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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的惩罚

2018-10-25赵洋阳

检察风云 2018年20期
关键词:崇明证件王先生

选题来源: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类型:放火罪

2016年10月某日,本案当事人王先生为办理证件,找到崇明长兴镇某中介公司负责人宋女士,商定并交付手续费2000元代办证件。一个半月后,宋女士联系王先生,说证件已经办好,但由于相关费用上涨,还需支付500元。王先生拒绝交付,要求解除委托关系,并让宋女士退还2000元钱,宋女士未同意。多次纠缠未果,王先生购买了松香水和打火机,再次来到该旅馆内,并将事先准备的松香水泼在旅馆大厅的地面上,用打火机点火后逃离现场。王先生的放火行为造成人民币5700余元的财物损失。

法条链接

《刑法》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资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罪是危险犯,即放火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即可认定犯罪。本案中,王先生在正在经营的旅馆中放火,虽然没造成人身伤亡,但这种行为足以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以放火罪定罪处罚。

2017年5月10日,崇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主讲检察官赵洋阳点评

检察官赵洋阳表示,在面对纠纷时,我们有几点小建议给大家:一是要保持好心态。面对纠纷,最后引发犯罪的大多是激情犯,也就是说一时的意气用事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最后让当事人悔恨终生。在面对纠纷时,当事人应保持解决问题的耐心,不能冲动;二是采取合法途径。产生纠纷时,当事人应该学会解决纠纷的基本方法和途径。当事人可以选择坐下来自己协商解决,提请村委会、居委会或基层政府组织的司法行政部门出面调解;除此之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让司法机关来裁决;三是谨防触碰法律底线。刑法惩罚的是犯罪行为,也是保护社会关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分析自己做出的每个行为是否触犯了法律,谨慎行事。

(赵洋阳,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三部检察官)

编辑:陈侃 張程 杨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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