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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孤儿”在社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8-10-25路文哲

祖国 2018年19期
关键词:解决对策

路文哲

摘要:“法律孤儿”一直被社会视为弱势群体,受到广泛关注,社会各界伸出援助之手来帮助他们健康快乐的成长,一方面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对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也具有积极影响。本文围绕当代背景下 “法律孤儿”存在的受教育形势与合法权益的两个问题展开,并阐释其原因,然后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与对策。

关键词:法律孤儿 普遍问题 解决对策

“法律孤儿”指的是在处于服刑中的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的代称,具体来说就是正在牢狱服刑的犯罪人员所生的(包括婚生及非婚生)年龄不到18周岁的子女,并且男女双方都在服刑中,或者一方正处于牢狱服刑之中,另一方去世、无能力或其他特殊原因没办法抚养未成年人。

“法律孤儿”是被大众普遍认为的弱势群体,其一由于他们的父母一方或者双方都在牢狱中正在服刑,这样自然而然的沦落为无人照顾的 “孤儿”,其二是有父母却获得像“孤儿”似的。“法律孤儿”主要是父母不能履行监护权或者是一方不能允许,再加上社会的舆论偏见,这就导致他们自身的合法利益以及人生财产安全遭到攻击,对身心健康造成影响。

因为他们的父(母)亲在牢狱服刑会给自身心理蒙受很大创伤,物质生活得不到保障,因此,要想让他们像平常孩子快乐茁壮的成长,社会各界还需要共同努力。

一、“法律孤儿”在社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受教育情况堪忧

1.现状

据有关调查数据分析,“法律孤儿”辍学率很高。已经在牢狱服刑时子女辍学率达到了13.1%,父(母)亲入狱前就已经辍学的占未成年子女辍学总人数的17.56%,在父(母)亲入狱后辍学的为82.44%" 。根据国家司法部门的具体调查呈现:国内各个地区有所差别,城乡地区也不一样,但是由于他们父母进入监狱服刑而造成自身辍学是真实存在的。这类弱势群体步入社会,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自身不利风险以及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讨厌学習的人数很多。普遍存在的是大部分 “法律孤儿”当父(母)进入牢狱服刑以后自己还可以继续呆在学校,然而据有关报道,就算他们还在学校处于一个学习的状态,但是表现的却很消极,对学习缺乏兴趣,久而久之,越来越讨厌学习,情绪低落,学习效果很差,慢慢的要么辍学要么成为班里的后进生,教育结果令人心寒。

2.原因

父(母)亲入狱服刑,他们是孩子最亲的人,血浓于水,这对孩子无论是身体还是心灵都受到巨大的打击。没有了最基本的物质供应,再加上心灵缺乏安全感,在这两方面都不能满足孩子时候,孩子就无法快乐健康的成长,学习成绩也一落千丈。心理上面临的主要问题有:自卑、叛逆以及嫉妒。据有关报告,他们在学校最害怕被人谈及到有关父母的问题,若有人说到自己父母,就会表现的暴躁,或者是抑郁,甚至不言不语。至于自卑与叛逆常常并存,心思敏感的 “法律孤儿”常常不经意被刺激,心理情绪难以克制,长此以往,就会变得越来越叛逆,与人交流产生障碍,反反复复,恶性循环。

专门的学校教育以及社会都是 “法律孤儿”的受教育场所,因为他们的年纪尚小,辨别是非能力有限,很容易被外界所干扰,首先,学校教育并非一视同仁,在某种意义上还是存在差别与偏见。最重要的是入团入党时候要对学生父母进行相应的调查,要是发现服刑人员的子女则会有一定的偏见,因此,他们在入党入团的时候则存在很大的障碍。其次,只注重成绩的应试教育并没有对孩子全面发展进行一定的改革措施,对道德品质、心理教育以及法律常识都处于传统模式,不够重视。不能让有严重心理问题的 “法律孤儿”得到解决,久而久之,教育结果不容乐观,还会造成再次重伤的可能。

(二)“法律孤儿”权益保障的缺失

1.现状

2006年1月由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中央综治办、民政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和全国妇联等6部门共同发布的《关于开展为了明天一全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关爱行动的通知》。这个通知对 “法律孤儿”在教育、抚养、以及监管上做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然而从此文件的具体内容来深刻剖析,此文件更偏向于政策类,则缺失法律刚性保护,对于 “法律孤儿”自身的合法权益的享用以及社会施救过程中主体之间的分工不明确,没有义务主体的核心责任规定,最大的问题是缺乏正式的法律法规的保障。

基于我国目前存在大量的非公有制企业,法律没有具体的关于员工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其次,关于权力监管的民政机关,在目前状况下,他们只愿意援助那些无父无母的孤儿、弃婴,据国内的有关规定,民政机关下面的地方性福利院只收纳残疾儿童以及找不到父母的婴儿,并不接受父母正处于服刑状态的 “法律孤儿”。此外,目前我国监护制度存在的权利的操作性太弱,监督部门的执行力甚是缺乏。

2.原因

从立法层面分析,现行法律法规中只有《监狱法》具体涉及“法律孤儿”内容。该法第十九条规定,“罪犯不得携带子女在监内服刑”,但《监狱法》对父母服刑期间无人照顾的未成年子女,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由谁来履行监护职责。从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方面的立法来看,我国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基本法律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但作为此领域的一般法,只是从整体上界定未成年人权益及权益保障的相关法律原则与规则。

法律援助实施范围太狭隘,致使 “法律孤儿”获得此服务的机遇少之又少。根据出台的《国家法律援助条例》等内容规定,国家在未成年的援助服务上主要针对于刑事案件的诉讼,对于民事案件的援助领域,只明确规定了抚养费用的承担者,还有劳动报酬的获取,以社会居民最低保障以及社会保险两方面着手,请求救济金以及抚恤金的补贴。请求国家进行相应的赔偿,关于见义勇为案件的纠纷。其次是未成年人遭到虐待以及不合法的惩罚等造成身心的损害,都未曾纳入到国家法律援助范围之中,当“法律孤儿”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则很难得到正式援助。

二、对策

(一)保障“法律孤儿”受教育的具体对策

站在家庭角度上来看,应该倡导亲戚对“法律孤儿”进行抚养,让孩子感受到家庭的温暖,作者认为,“近亲属抚养”有利于孩子茁壮成长,由于近亲之间存在“家族”与“血缘”这种与生俱来的关系,情感更为真挚, 在“法律孤儿”愿意与近亲生活在一起的基础上,作者认为应该利用这种血缘上关系来发展近亲属抚养的模式。此模式让“法律孤儿”不再花费精力去适应周围环境,而且与近亲相处的时候更为自然与舒服。近亲对他们的监护很容易让他们情绪能够稳定,亲属用积极的心态来引导孩子快乐健康的成长,众所周知家庭教育对未成年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然而对于那些突如其来的变故的“法律孤儿”亦是如此,近亲属会给孩子情感上带来安全感。

从学校角度出发,学校应该树立全纳性教育观念,要公平的去对待每一个孩子。这种教育理念核心是把“法律孤儿”与其他孩子一视同仁,对于“法律孤儿”的去特殊化的方式也就是他们和正常孩子一样,融入团体之中, “法律孤儿”和其他孩子一起玩耍与学习,有权利去参加社会团体活动与公正的受教育机会,让他们不脱离社会大众,缩小与一般孩子的差距,各个学校应该要发展这种教育模式,对“法律孤儿”不带偏见与歧视,给他们与其他孩子共融的机会,慢慢从陌生到熟悉,给予他们平等与人交流的机会与受教育的权利,除此之外,不能忘记他们的特殊性,对于他们物质上的缺乏与精神上的创伤要多多关注,在适当时候要伸出援助之手,不能因为经济原因而放弃学业。

(二)保障“法律孤儿”法律权益的具体对策

依据法的应用范围作为法律立法的标准将法分为一般法与特别法。以法律适用的对象作为前提标准,立法保障的主体是在一般法保护之下制定的,通常情况会想到某些特殊群体急需法律保护的重要性与迫切性,来制定符合这类对象的特别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领域的一般法,是为未成年的合法权益做出了保障。 “法律孤儿”是一种特殊存在的弱势群体,对他们进行权利的保护是必须的,并且现实应用性很强。纵观法律法规方面,与“法律孤儿”的合法权益的有关法律明文针对性不足,这是目前法律方面存在的重大不足之处,司法部门应注意这方面的立法问题。

民政部门是弱势群体权益保障方面的主要职责行政主体,可以考虑由国家民政部牵头,基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领域的一般法,以及已经制定的相关政策,充分考虑“法律孤儿”监护、教育、法律救助等方面存在的现实问题及需要的特有制度,对于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并出台关于“法律孤儿”的合法权益保障的有关具体规定,来填补实际中这方面的法律空缺。

“法律孤儿”都是未满18周岁的公民,他们的监护权不仅包括自身的生存权与发展权,还包括基本的合法权益,受监护权的实行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的体系完善之后才能有起码的保障。作者认为,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稳固增长,应该从时代背景的角度出发,建立科学的监护体系是首要解决的问题。然而牵涉到民事法律法规的问题则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因此在民事基本法的建设不能全面的前提下,对于一些特殊人群的(如“法律孤儿”、流浪儿童等)监护权的实施,会发生私监护主体(例如父母、近亲属等)的监护责任不能实现或实现存在瑕疵的现实状况,为了更好的对这类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得到保障,国家应该限制相关的监护主体的具体行为。

三、结语

“法律孤儿”是需要社會各界共同援助的弱势群体,作为我们的同胞,我们不能眼睁睁的只看到他们的存在,帮助他们摆脱饥饿,还必须重视他们受教育权利以及自身的合法权益。只有保障他们有个良好的教育环境,才能给他们建立正确的三观,教会他们获取技能的本领。 “法律孤儿”必须有依法享受国家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关注与机遇,国家与社会应该共同维护 “法律孤儿”的权利,让他们茁壮成长,才能在社会主义道路的建设过程中与外界积极的交流,更快的适应社会,这不仅是 “法律孤儿”的心声,更是社会不断进步的标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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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卫英,陈欢.国家机关在法律孤儿社会救助中的作用[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8,(04).

[3]刘新玲,张全霞,杨优君.中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的理论与实践比较[J].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09,(01).

[4]冯艳.“法律孤儿”心理创伤研究以X市个案为例[J].青年与社会,2013,(10):84-85.

[5]郑霞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现状调查[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

[6]贺新春,阴秀琴.社会转型期“法律孤儿”抚育模式研究[J].广西社会科学,2013,(05):85-88.

(作者单位:湖北省襄阳市第五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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