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内容是什么(答读者问)
2018-10-25
环球时报 2018-10-25
编辑同志:
今年是《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生效40周年,请问这个条约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甘肃读者 冯青青
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后,双方在政治、经济等方面的交流发展迅速。在此背景下,两国要求尽早展开和平友好条约谈判的呼声日益高涨。1975年1月,中日两国进行预备性谈判,并达成两点共识。但由于双方在某些特定问题上始终无法达成一致,谈判一度搁浅。
随着国际局势和中日两国国内形势的变化,缔约谈判出现转机。1978年7月,中断两年多的中日缔约谈判在北京重新举行,经历多轮艰苦谈判,中日双方8月12日在北京正式签订《中日和平友好条约》。1978年10月23日,《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批准书互换仪式在日本首相官邸举行,该条约从此生效。这是继1972年9月中日联合声明发表、中日两国邦交正常化公报以来两国关系史上又一新的里程碑。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基本内容是:双方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双方将本着睦邻友好的精神,按照平等互利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为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经济关系和文化关系,促进两国人民的往来而努力;条约有效期为10年。中日两国都没有宣布终止条约,条约一直自动继续有效。
可以说,《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中日联合声明的各项原则,为中日关系的全面发展奠定了政治基础,开辟了两国长期友好合作的新时期。▲
(艾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