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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历史沿革

2018-10-25朱泽龙

祖国 2018年19期
关键词:历史沿革法律制度知识产权

朱泽龙

摘要:知识产权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科技实力的重要标尺,西方国家早早就建立了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而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起步较晚,仍有待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基于此,本文回顾了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演变历程,并就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未来发展进行展望,以期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起到一定的借鉴和参考作用。

关键词:知识产权 法律制度 历史沿革

作为西方制度文明的典范之一,知识产权制度受到了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对我国而言,尽快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既是促进自身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必要举措,也是我国建设世界经济贸易强国的需要。

一、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的演变

(一)专利权制度

1898年,光绪皇帝听取康有为等人的意见,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针对专利制度的官方文件——《振兴工艺给奖章程》,要求按照发明创造的意义、价值来批准专利,但因戊戌变法未获成功,该专利法规的实施并不顺利,最终不了了之,并且,该专利权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官商督办企业的独占制度,与西方专利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1912年,我国进入民国时期,民国政府颁布了《奖励工艺品暂行规程》,对食品、医药品以外的发明创造给予5年以内的专利保护,但该专利法只适用于发明的工艺品,并不适用于制造方法。1923年,当时的农商部颁布了《暂行工艺品奖励章程》,将发明或改进制造方法也涵盖在内。1932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了我国历史上首个比较完善的专利权制度——《奖励工业技术暂行条例》,到1944年,又颁布了我国历史上首个具有现代法律意义的专利权法规——《中华民国专利法》,但由于历史环境的制约,这部诞生于抗日战争末期的专利法所发挥的实际作用微乎其微。

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内百废待兴,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年颁布《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但经该条例审批的专利屈指可数。1954年,该条例被《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暂行条例》所取代,1963年,新条例也被废止。1980年,在国家科委的请示和建议下,我国正式启动了专利法的起草工作,历经4年的论证、修改之后,具有历史性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于1984年正式问世,该专利法的实施,对我国改革开放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1992年,为推动中美贸易谈判,中美签署《中美知识产权保护备忘录》,同年,我国首次对专利法进行修改,扩大了专利权保护范围,增加了若干权利保护条款,并适当延长了各类专利权的保护期限。2000年,我国再次修改专利法,引入了大量TRIPS协议内容,这可以说是我国为加入世贸组织而做的铺垫工作。2008年,我国第三次修改专利法,进一步完善了专利侵权赔偿制度,制定了更加严格的专利授权标准,并将专利保护扩展到了外观设计领域,此次专利法修改,更好地适应了我国高速发展的经济形势,为我国经济转型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商标权制度

在古代,我国就已经有了商标的概念,但是却并无针对商标保护的立法,直至帝国主义用枪炮轰开清朝的大门以后,各西方列强为了保护自己的在华利益,实现商品的大量倾销,才将商标权制度带入了国内,如《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中日通商行船续约》等条约中都有关于商标权的一些规定。在此期间,清政府也颁布了一则关于商标注册的法规文件——《商标注册试办章程》,但该章程主要为外国人所用,国内鲜少有人注册。1930年,国民党政府颁布《商标法》,该法在内容上无太大创新,依然是以服务外国企业、商人为主。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年颁布了《商标注册登记暂行条例》,此后又于1963年颁布了《商标管理条例》,但随着文化大革命的到来,我国商标权制度遭到严重摧残,整个国家的商标权管理陷入混乱之中。1978年,随着十年动乱的结束,我国开始启动《商标法》起草工作,期间就商标专用权、自愿注册原则、注冊程序等问题进行了激烈讨论,最终于1982年正式出台。1992年,为响应《中美知识产权保护备忘录》,我国对商标法进行第一次修订,将服务商标纳入保护范围,增加了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程序,同时强化了商标的使用管理。2001年,为兑现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我国启动了商标法的第二次修改工作,增加了商标侵权的认定与救济,并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等纳入保护对象,同时明确了对商标在先权的保护。2003年,我国完成了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进一步规范了商标注册的实体条件,优化了商标注册程序,同时强化了商标行政管理及商标专用权保护。

(三)著作权制度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著作权法是清政府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该法就著作权的内容、范围、保护期限、侵权处罚等进行了较笼统的规定,为我国后来的著作权法制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蓝本。1928年,国民党颁布《中华民国著作权法》,此后又于1930年颁布了《出版法》,这两部法规虽然较《大清著作权律》有一定的进步和发展,但是对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的保护有所不足,也未能体现对著作权人正当权益的保护,在某种程度上已沦为统治阶级进行文化统治的工具。1990年,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正式通过,成为我国首个具有现代意义的著作权法规。该法肯定了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的商业属性,理清了著作权人、传播者、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并未涉外著作权保护提供了相关依据。

二、对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趋势展望

(一)清理协调现有法律法规

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较为分散,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例如,与商业秘密保护相关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诸多法律文件之中,而尚无一部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予以统一规制。由于各个法律文件的制定时间不同,起草人员不同,导致不同法条之间存在较多冲突与矛盾的地方,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标准也各不相同,并且存在很多不合时宜之处。所以,我国知识产权建设的当务之急就是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和协调,提高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统一性,以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法律的实际效力。

(二)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新的知识产权类别不断涌现,其保护对象不再局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也逐渐将电脑软件、集成电路、商业机密等涵盖在内,原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逐渐不能满足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需求。因此,必须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细化权利保护内容,同时适当调整保护期限,以适应当前知识、技术更新步伐越来越快的局面。

(三)增强企业知识产权意识

与国外企业相比,国内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淡薄,部分企业不愿投入大量资金用于自主研发,反而通过抄袭他人的研发成果坐享其成,靠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谋取不当利益,这种做法严重阻碍了国内各行各业的可持续发展。对比,一方面应加强对企业的宣传教育,使之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善于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打击剽窃商标、商誉及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另一方面,企业要树立自主创新意识,大力引进创新人才,积极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技术,加快产品推陈出新,坚决杜绝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知识产权剽窃行为。

(四)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多年以来,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一直为欧美发达国家所诟病,这固然反映了欧美国家根深蒂固的对华偏见,但也与我国知识产权执法不力不无关系。在欧美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但会处以高额的经济处罚,而且还可能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而国内知识产权侵权的违法成本则要低得多,往往通过侵权获取的利益比所受处罚还要高,这就导致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屡禁不止。对此,我国必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程序,考虑到當前条块分割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应当尽快明确地方政府责任,研究跨部门、跨地区的执法协调机制,同时对行政、司法力量进行整合,加大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切实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效果。

三、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三个角度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历史沿革,并从清理协调现有法律法规、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增强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几个方面展望了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发展趋势,多角度入手,旨在推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与完善。

参考文献:

[1]季钰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探究[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6,(09).

[2]马忠法.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演变、本质与中国应对[J].社会科学辑刊,2017,(06).

(作者单位:山东省潍坊中学2016级5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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