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意外暴力伤害这四种情况非工伤
2018-10-24□北方
□北 方
当下,在工伤认定上,许多人都有一种误解,以为职工只要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遭遇伤害,就理所当然认定为工伤。孰不知,《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之情形下的工伤认定,有着非常明确、限定性的规定。至少下列四种情形,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一、工作期间被暴力伤害与履职无关非工伤
【案例】2016年11月20日23时许,娱乐厅服务员小鹏于工作时,送一批客人出门离开,借机站在音乐厅门口边点上一支烟吸起来。此时,在娱乐厅消费的客人宋某出来后将小鹏误认为他人,将其扎伤。小鹏向所在娱乐厅提出工伤认定被拒绝,向某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又诉至法院,同样未能得到支持。
【点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9期“陈善菊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观点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应理解为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引起了暴力伤害结果的发生”。显然,小鹏受伤害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但并非是在履行工作职责行为引起。
二、因工作发生争执受伤未必就是工伤
【案例】赵小娜系某宾馆前台服务员。于工作期间,与同事刘某发生争执,赵小娜先动手引发双方相互厮打而受伤。赵小娜因先动手打人行为受到公安机关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事后,赵小娜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获支持后又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被驳回。
【点评】本案虽然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且由于工作问题与刘刚发生口头争执,但双方口头争执并不是导致赵小娜受伤的直接原因,直接原因是赵小娜先动手推搡刘某继而引发双方相互厮打,因此该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的暴力等意外伤害。
三、工作中被同事扎伤 与履行职责无因果关系不能认定工伤
【案例】佟宇与许阿强同系某公司员工,两人因琐事产生矛盾后的当日晚上,佟宇用卡簧刀将正在工作的许阿强臀部扎伤。事后,许阿强向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获得支持后,其所在的公司经复议后诉至法院,最终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某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点评】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函(2006)497号文件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释义的答复为“‘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而佟宇与许阿强系因私人琐事产生矛盾,引发伤害致其受伤,其所受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没有因果关系,不应认定为工伤。
四、被同事误解刺死并非工作原因不能算工伤
【案例】李占元与汪某某系某劳务服务公司不同班组的包装工人,汪某某听到李占元与另一同事的对话,误以为李占元是在辱骂自己,两人随后发生口角。在厂区的过道上,汪某某用水果刀猛刺李占元数刀致其死亡。事后,李占元妻子与女儿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未获支持,诉至法院后被依法驳回。
【点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这里的事故伤害是指由于企业的设备、设施、劳动条件、工作环境不良造成的伤亡事故,且事故必须是造成职工人身损害的原因。而李占元的死亡系因汪某某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所致。即使李占元在事件的起因上并无过错,也不能因此认定李占元遇害属于工伤。再者,作为包装工,李占元遇害与履行本岗位的工作职责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完全是由于两人的个人行为所致。故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