视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时有发生,甚至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大量的事实表明,党委政府环境保护责任不落实是导致一些突出环境问题久拖不决的根源之一。
2015年,环境保护部筹备成立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经中编办批准,于2016正式成立,为环境保护部内设机构,负责中央环保督察日常工作。2015年7月,中央深改组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环保督察方案(试行)》,同年12月,中央环保督察试点在河北展开,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随后用了两年时间,分四批实现了全国31个省份的督察全覆盖。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制度安排,层级高、影响力大,人民的期望值高。应进一步提升法制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以期更好地发挥作用,全方位地推动工作。
建议国家制定“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条例”,明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的体制机制,关键是要明确督察对象,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重点是省级党委政府纳入督察范围;明确环保督察机构的法律地位和工作职责,使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有法可依;明确环保督察机构与环境保护部及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地方党委政府、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門之间的关系;明确督察组的工作职责,明确督察职权边界,避免出现越位错位的情形,避免出现对地方环保工作大包大揽的情形,突出中央环保督察的统领效果;明确责任追究程序、细化有关追责情形。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区别于以往督察的重要特点之一是严格责任追究,要明确追责的情形,确保见事见人见责任,以事查人,以人促事,夯实党政领导环境保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