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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司法基本问题与治理论要

2018-10-23谢爱林徐玉莲

学理论·下 2018年7期
关键词:基本问题治理

谢爱林 徐玉莲

摘 要:社区是城乡的重要基层治理单位,是家庭的基本落脚点,是个人的重要朝夕相处之处,也是最基本的社会群体单元与社会共同体。“社区精神”的缺失,“村改居”社区的出现,社区“碎片化”问题等使社区司法公正意义更为重大。社区司法实践中轻视司法程序、社区司法程序违法制约机制不够健全、社区司法自由裁量权相对草率、社区立法不完善、社区司法腐败等问题严重损害了社区司法公正,需要完善立法先行、司法实践公正、司法监督有力、错判承担后果、司法结合调解,以更好地为构建和谐社会与五位一体新局面提供必要的社区司法保障与社区治理范式。

关键词:社区司法;基本问题;治理;论要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8)07-0108-02

社区是城乡的重要基层治理单位,是家庭的基本落脚点,是个人的重要朝夕相处之处,也是最基本的社会群体单元与社会共同体。社区的凝聚力与活力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社会规则、道德约束、法律准绳,也体现了民族文化、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与个人道德,对构建社会文明具有重要作用。

一、社区司法公正意义重大

有学者认为社区既是一个“地域共同体”,更是一个“精神共同体”。“社区精神”的缺失使本应属于初级群体的邻里关系名存实亡,日常生活世界紧张、疏离,社区排斥和社区矛盾问题丛生。主要原因是把重点放在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而对“精神共同体”建设的关注不足[1]。也有学者认为,近年来在国家主导式的城市化模式下,大量村庄“撤村并居”“村改居”社区广泛出现。从传统乡村到“村改居”社区,其空间特征发生了剧烈变化,由此对社区基层治理提出了挑战[2]。由于当前社区类型的多样化、社会生活的网络化、社区公共事务冷漠化等社区“碎片化”问题,社区治理在中国这样一个“巨型社会主义国家”中更显重要和紧迫[3]。在现实社区治理中,社区司法的基本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问题中。

二、社区司法存在的基本问题

1.社区司法实践中轻视司法程序

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轻程序现象比较普遍,愿意采用简易程序,简易到完全忽视必要的程序,甚至执行了完全错误的程序。如一人定案,不经合议;一人查证,缺乏旁证;忽视管辖权,任意管辖;先入为主,先定后审;不尊重当事人,强迫进行调解,并强迫接受调解;不管期限,长期拖办,甚至超期立案,超期告知,超期送达;忘记或故意不告知当事人相关的权利与义务等。这造成社区司法主体违反程序法,形成很多错误,反而造成了社区更激烈的矛盾存在。

2.社区司法裁判文书不够严谨

社区司法裁判文书毕竟也是司法文书,要求具有基本的事实、基本的证据链、基本的司法依据、基本的裁判结果、基本的格式。但在许多社区,司法文书比较随意,事实不清,证据不明,依据不清,结果不明时常出现,主要是因为社区司法人员水平不够,制作文书水平较差,对司法的公信力造成了严重威胁,甚至完全没有公信力,带来问题较多,也根本无法执行,几乎丧失了权威性。

3.社区司法程序违法制约机制不够健全

完备的社区司法,应该要考虑司法审查、司法渠道、司法听证、司法救济、司法裁判、司法举证、司法送达等,而当司法程序违法时,一切都会带来司法上的不公正。对社区司法程序违法的制约,比较不健全,许多人员完全是为了完成任务,几乎不顾程序。而对司法程序的违法,基本上没人制约,也缺乏较为有力的制约机制,基本上是来的就是官,官说了就算。

4.社区司法自由裁量权相对草率

社区司法的自由量裁权,主要是依据不同的事实,给予合理的把握,但现实中,社区司法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不适度把握的情况,司法人员主观随意性过大。同样违法处罚,有的罚5000元,有的罚50元,相差过大,引发矛盾更为激烈。在具体处理时,受人际关系影响较大,面子案件、后台案件、黑恶势力案件、主观武断案件、证据不足安全、态度案件时常发生。有的是司法人员素质过差,有的是司法人员或明或暗敲诈,有的是司法人员受贿舞弊,有的是司法人员草率武断,有的是司法人员玩忽职守,有的是司法人员确实自己把握不准确,有的是司法人员对案件模式化处理,有的是对案件进行了错误的处理,直接导致了司法不公形成,从而出现冤案错案。

5.社区立法不完善

牵涉社区的许多方面是基于新情况而形成的,立法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如小区出现车辆碰撞事故,或交通事故,打交通报警电话,交警居然会不处理,说这仅是供小区内部分居民通行的,不具有公众性与公共性,不是在公共道路上,不属于道路,也不是交通法规所能管的,是小区,不属于他们处理的范围。打110报警,警方也会说这不是他们管辖范围,是专业警察如交警管的范围,而拒绝出警。诸如此类的新情况,存在立法上的问题,不能及时满足社会的需求,容易出现社会问题,出现很大矛盾,导致社会关系不稳定,司法机关也会说无法可依。在现实中,立法滞后,也会导致社区司法机关面对大量的社区问题存疑,左右权衡,不能依法处置,对社区公正造成严重损害。

另外,社区司法不独立,难以排除外界干预,尤其在钱、权、情、人等的干预下,经常出现社区司法异常,有时成了某些特殊摆设或听命摆布。社区司法人员素质偏低也是普遍问题,社区司法人员或不够专业,或毫无司法背景,或职业素养过低,或司法准则不遵,或伦理缺失,或只知从众,或长期基层工作,优秀蜕化,造成问题很多,甚至“劣币驱逐良币”。社区司法腐败也是问题之一,社区的不信任情绪普遍存在,“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头戴大盖帽,吃完原告吃被告”,“法官肩上有天平,哪边钱多哪边赢”等流行语,在相当程度上可以看出社区司法的腐败变质。

三、社区司法公正治理论要

1.完善立法先行

社會文明需要司法的公平公正。而司法公平公正,需要首先立法,良法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只有很好的立法,才有可遵循的规范。时代的发展,需要对新出现的事物与现象进行必要的规范,也需要对可能出现的事物与问题进行前瞻性规范,以保证社会有序,执行有法,行事有依,避免不公正、不公平、随意性、临时性、突然性、暴力性,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社区司法需求。

2.司法实践公正

社区是城镇的基层治理单位,社区的事情经常关系到局部的安全稳定,在网络时代,社区的一点小事,也可能成为时代关注的大事,甚至引起重大关注。社区司法需要客观公正,需要公平独立,需要严格遵法守法,也需要客观公正判决。一是要认真弄清事实真相,注重证据与逻辑关联;二是要排除各类干预与影响,司法是最后一道正义与保障,需要给基层民众以公正;三是要程序合法,确保在实体法正确依照的同时,程序法也正确依法。只有社区司法公正,才能更好地化解基层矛盾。

3.司法监督有力

社会文明需要基层司法的相应监督,社区问题离百姓近,都是百姓的切身利益,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对百姓而言,这一切都是大事。为了更好地实现社区司法公正,一是要切实对事实真相进行质证监督,防止冤、假、错;二是要对实体法的条文采用情况进行监督,防止乱用、错用、滥用;三是要对程序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避免程序不当,程序不依,程序不清造成百姓受伤害,影响社区司法公正;四是要对司法人员进行必要的监督,以确保不敢贪,不能贪,对社区司法人员要不断加强学习、考核、培訓,优胜劣汰。

4.错判承担后果

社会文明,需要对错判进行纠偏,对错判承担责任,对错判进行赔偿。当前的社区司法中,因为我国程序法中,尚无对社区司法人员违反诉讼程序规范、错用滥用实体法的法律后果承担个人司法责任的规定。因此,在社区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违法承担的后果没有,带来了司法上的一些空白,也使得司法监督仅对事,而不对司法人员本身。在关系到基层百姓的社区司法实践中,司法纠偏需要对司法人员错判承担个人责任,一是应该追究事实认定不清的责任,二是应该追究实体法引用错误的责任,三是应该追究程序违法的个人责任,四是应该对错误判决承担后果,包括赔偿。

5.司法结合调解

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工作向基层下移。要探索新的方式方法,创新工作机制,发挥好政府、组织、居民自身的调节作用,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社区毕竟是人的社会,基层百姓天天相处在一起,抬头不见低头见,大量的社会矛盾、家庭矛盾、个人矛盾,都是可以通过友好调解加以解决时,应该努力劝说调解,更好地建设共同家园。社区治理建设,要通过不断完善治理框架,强化管理、服务、统筹、联系等关键功能,去机关化,走向亲民化,不断探索司法与调解相结合的社区问题解决路径,固本强基[4]。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国家已经明确提出了社会文明建设,面对社区存在的各种利益冲突与邻里矛盾,尤其要预防和避免发生直接冲突和尖锐摩擦,在这种情况下,通过社区必要司法公正来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就更需要发挥好社区司法强大的“调节器”与“安全阀”作用,为排解各类社区纠纷,正确处理好邻里矛盾,妥善解决核心问题,全力维护社区稳定,推动形成安定团结的良好局面,为构建和谐社会与五位一体的新局面提供必要的社区司法保障。

参考文献:

[1]王冬梅.从小区到社区——社区“精神共同体”的意义重塑[J].学术月刊,2013(7):31-36.

[2]吴莹.空间变革下的治理策略——“村改居”社区基层治理转型研究[J].社会学研究,2017(6):94-116.

[3]杨君,徐选国,徐永祥.迈向服务型社区治理:整体性治理与社会再组织化[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95-105.

[4]新华社.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意见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EB/0L].新华网,[2018-01-01].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7-06/12/c_112113036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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