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的“土皇帝”
2018-10-25郭红敏孙保山
郭红敏 孙保山
城中村“一把手”
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东滩社区,是一个城中村,地理位置优越。雁塔区地处西安市南城板块,是西安市中心城区最大的城市核心区,辖8个街道办事处,因辖区内拥有闻名世界的历史文化遗产大雁塔而得名。2011年,西安城中村改造浪潮席卷至东滩村,东滩村摇身一变成了东滩社区,村民也变成了居民。村民们赖以生存的2200亩耕地上,盖起了一座座高楼。
于凡,初中文化,退伍军人,于凡的父亲经营企业有方,是当地的一个富翁。2005年至2015年,敢想敢干的于凡任东滩村主任和东滩社区居委会主任。于凡虽然仅是个社区党支部副书记兼居委会主任,但在东滩群众眼里,强势的于凡把持着东滩的大小事务,是东滩真正的“一把手”。村里的土地开发等重大事宜,都是他说了算。
按现有政策,东滩社区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为保障失地农民权利,每户村民都留有一定面积的生活依托地,村委会可对其进行土地开发利用,收益由村民共享。东滩社区那130余亩生活依托地,东临西三环,位于锦业路和锦业一路之间,交通便利,位置极佳。曾有多家开发商前来商讨,意欲同东滩社区联合开发依托地。于凡曾对一家公司开口就要2000万元好处费,这些公司老总也对于凡的惊人胃口感到吃惊。
在纪检机关的调查中,于凡这样交代:“村里的生活依托地不需要招拍挂,开发商可以省去很大一笔买地资金。当时西安楼市一路看涨,很多企业都盯着这块地,在这儿盖楼,只需给村民补偿一部分房子,剩余部分转手就能赚一个亿。”
最后,于凡决定与陕西卓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立公司”)签订开发合同,一个隐蔽条件是,卓立公司要给于凡5000万元巨额好处费。面对村民的质疑,于凡辩称他选的公司实力强、价格高。两委班子有不同意见,他便授意开发商私下向每名班子成员行贿30万元,甚至包括文书、会计、计生专员等人员。于凡还特别叮嘱开发商一定要“私下”行贿。行贿的方式包括赠送干股、帮助偿还借款、直接给付现金等。拿到好处的班子成员大开绿灯,“一致通过”了同卓立公司的合作意向。
2014年12月19日,西安市纪委宣布,东滩社区居委会主任于凡涉嫌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2015年1月29日,于凡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
攫取高额回报5000万元
2009年下半年,甲公司负责人任某获悉东滩村拟引资开发该村130余亩国有土地,遂与时任东滩村主任的于凡多次商谈联合开发事宜。土地所蕴含的巨额利益让于凡与开发商讨价还价时底气十足。在谈判时,于凡一次性向对方索要好处费5000万元,没有商量的余地。任某等人商议认为,项目盈利空间较大,就答应了于凡的要求,后双方初步达成联合开发意向。
早在2008年4月28日,做煤炭生意的任某筹措资金500万元,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甲公司。同年10月,任某将该公司注册资本由500万元增至5500万元。2009年4月,又将公司注册资本虚假增至1亿元。但他都没有实际出资,只是变更了工商登记。
2009年12月,为开发该项目,任某以甲公司和员工王某名义发起设立卓立公司,任某出资2000万,任法定代表人,甲公司占90%股份。2010年1月19日,东滩村村委会与卓立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合同书》,约定由东滩村提供108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卓立公司投入全部建设资金,联合开发“锦尚名城”住宅小区。2010年2月23日,西安市政府同意将锦业路以南、西三环以西已征为国有的108.543亩国有建设用地划拨给东滩村建设村民住宅。
在同开发商签订合同时,于凡再次提出,必须将价值数千万元的部分工程交给自己承揽,且费用远高于市场价格。之后,他再将工程转包出去,攫取巨额利润。
2010年3月20日,甲公司股东变更为张甲、苏某、张乙,法定代表人由任某变更为张甲。两天后,甲公司将其所持有卓立公司90%股权中的51%转让给任某控制的乙公司,剩余39%股权转让给何某,焦某将其持有卓立公司10%股权转让给何某并进行了变更登记。后来,任某与于凡商议,将甲公司交于凡经营,其不再参与甲公司的经营管理,二人将甲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事项通知张甲。于凡自此实际控制甲公司并要求卓立公司将5000万元好处费转到甲公司账户。
2010年4月9日、7月14日,卓立公司两次向甲公司共转款2000万元。后联建项目正式开工,但施工过程并不顺利,因为还有3000万元没有给于凡,他就多次利用村主任的身份影响施工。2010年10月20日,甲公司在未支付股权转让款或向卓立公司投资的情况下,再次入股卓立公司占25%股份,卓立公司进行了变更登记。
俗话说,纸包不住火。有关于凡在联建过程中攫取高额回报的消息在東滩社区传开后,于凡便伪造证据。利欲熏心的他仍继续要求开发商将剩余的3000万元汇入由其弟媳之父控股、实际为他本人直接控制的甲公司,并伪造假借款协议,以掩盖犯罪事实。
2012年8月28日,卓立公司再次向甲公司转款3000万元。甲公司未对该款项进行账务处理,按照于凡的授意,甲公司与西安某职业学院签订《短期借款合同》,将上述3000万元出借给该学院。2014年7月10日,甲公司将持有卓立公司的25%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及陕西某矿业公司。
但甲公司跟卓立公司本身没有业务,为掩盖收取卓立公司好处费的事实,2012年10至11月间,于凡让甲公司及焦某与乙公司及何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公司及焦某以5000万元的价格将所持卓立公司75%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及何某,该协议落款时间为2010年3月30日。这份股权转让合同就是虚假的,股权转让实际上并不存在。就这样,经过一番腾笼换鸟之后,于凡得到了卓立公司给付的5000万元好处费。
说于凡小官大贪,一点也不为过,他利用手中的权力,雁过拔毛,疯狂捞钱。2013年下半年,卓立公司和东滩村联合开发的“锦尚名城”项目部分房屋交付,部分村民在装修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渗水等质量问题,遂要求卓立公司予以解决,于凡安排村干部从中协调。施工方中铁西安公司对问题房屋进行维修,并对个别村民给予货币补偿。
2013年年底,村民房屋质量问题已全部解决。卓立公司在办理“锦尚名城”项目土地过户手续过程中,需要东滩村予以配合,但于凡故意拖延办理,并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向卓立公司索要100万元赔偿款。为顺利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卓立公司于2014年1月23日以代中铁西安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名义,向西安程盛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程盛公司”)转款100万元,程盛公司于同年2月26日和27日将该款项转至于凡指定的账户,于凡并未用于村民房屋维修、赔偿,而是自肥。
检方抗诉贿金为5100万元
于凡犯受贿罪、行贿罪一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終结后,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西安市中院审理查明,2012年8月,被告人于凡担任东滩社区居委会主任,代表东滩社区引资开发该村国有土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卓立公司谋取利益,收受卓立公司好处费3000万元。2014年1月,卓立公司开发的“锦尚名城”需要东滩村配合办理土地变更手续,但于凡不予配合,并以卓立公司向村民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向卓立公司索取100万元好处费;2007年7月至2010年3月,于凡三次向时任丈八街道办副主任的徐炳文行贿50万元及价值4.95万元轿车一辆。2012年8月至2013年年底,于凡三次向西安高新区管委会拆迁二办党支部书记胡小芬行贿165万元。
西安市中院认为,被告人于凡利用担任东滩社区居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另被告人于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215万元及价值4.95万元的轿车一辆,其行为又构成行贿罪,应依法惩处。对被告人于凡应依法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于凡能够在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对其行贿犯罪依法可减轻处罚。
2017年6月7日,西安市中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人于凡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0万元、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于凡非法所得赃款人民币3100万元,予以没收、追缴后,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下达后,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于凡提起上诉。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抗诉书认为,于凡于2010年4月、7月利用其控制的甲公司收取卓立公司2000万元好处费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于凡收受卓立公司5000万元系一个整体的行受贿行为,不应区分对待,于凡收受该2000万元的行为亦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此外,于凡将东滩社区所属公司3000万元资金借给他人使用,后将产生的190万元利息据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犯罪,原审判决未予认定不当。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部分支持抗诉,认为卓立公司于2010年4月和7月向甲公司转款2000万元系于凡收取卓立公司给予的好处费,原审判决未将上述2000万元计入于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属事实认定错误,应予纠正。
于凡上诉称,卓立公司、甲公司都是任某的公司,他不是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卓立公司向甲公司转款5000万元不知情,也没有占有该笔款项;卓立公司受中铁建设集团西安分公司委托向程盛公司支付100万元工程款,是双方公司之间正常的民事行为,一审认定为其受贿的证据不足;他向徐炳文、胡小芬行贿是为了东滩社区的利益,他本人没有谋取非法利益,故其行为不构成行贿罪。
陕西省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于凡在该宗事实中的受贿数额应为5000万元的抗诉理由应予支持;多位证人证言及东滩社区出具的情况说明均证明:2013年年底,东滩社区置换房屋的质量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于凡利用程盛公司收取卓立公司100万元,并未用于东滩社区居民房屋维修,该款项系于凡以房屋质量问题为由,向卓立公司索取的贿赂款;国家工作人员徐炳文、胡小芬违反法规、政策规定,为于凡和东滩社区获取额外拆迁补偿款提供帮助,于凡为谋取上述不正当利益而给予二人财物的行为依法构成行贿罪。于凡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于凡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的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唯部分事实认定错误,对于凡量刑不当,应予纠正。
2018年6月12日,陕西省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维持西安市中院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于凡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罪部分和犯行贿罪的定罪量刑部分;撤销西安市中院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于凡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量刑部分、数罪并罚部分和第二项;上诉人于凡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万元、罚金人民币20万元;上诉人于凡非法所得赃款人民币5100万元依法没收、追缴后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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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