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产假制度对女性就业问题的影响研究

2018-10-25李学文

祖国 2018年19期

摘要:产假一直是为了保护女性的身体健康以及婴儿的健康成长设立的制度。我国也一直为保护女性生育时权利努力。但是,生育时产生的费用却是由企业承担,企业需要承担社会责任。但是企业负担过重,会导致企业使用各种途径规避损失和风险,反而对女性职业的全过程产生负面影响。造成女性在工作上收到性别歧视。同时,男女平等意识越来越高涨的今天,也需要强调男性在生育中、家庭中的角色。

关键词:产假制度 女性就业 生育政策

国务院2012年04月28日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条例》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怀孕、哺乳期的女性;女性在依法享有98天产假,并可按情况进行延长。自此我国也有了基于女性独特生理结构,立足于女性承担社会生育中不可或缺的角色,给予特别保护条例。但是,条例实行之后引起的问题也值得反思,特别是全面二孩放开之后对产假制度以及隐含的影响也需要我们重新审视和考虑。我国近几年社会不乏耸人听闻的新闻:女大学生要工作要先生孩子、女性必须比男性更加优秀才能得到职位等等。这些社会新闻映射了一种性别职业歧视。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思考:为什么企业不愿意任用女职工?保护条例到底是起到保护作用更大还是因对企业造成负担导致更大更隐形的歧视?我国反歧视、平等就业法起到的作用有多少?如何去保障未入职、未婚未育女性的就业权益?我们函待解决。当然,这些损失和不足无法避免,但如何采取措施去减缓?少年强则国强,下一代不仅决定了一个家庭的未来而且决定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未来。如何让职场女性更加从容地应对生育问题,是全社会应该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一、研究现状

(一)女性就业歧视相关定义

女性就业歧视是特指女性在就业和职业整个过程中因为性别原因或者特殊生理结构没有得到和男性平等权利的现象。

(二)广东省产假制度中对女性保障的条例和对公司的要求

我国产假的计算方式为“国家规定98天假期+生育奖励假”,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女性奖励假为80天。也即表明广东省的产假为178天,接近半年。

而按照我国规定,以上假期都为带薪假期,如参与社会生育保险则按生育津贴给前98天工资后80天由公司支付,未参加保险的由公司全额支付女职工在这178天内的工资。①

(三)国家保障就业平等的监督方法和惩罚方式

目前,我国法律对反就业歧视方面,虽已经明确规定每人都有就业平等权:不得因为性别在招工上对求职者区别对待。在我国的法律中,对这方面的规定比较分散,原则性的内容较多,在处置监督惩罚上并没有明确的实施条例和监督制度,可实施性不强。尽管近年来“反就业歧视法”的呼声越来越大,但反性别就业歧视在如今的中国还是一句空话。

二、分析与讨论

(一)产假制度对个人的影响以及家庭的影响

在现代女性的职业规划上,生育也变成了一个难题:如何去兼顾职业和生活。女性在生育是势必会带来工作的中断,带来隐形的不起眼的但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职业歧视:调离原工作岗位、工作晋升机会下降、工作培训机会减少等等。②再者,作为一个拥有长远历史的国家,一些传统观念现今还是深刻的影响着社会和人們的生活方式。女性在家庭中承担了更多的照顾孩子、做家务等的工作。

给女性158天的产假确实能够起到让女性更好照顾下一代的作用。但是,家庭角色中同样重要的另一部分的男性在生育时需要承担家庭责任目前为止还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和引导。我国近年来新妈妈因家庭关爱不足、丈夫不理解而患上产后抑郁症,自杀、轻生的新闻屡见不鲜。一条法律背后的倡导的价值观必定是深刻影响社会实践的。广东地区是设有男性陪产假的地区之一,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倡导男性除了工作之外回归家庭。但比起女性为家庭付出的时间还是太少了。要宣扬男女平权,一定是要倡导在家庭角色中,男女角色、付出等同。不能因为过去几千年来一直是女性扮演家庭主妇的角色就忽略现代发展下,女性角色已经发生改变的问题。

(二)我国法律对女性职业生涯全过程缺乏保护

生育本身就对女性有一定影响,像个人时间分配更多倾斜到孩子身上,工作努力程度不比未生育前,工作更加追求稳定等等。③这些问题确实存在,但是将女职工调离怀孕前岗位、降薪等问题同样存在,不再给予同等升职机会的问题也同样存在。在广东省女职工特别保护条例中也仅有一句“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④并没有其他实施细则。这些问题都是法律还没有提及的,但这些问题确实是一种歧视。事实上,对女性职业生涯全过程是没有充分的保护的。

(三)产假制度对公司造成的负担(损益比较)

站在公司的角度来看,这造成了两个问题。一是经济问题。没有使用员工却仍需要支付报酬,对公司来说是一种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的额外经济损失。其次就是员工工作安排的问题,一位职员离职往往要其他公司职员分担她的工作,而这时候对于一个公司的部门来说,往往意味着需要再招收一位新的职员。这时,相当于这间公司需要承担双份的工资。对于国企、规模比较大的企业,这些负担可能可以忽略,但是对中小型企业特别是刚起步规模还不大的私企来说恐怕是重担重负。不可否认,公司、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可是政府和司法部门提出立法意见时也应该考虑到企业公司本身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考虑到中小型企业的负担对公司在招收新员工的影响,做到规避性别就业歧视。

(四)产假制度对公司招聘问题的影响

本文采用访谈法,对广州服饰行业前三十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某高管进行采访,为保护隐私的需求,隐去真实姓名以及职位。

这位高管认为产假制度没有对公司的利益起到保护作用,没有维护公司的利益,法律上没有对恶性利用产假制度的行为的惩罚。

她给出了一个她所在公司的例子:设计师黄某,因为不满公司内部产假仅有60天的 规定,以提出诉讼为由与公司协商,协商之后公司同意给予总共158天假期,在假期期间社保以及工资按照规正常领取。员工黄某在产假结束之后提出辞职。

首先,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是没有规定女职工在就职以及工作过程中何时怀孕的,在这方面上给了绝对的自由。产假结束之后就离职或者一入职就怀孕都是在法律上合理的。但是站在企业的角度看,招聘来的员工没有尽到职责,相当于公司做了一场实际上亏损情理上也亏损的买卖。

其次,没有对恶性利用规定的行为的惩罚,在一定程度上是对那些没有恶性利用的人的利益的侵害。一旦企业主考虑到规避风险,在一些非女性占优势大的职位上对男性更加看重,就会导致职业性别歧视。

最后,本身产假制度由企业承担了大部分责任,企业本身就需要付出经济以及一些工作安排上的隐形损失,加上法律中并没有提及对公司的保护,公司私下出台各种违法规定来自身规避风险不足为奇。

三、措施提出及改进方向

(一)总结基于以上研究产假制度不合理之处

生育是社会运行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产假制度确实保证了女职工在生育时的经济来源和休养生息照顾下一代的时间,但对女性职业发展没有考量,没有立足于女性整个职业过程。国家必须保证女性的平等就业权不会受到伤害。现在运行的制度下,公司在女性生育上承担大多数责任。固然公司需要承担社会责任,但是也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公司的利益,否则,在考虑过经济损失后,公司(特别是中小型公司)在面对求职者会更偏向男性。更有甚者提出了不许恋爱、签不生育保证条例等等的荒唐行为。

再者,现行条例对一些隐形的问题没有提及,像女性生育前后的晋升机会平等问题;生育时被调离原职业岗位;获得工作培训机会平等问题等等都是一些能够影响女性职业规划和就业的问题。但可惜的是没有明确的规定。

其次,我国在反就业歧视的重视上还不够。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虽有原则但无实操。没有实施、没有监督、没有惩罚。在反就业歧视上,社会、司法、个人也就难以操作。

再者,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产假中的薪酬还会需要提高,如何合理地分担责任同样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二)提出改进意见

1.制度改进

我国的产假制度可以借鉴外国的经验。在设立男性陪产假之外,还可以建立男女共同产假的产假制度。国外运用这种制度的还有: 瑞典、德国。⑤完全可以将现今男女加起来一共173天根据要求和需要分配给男女性,在设置男女性专有产假之外,留出弹性的时间给生育主体双方。不仅在宣扬男女平等承担家庭责任的价值观还能够将现今企业招收女性需要付出的风险平分给男性,在减轻就业性别歧视上起到一定的作用。⑥

2.立法措施

我国还应该设立专门的法律去界定就业性别歧视,要制定处罚措施,促进男女就业机会均等。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⑦

我国还有其它一些类似的立法,但都是原则性的立法,缺乏明确的标准范围、实施细则和详细的处罚规定。设立生育制度,实质就是促进提高生育率,是我国计划生育国策的一部分。但不考虑女性在职业规划上受生育和生育制度的影响,难免会导致女性在没有保护下,艰难地在工作和家庭之间寻找平衡,甚至出现了一些“丁克族”直接放弃了生育。建议立法时充分考虑女性就业的整个过程,不仅仅在女性有工作时进行保护,还有在女性被公司招收时进行保护。

(三)借鉴国外产假制度提出改進措施

以瑞典为例,瑞典规定男女同样享有育儿假和育儿津贴。男女性分别专有60日,其余360天由生育主体自主安排。但是法律同样规定生育前需为目前雇主工作满6个月或在过去两年内为目前雇主工作时间累积已满12个月。⑧这同样是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的规定:一是共同产假二是规定了工作时间保证了雇主的权利。

在这种制度下一是男女性并不在生育问题休假以及薪酬问题上有差别。二是保证不会出现刚入职就怀孕公司却还要承担社保和薪酬的情况,一定程度上是保证了公司的利益,同时是对社会生育做出了规定。而我国在社会生育保障上给了生育个体的大部分的自由。三是增强了男性的家庭角色,强调了男性在家庭中的同样需要付出,不仅仅只是传统的仅有工作的责任。

四、结论

(一)产假制度对女性就业问题的影响

产假制度对女性就业产生影响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生育需要付出时间,二是公司需要支付女职工不能工作期间的工资,最终对女性就业以及工作的全过程造成影响。不仅是公司招聘是偏向男性,更是导致一部分职业女性选择“隐婚”,隐瞒下自己怀孕生子的事实。这种问题不仅是对孕妇本身有危害,而且也影响婴儿的发育。这种社会现象需要得到立法者、有关政府部门以及社会人士的关注。

(二)提出改进意见

设立男女共同产假制度。将158天假期中的一部分平摊到男女身上,分别给男女性专有的等长产假。剩下的时间则交由男女自由分配。

五、展望

生育是一个种族繁衍的关键。而产假制度正是人类社会繁衍的保障。即使产假制度在现行设计上仍存在不足,对某些利益有损害,但是这种损害是无法避免的。个人需要承担社会责任,企业也需要承担社会责任。但是不仅做到对个人利益进行保护,而且做到对公司利益也进行保护,也应该是法治进步的体现。国家出台女职工特别保护条例给予女职工特殊保护一定有促进生育的意义在,但在现行制度下还有弊端会导致劳动者为了自身职业的发展选择隐瞒怀孕的事实或者自己选择不孕,对促进生育也是不利的。

注释:

①广东省实施《女职工特别保护条例》第十三条

②谢陆源:《“全面二孩”下性别歧视的法律思考》,人力资源管理,2018年,第3期。

③张琪、张琳:《生育支持对女性职业稳定的影响机制研究》,北京社会科学,2017年,第7期。

④广东省实施《女职工特别保护条例》第十条(一)

⑤李西霞:《生育产假制度发展的国外经验及其启示意义》,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

⑥王韵洁:《亲职假的设立与妇女就业权保障》,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条

⑧李西霞:《生育产假制度发展的国外经验及其启示意义》,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

(作者简介:李学文,广东省广州市广铁一中高中生,曾任广铁一中立言辩论社长,多次代表广铁一中参加“知行杯”省赛辨论赛主辨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