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龄人士”权益保障需政策倾斜
2018-10-25魏宏岩
魏宏岩
老年人权益保障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许多国家均对老年人权益进行了特别保护,但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法律体制、历史文化传统的不同,保护的形式也有所不同。这里就概要介绍美国、日本和新加坡的相关制度,以管窥一二。
美国:联邦与州的双层保障
美国联邦层面在1935年通过了以养老保险为主体的《社会保障法案》。1965年颁布的《美国老年人法》(The Older Americans Act, OAA),其目标在于协助美国老年人在收入、居住环境、服务、身心健康、自由与尊严等方面享有公平的机会。此外,《美国老年人法》也赋予联邦层级、州层级、区域层级及地方层级等各级政府服务老年人的权责,将服务老年人的责任扩展至州的层面。此后《美国老年人法》经历了十多次修订。1967年颁布的《禁止就业中的年龄歧视法案》(Age Discrimination in Employment Act,ADEA),禁止对40岁及以上者的就业歧视。此后1986 年通过的《老年工作者福利保障法》(Older Workers Benefit Protection Act)以及1991年通过的《民权法》(Civil Rights Act of 1991),对年龄歧视做了补充规定,禁止强迫退休。
在州的层面,五十个州中有三十个州要求子女在父母年老无法照顾自己的情况下对其进行赡养。
日本:超老龄社会的法律应对
日本是全球老龄化程度最严重的国家。据日本统计局数据,截至2017年10月,日本65岁以上人口3515.2万人,占总人口比重27.7%,可谓进入了“超”老龄社会。日本的老龄化趋势还愈演愈烈,根据日本国立社会保障和人口问题研究所推算,2040年日本老年人所占比例将达到35.3%。
二战后,日本先后出台四部老年人权益保障基本法:1959年《国民年金法》、1963年的《老人福利法》、1982年《老人保健法》与2000年《护理保险法》,保障老年人在收入、福利、医疗、生活护理等方面的基本权益。
在保障老年人就业权益方面,1971年,为了鼓励雇用45岁及以上的劳工,日本政府制定《高龄者雇用安定法》(Law Concerning Stabilization of Employment of Older Persons),1986年修正后的《高龄者雇用安定法》将退休年龄延至60岁,倡导企业为老年人提供继续雇佣机会。此后经1990年、2004年、2013年的进一步修改,目前日本的退休年龄已经延至65岁——只要年满60岁的企业员工希望继续工作,企业必须雇佣至65岁。同时禁止针对老年人的就业歧视,要求招募一定年龄员工的雇主陈述理由。与此同时,日本强化“银发人力资源中心(Silver Human Resources Centres, SHRC)”的功能,为60岁以上老年人提供暫时、短期的工作机会。
随着老年人口的日益增多,仅靠家庭已经不能支撑庞大的老年人口的监护,日本国会1999年通过了《关于任意监护契约的法律》等4部法律,创设了新的任意监护制度(任意后见制度)和监护登记制度。任意监护制度下,老年人在具有完全的判断能力时,选择监护人并与之订立委托监护合同,在本人因年老、精神障碍或其他丧失判断能力的事实发生后,合同生效。任意监护人的职责根据委托监护合同的内容决定,该合同必须公证,并由法定登记机关登记。当老年人的判断能力衰退时,经相关人或者被委托人的请求,法院选任监督人后,合同即生效。任意监护人原则上优先于法定监护的适用。
新加坡:价值观与政策倾斜
新加坡的老年人被称为“乐龄人士”,即到了快乐的年龄,可以安享晚年生活。新加坡的法定退休年龄是62岁,但根据2012年颁布、2017年修正的《退休与重新雇佣法令》,凡是年满62岁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只要健康状况和工作表现良好,雇主都有法律义务为他们提供重新受雇的选择,直到其67岁,并可保留原有薪金。
1991年新加坡政府发表了《共同价值观白皮书》,该《白皮书》推出了力图为新加坡国内各民族、各阶层、不同宗教信仰的民众所共同接受和认可的五大“共同价值观念”,即“国家至上,社会优先;家庭为根,社会为本;关怀扶持,同舟共济;求同存异,协商共识;种族和谐,宗教宽容”。其中的“家庭为根”也体现在其养老保障尤其是家庭养老计划上。
作为新加坡公共住房事业的主管单位,成立于1960年的新加坡住房发展局(HDB)在住房政策上对与老人同住的家庭给予优惠与补贴。住房发展局规定,在分配政府组屋时,对三代同堂的家庭给予价格上的优惠和优先安排。2018年起,为鼓励与父母或已婚子女同住,新加坡政府将近居购屋(距离四公里以内)津贴增至3万元。同时在税务方面,同丧偶的父亲或母亲一起居住的可以享受遗产税的减免优待,和父母一起居住可享受“父母及残疾兄弟税务扣除”的优待。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