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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生隐性伤害的法律研究

2018-10-25党正

祖国 2018年19期
关键词:法律学生

党正

摘要:文章以学生隐性伤害为研究视角,首先针对两种隐性伤害的法律责任做出分析,然后提出有效遏制学生隐性伤害的法律对策。

关键词:学生 隐性伤害 法律

学生作为公民、作为受教育者具有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就目前发展实际情况来看,学校以及教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过程中经常出现隐性伤害事件,不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为了有效制止学生隐性伤害事件的发生,应该对学生隐性伤害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

一、学生隐性伤害的法律责任分析

(一)语言粗暴侵害了学生的人格权与名誉权

人格权与名誉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在宪法38条当中指出: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容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作为中小学生,虽然其为未成年人,但是作为合法公民依旧享有人格权与名誉权,所以学校管理人员以及教育工作者是不可以对学生实施诽谤、侮辱与谩骂的。结合《教师法》第8条的相关规定,教师在教育工作中应该履行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为学生答疑解惑,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基本义务。在《教师法》第37条当中指出,教师在组织与实施教育教学工作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侮辱谩骂学生的现象,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学校或者教育管理部门应该对其进行行政处分,或者直接解聘。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中指出,学校等教育机构应该在实践中关心爱护学生,对于具有缺陷的学生应该基于帮助与矫正,不可歧视学生。可见教师以及学校相关管理人员在工作实践中如果出现了言语粗暴、恶语相加等行为,是违反《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应该视情节的轻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

(二)私自拆读学生信件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

在宪法第40条中明确指出:国家公民的通信自由以及通信秘密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在不具备国家安全或者刑事追查需要以及规定的情况下,任何组织与个人是不可以以任何理由或借口私自拆读他们信件的。在《教育法》第29条当中指出,学校方面应该利用正确的方式为受教育者或者受教育者的监护人了解受教者在校期间学习成绩提供便利。但是张榜公布成绩,公开排名等不属于正确的方式。早在1994年,国家教育部就已经颁布实施了《关于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意见》,其中明确指出,学校以及教师在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过程中,不能按照学生的考试成绩排名,不得张榜公布成绩。由此可见,公开张榜公布成绩或者以考分作为依据进行学习成绩排名都属于违法违纪的行为,如果在教育管理的过程中将学生自身不愿公开的成绩进行公布,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对学生隐私权的侵害,此时教师以及学校如果接到了学生的申诉请求应该向学生道歉。而对于私自拆读学生信件的行为,也应该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由于教师私自拆读学生信件而造成严重的后果,构成刑事犯罪的时候,教师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2]。

二、学生隐形伤害的法律对策

(一)强化法律意识

诸多学生隐形伤害的事实表明,教育工作者法律意识淡薄是导致其在工作中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主要因素。一部分教育工作者在工作中对于学生的人格权、隐私权等侵害行为时有发生,而且严重的影响了学生的名誉权等,同时教师却认为这些并没有违法。这主要就是教师不懂法的原因所导致的。因此,在未来的工作实践中,相关部门一定要进一步强化法律宣传力度,使得广大教育工作者能够清晰的认知自身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自身在教育事业中的基本权利以及所需要履行的义务[3]。实际上,关于学校、教育工作者的权利与义务相关问题,在《教育法》、《教师法》等相关法律中已经做出了明确的阐释,所以学校方面应该定期组织教师学习相关法律,逐步强化教师的法律观念与法律意识,使得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可以尊重学生的人格,进而构建现代学生观与教育观,推动平等和谐师生关系的构建步伐。

(二)强化维权意识

中小学生首先是一名公民,其在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教育机构当中注册学籍,参与教育机构所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是未成年公民当中的一员。所以,学生在享受未成年公民权利的同时,由于其是受教育者中的一员,所以学生还具有特定的权利与义务。学生法律地位的核心问题就是学生应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当中明确指出,学生具有参与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相关权利;学生具有使用教育教学设备以及学校图书资源的权利;学生具有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的权利;学生具有获取学校以及教师客观公正评价的权利;学生具有按规定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的基本权利;学生具有对学校以及教师处分与评价不服而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诉讼的权利;学生在接受教学的过程中,或者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学习与生活的过程中,如果学校方面或者教师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照法律法规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的权利。在第四十三条当中,对学生应履行的义务进行了阐述,指出:学生在参与学习的过程中,在日常生活中应该严格遵守国家以及地方的法律法规;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的过程中,应该遵守学生的行为守则,尊敬师长、逐步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以及思想道德品质;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应该努力学习,按规定完成学习任务;学生在学校学习的过程中应该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作为一名学生,应该明确自身所具有的权利以及应该履行的任务,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应该利用法律武器实现对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从而使得教师、学校对自身的隐性伤害不会肆意的扩大化;同时学生也应该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自身的义务,努力学习、锐意進取,成为一名合格的社会主义接班人。

(三)强化监管力度

从实际的角度来看,相关部门对于教育工作者所组织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以及学校所开展的各项管理活动缺少强有力的监管,是引发与助长学校以及教师对学生隐性伤害行为的外在因素。例如,一部分学校在教育管理的过程中,利用道德评价去替代法律评价,对于教师对学生的隐性伤害事件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通常都是通过个别面谈的方式去制止教师的侵权行为。由于处理力度的不足,使得一部分教师往往存在侥幸心理,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教师的侵权行为,久而久之就会使得教师对侵权行为重视程度不足。基于此,在未来教育事业发展中,一定要进一步强化教育执法的监督与管理力度,针对教师对学生所带来的隐性伤害,应该按照相关法律以及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教师在制止与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中由于自身的行为不当而导致的学生隐性伤害事件,在情节比较轻微的情况下,应该要求教师对学生道歉,在情节稍严重的时候应该责令教师给予一定的赔偿,在情节非常严重的情况下应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教师或者学校在教育教学或者教育管理中所产生的严重隐性伤害事件,应该对教师以及相关管理人员进行适当的行政处分,同时应该责令教师及相关工作人员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如果教师对学生的隐性伤害已经构成犯罪,应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言蔽之,就是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逐步建立健全监督与管理机制,综合利用多元化的监督管理形式,使得教师可以依法执教,学校可以依法治校。

三、结语

通过文章的分析可以发现,现阶段导致学生隐形伤害事件屡禁不止、层出不穷的主要原因就是广大教育工作者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不能深刻的认知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实则,没有意识到学生作为法律主体的法律地位,进而对于自身的责任与义务认知不足,同时相关监管与约束机制不够健全。基于此,在日后的发展中,应该切实做好强化法律意识、强化维权意识、强化监管力度三个方面的工作,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参考文献:

[1]包英华.初中校园隐性伤害研究[D].石家庄:河北师范大学,2016.

[2]谭志勇.学生隐性伤害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12.

[3]刘冬梅.关于学生隐性伤害的法律思考[J].中国教育学刊,2003,(10):50-53.

(作者单位:山东省临沂第四中学2016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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