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会计核算现状分析
2018-10-24孙芳
孙芳
[提要] 增值税作为我国税收的重要来源,是针对在我国境内销售、加工、修理等服务获得增值额而征收的一种税费,其正确核算不仅影响企业及其利益相关者的经济价值,还关系到税务部门工作。综合来看,增值税在我国的实施由来已久,但受多重因素影响,其中依旧存有不少问题,有关方面的研究备受学术界及社会各界关注。本文基于对增值税会计核算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就其相关完善对策进行探究。
关键词:增值税;会计核算;现状;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8年8月21日
一、增值税会计核算现状
在国家宏观政策导向下,多数企业均能自动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税法改革亦是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客观分析来看,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会计核算亦存有不少问题,理论与实践层次上矛盾较大。具体而言,增值税是企业产品或服务在售出并获得利润之后,基于当前销售税额扣除成本税额所得出的增值税。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购入的材料并非完全用于当期消耗,并不能计入完全成本核算中,其所缴纳的增值税并非完全的增值税,虽然可以通过向后递延保证最后缴纳税额一致。但是,在一定时期内,从增值税会计核算维度上讲,其所得出的结果大相径庭。另外,企业在增值税会计核算时,经常按照现在的评价标准来估值当初购入或建设时发生的历史成本,其结果出入较大,与成本计价的原则相悖。目前而言,增值税会计核算实践中,增值税均以企业负担的成本出现,缺乏独立的科目设置,对相关会计信息的披露不完备,很难有效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减少赋税,也影响了使用者决策。
二、增值税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市场经济发展环境下,企业经营业务趋于多样化,对增值税的相关处理變得越来越复杂。但是现阶段,由于增值税会计规范不合理,加之相关工作者臆断,随意性较大,造成了核算中的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一)科目过于繁多。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之相关规定,“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应设有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已交税额、转出多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等九个三级明细科目。客观维度上讲,细致规定某种程度上限制了企业逃税、漏水行为,但过于繁琐,无疑增加了增值税会计的财务管理工作难度,亦不能直接反映企业的真实纳税情况。同时,繁杂冗余的会计科目,所反映的核算内容不尽明晰,容易造成企业增值税会计人员理解困难,并自身核算错误、披露失误等问题。针对此类问题,国家后续颁布实施了《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相关问题补充规定》等改革意见,意在科学合理地简化会计科目,减轻相关人员工作压力及负担,确保披露信息准确无误。但事实上,目前很多企业并未很好地贯彻执行,对增值税科目的设置不合理,给信息资料使用者带来了诸多不便。另外,根据“价税分离”的会计核算规定,货物、采购等费用应计入购货成本,而增值税则需独立核算。同一企业采用差异化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方式,导致每次的购货成本没有可比性。
(二)信息披露失真。一般情况下,增值税的缴纳对企业现金流产生了巨大影响,是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条例规定,如《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增值税纳税申请表》等,要求企业客观真实地披露增值税核算信息。但是,税务部门尚未对企业丢失发票的购货税额、不按规定开具的发票税额等而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作出详细列示,亦没有规范披露方式,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操作空间,甚至出现了弄虚作假行为。同时,如此还造成了企业违法风险,增加了国家税务部门监管难度,对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利。理论维度上讲,增值税具有可转嫁性,仅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中,并不会对企业利润产生影响。但是,在实际操作践行中,会计上对视同销售行为、未能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计入成本或费用处理,并反映到不同的账目上,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信息披露明细性,还影响了企业利润,如视同销售行为的涉税处理、存货非正常损失涉税处理等,均可能导致企业利润减少。
三、增值税会计核算对策
增值税会计核算作为一项系统化工程,需从顶层设计入手,调整会计科目、规范成本核算、完善披露信息等,提升会计信息质量,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作者基于上述分析,结合实际情况,针对性地提出了以下几种增值税会计核算对策,以供参考和借鉴:
(一)调整会计科目。宏观层面上讲,增值税一般包括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两种,其经济含义大相径庭。为了明确显示待抵进项税额对本期应缴增值税的抵消作用,同时排除期末留抵进项税对“应交税费”科目余额的影响,建议开设相关科目,继而提升增值税会计信息质量。本质上而言,进项税额可视为一项预付的未来可实现的资产,与所得税核算中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一般,体现了纳税人可以抵扣的权利,因此建议设置“待抵增值税进项税”。同时,对纳税人来讲,增值税销项税额属于一种现时义务,建议设置“待转增值税销项税”科目,对其销项相关处理。基于此,在立法层次上,重新定义增值税进项税和销项税,根据其经济实质改为纳税人预收的未来负债和预付的未来资产。同时,适度减少增值税会计核算明细科目,如“未交增值税”。因为,在二级科目设置中既然已经有“应交增值税”,明显披露了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无需再重复披露未交的增值税税金,只需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未交税金”的三级科目即可。
(二)规范成本核算。如上分析所述,造成企业成本没有可比性的重要影响因素在于,企业在不同条件下的会计核算方式未有统一。据相关调查结果显示,同一企业采用不同的成本核算方式所得出的结论存有差异,可能会增加其纳税成本,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因此,新时期应尽快建立统一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方式,采用“价税分离”和“价税合一”的并行操作机制,并根据具体条件情况,灵活选择、有效运用。如此一来,以成本核算为最终目的,通过规范“价税分离”、“价税合一”,为企业增值税会计核算提供参考,避免太大的差异出现。在此过程中,要明晰上述两种成本核算方式的特点及差异,理性、公平对待,同时满足企业和税务部门的双重需求,协调好其间的关系,解决利益冲突,并从立法的层次上进行规范,建立完善的循环结构,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并完成税法改革。另外,针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对企业利润的影响问题,建议将永久性税额差异纳入到管理费用中,如发生损坏的购进材料、集体福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的购进货物等,并引起管理层的高度重视。
(三)完善披露信息。完善的会计信息披露,为投资人和债权人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并反映企业管理层面的受托管责任。现阶段而言,我国虽然出台了《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增值税纳税申请表》等相关规定,但对企业增值税会计信息状况的披露依旧不够细致详尽,既影响了有关方面对企业涉税理财活动的了解,又增加了税务部门的监管工作难度。对此,建议进一步引导企业完善增值税会计信息披露机制,通过核算方式方法创新,提升信息质量,并尽可能提高企业主观能动性,使之从成本节约与经济建设的维度出发,设计构建完善的信息披露明细表,将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等详细内容融入其中,为使用者提供诸多便利。在此之余,知识经济时代,人才作为企业参与竞争的核心资本,应加强会计从业人员建设,通过开展多样化的培训教育活动,丰富他们的专业学识涵养,强化其职业精神,树立良好的法治意识、道德意识,鼓励增值税会计核算创新,分享有效实践经验,以提升相关从业人员的综合素养,使之为企业经济发展和国家税收工作做出应有的贡献。
总之,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创新完善十分重要和必要,其作为一项系统化工程,应注重调整科目设置、规范成本核算、完善披露信息,以增强增值税征管,改善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未来关于其探究任重而道远。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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