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及建议
2018-10-24许国萍
许国萍
[提要] 互联网金融在金融业发展中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以第三方支付、P2P网贷和众筹为主要模式的互联网金融实践不断影响传统金融业务,但也面临资金流动性、信用风险、信息安全等诸多挑战,使得互联网金融如何健康发展显得至关重要。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8年8月15日
一、前言
包容性融资是指一个国家的金融体系,为社会中的所有收入群体提供金融服务,特别是对低收入群体和中小型企业。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理念与包容性金融相一致,是推动包容性金融的重要力量。与传统投融资方式相比,互联网金融更符合普惠金融内涵,它具有交易便捷、流程简便、方式灵活、覆盖范围广等特点,很好地覆盖了实体金融服务的盲点。但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一些问题也日益凸显,使得针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与挑战的研究十分必要。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从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角度来看,主要有三种模式,即第三方支付、P2P网贷和众筹。
(一)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是第三方支付公司,具有第三方支付许可证,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和信誉,并与国内外银行签订合同,它为买卖双方提供代收与代付服务和交易结算服务,提高交易结算和资金划转的方便和快捷。支付是金融交易过程中的基础设施。目前,我国电子支付发展速度较快,农村地区的电子支付普及率逐渐提高,“2017年,我国农村地区使用电子支付的成年人比例达66.51%”,第三方支付不断渗透农村金融市场。而在这种逐渐提高的移动支付用户规模中,以微信财付通用户和阿里支付宝用户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占到了90%左右的市场份额,并逐渐向全球市场扩展。
(二)P2P网贷。相比于传统商业银行,互联网金融具有获取信息高效、业务操作便捷、普惠程度更高等优势,且不受时间、地域和身份的限制。由于这种优势,互联网金融的速度和潜力往往是无法估量的。就市场需求而言,中国5,000万家中小型企业中绝大多数都很难从银行获得急需的资金,需求量十分大。在国家层面,中央银行和其他10个部委联合发布《互联网金融指南》,确立P2P产业的法律地位,互联网金融还首次纳入党中央“十三五”规划。目前,随着互联网金融环境的不断改善,P2P平台数量增速有所下降,但截至2017年底数量仍达2,000家左右,历年成交额累计8.33亿元。从用户规模看,2017年全国P2P网贷参与人数日均68.21万人,网贷参与率较高。
(三)众筹。现代众筹是指通过互联网发行筹款项目和筹集资金。与传统融资方式相比,众筹更加开放,获取资金的能力不再是项目商业价值的唯一标准。只要是用户喜欢的项目,他们就可以通过众筹获得项目启动的第一个基金,为更多的小企业或创意人提供无限可能。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不可阻挡的,被广泛认为是大蓝海和大金矿。然而,“采矿”的道路是崎岖不平的,并且大量周边基础设施(如信用信息、技术、法律、市场参与者等)的建设并不完美。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挑战
互联网金融时代,使人们能够以更低的门槛、更快的方式参与到金融活动中去,在普惠金融的道路上逐渐渗透到单个金融消费者、小微企业等。同时,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时间还不长,存在资金流动性、信用风险、信息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出现了互联网金融平台跑路等不良事件,造成了市场情绪恐慌和信心下降等,使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面临挑战。
(一)存在流动性风险。互联网金融不仅参与门槛低,很多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投资起点仅为1元,或100元起投,且赎回方便,因此可以吸引较多的单个投资者或消费者,从而获取海量的客户流量。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投资收益还往往高于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手机银行类货币型理财产品收益,较高的收益也吸引了较多投资者的青睐。但不容忽视的是,与低成本、高收益相对应的是高风险。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在吸引了大量的资金后,没有很好地将资金投放到一个收益相对合理的区间渠道中,忽略了消费者的利益,更多注重的是平台自身的盈利性,一旦出现投资失误,资金流动性风险就难以避免。另外,金融消费者也没有使自己成为一个相对的理性经济人,没有很好地对理财产品进行评估。
(二)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近年来,中国的金融信用环境不断改善,信息基础数据库逐步建立,但建立完善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还需要一定的时间,且现有的信用信息系统主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主导,監控对象局限在传统的金融机构。2017年6月,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建立了全国互联网金融登记披露服务平台,为互联网金融的更好发展提供了服务,但更多服务功能还需进一步探索落地,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信息公开程度还需扩大,使金融消费者借、贷和中介平台三方的信息更加透明、对称。同时,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定位不清晰,互联网金融平台具有普惠金融的优点,但本质仍是金融,向消费者提供高效便捷、创新优质的服务并不意味着对一些应有环节的简化或省略。如,在金融运作方式选择时,没有严把用户利益关,而是选择了一种不太安全的操作方式。
(三)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当前,人类正经历着以移动互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为标志的第四次工业革命,信息安全问题受到广泛关注,互联网金融领域也不例外。目前,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参与方式一般是通过在线注册个人基本信息,因此它可以拥有大量的个人金融消费者信息,并形成信息数据库。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信息技术安全至关重要,投入人、物、钱建立信息安全防护系统是关键。另外,如何使用客户信息库中的资源也是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点。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平台可以通过掌握的数据资源对客户的消费习惯、需求、信用状况等进行分析,从而为客户提供更多样化和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断创新金融模式,并与传统金融形成相互补充、共生发展的金融生态系统;另一方面对数据“来”、“去”的违法违规操作将使消费者利益受损,失去对互联网金融的信心。如金融数据的获取必须在客户同意授权的前提下进行,且不得将客户的信息进行非法贩卖等操作,注重数据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四、政策建议
(一)加速互联网金融立法进程。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必须以相应法律法规为保障,目前我国出台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等文件,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制度逐渐增多,但仍存在一定缺陷。还没有详细的针对众筹平台的法律法规,针对互联网金融投资纠纷处置、消费者个人信息隐私保护等方面的立法也需加强等。因此,遵循金融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完善互联网金融立法十分关键。
(二)加强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在客户信用建设方面,要在互联网金融实名制的基础上促进互联网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等技术的推广,确保广大互联网金融参与个体的信息真实有效性。针对互联网金融机构,要严把注册和认证关,做好注册资金、业务范围、技术体系等方面的准入监管,通过建立相应的评估体系对不同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综合评估,强化政府监管。同时,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和行业从业者之间的互相监督机制,提高行业公开透明度。另外,还应由政府或行业自律组织建立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数据库平台,在统一数据标准的基础上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互用,还可以将互联网金融数据放置在统一平台上进行监管,也提高了数据的安全性、有效性和便利性。
(三)加强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极大地满足了个人消费者、小微企业的投融资需求,成为普惠金融的有力工具。但目前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在对待消费者权益方面仍有不足,如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在售卖理财产品时,故意夸大投资收益来吸引消费者;在出现金融消费者投诉纠纷时,很少有涉及到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具体规定。另外,金融消费者自身也要加强必要的理性自我保护,提高对基本金融知识的了解和認识。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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