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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外国军舰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

2018-10-23李思杨王焕然

学理论·下 2018年7期
关键词:领海军舰外国

李思杨 王焕然

摘 要:在各国航海能力都显著增强的今天,“无害通过权”作为国家利益与自由航行两种力量的妥协,更具有讨论的价值,尤其是关于军舰的通过,在国际上的声音更是不同,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并为我国提供方案,将是十分有意义的。本文从无害通过的基本理论谈起,并通过外国军舰无害通过的实践和争议进行探讨,之后延伸到对于外国军舰无害通过制度的分析,最后,为我国的实践情况提供具体的建议,以期实现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在无害通过盛行的大背景下,维护我国权益。

关键词:军舰;无害通过;声明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8)07-0100-02

无害通过权,具体要求为“不停止”和“一定速度”,这一权利有着其自己的起源背景,同时,该权利也是国家利益的形式来维护我国的领土安全和国家利益,将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一、无害通过权的缘起及作用

(一)无害通过权的缘起

在1876年,英国发生了一件大事,就是国王诉凯恩案,在这一案件中,“无害通过权”被提了出来。10年之后,美国也通过文件对这一权利加以认可。一直到了19世纪的末期,这一权利得到了基本的确立。20世纪初期,在国际上出现了一个文件,将这一权利加以体现,这一文件就是《过境自由规约》,这个文件做出的组织是“国际联盟”,其中就初步规定了本权利的一些内容。

这一权利是两股力量较量的结果,首先对于一个国家来说,领海意味着主权的一部分,外国的船,尤其是军舰的通过无疑是对一个国家的侵犯,从这方面来讲,不论任何一个时代,任何一个国家都是绝对不会允许主权被侵犯事情的发生;另一方面,伴随着造船技术的发展,国际交流越来越多,经济类的活动肯定也就会越来越多,而交通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命脉,海上航行难以避免通过别国的领海,可是这一需要是与国家主权存在一定冲突的。这个时候,“无害通过权”无疑是解决这一问题最好的途径,这一权利要求“无害”,所以在经过的外国船不可以威胁到领海所属国的国家利益,这也是对于主权的一种保护。同时这一权利也为全球经济发展铲除了阻碍,因为这种“通过”本质上来讲就是为了方便,不需要以侵犯他国主权为目的。所以,我认为这种权利是两种力量相互拉扯、最终妥协的结果。但是我们也同样要认识到,这两种力量的拉扯并不是静止的,而是动态的,当外国船的通过威胁到领海所属国的利益时,如军舰的通过等,这个时候领海所属国也会做出一定的行为来抗衡。

(二)无害通过权的范围

在航行实践以及法律的发展过程中,本权利的范围已经脱离了“领海”范围的限制,同时,也不是领海的所有部分都可以适用这一权利。关于本权利的适用范围,笔者认为可以概括为三部分,首先,“一定范围内的内水”,通常情况之下,其他国家的船想要经过内水的话,必须“走程序”,经过内水所属国的一定程序批准。但是事情都不是绝对的,假如使用“直线基线”的思路来对领海宽度基线进行确认的话,并且让以前不被认定是内水的部分在基线里了,被认定成了内水,这个情形下的内水部分就应该可以运用本权利的相关规定。其次,“群岛水域”,对于群岛的直线基线,这些岛屿的国家是有规划和确定权的,这个时候被基线囊括在内的一片范围的水域,本权利的相关规定是可以用的。最后,“特殊的国际海峡”,这种海峡有其相应的制度对过往船只的义务进行规定,但是有时候也要使用无害通过权。

二、军舰领海无害通过的实践及争论

在国际上,很多国家都有其具体的要求和规定,具体分析,关于该项权利的规定,一共有三种模式。

(一)“所属国同意”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外国军事用船应该提前向领海所属国进行报告,将自己航行的目的进行说明,经过同意之后,就可以行使该项权利了,缅甸、斯里兰卡等国都采取这种方式;缅甸有明确的规定,假如在未经缅甸同意,就进入该国的领海,该国有权让该船舶马上出离本片海域,如果拒不出离,则本国可以使用相应的措施。这种模式是三种模式中限制最为严格的一种,只有经过所属国“知晓”并且做出一定的意思表示,即“同意”,才可以通过,这是对所属国领海权利的一种保护,也是为了国家安全的最佳途径。

(二)“提前报备”模式

主要就是在军事用船经过他国领海之前要提前向其进行报备,进行通知,把自己的目的地等信息进行告知,韩国、克罗地亚使用这种模式,其中,韩国对其更是有明确的规定,规定指出外国的军事用船在经过本国的领海时,必须要把这次行使的理由,船本身的各项信息进行“上报备案”,才可以进入本国的领海,如果拒不报备的话,根据韩国的规定是不可以进入的。这种模式是三种模式中,居中的一种,并不需要“同意”,只需要“知晓”就可以通过,但是跟下一种模式相比,还是有一些严格。

(三)“自由航行”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不需要经过所属国同意,也不需要将船的信息向该国进行报备或者任何程度的说明,直接通过就可以[1]。英、德、意等国家一致提倡这种模式,他们认为这是国际上的一种权利,各国应该积极地响应和支持,促进自由化,但是在荷兰,在坚持这一模式的基础上,也规定了“特别条款”,就是说,假如A国的军舰在荷兰的领海内通过,按照一般原则是无须任何手续的,但是假如A国的三艘军舰同時通过,那就不仅仅是“报备”就能解决的问题了,还需要荷兰的同意,才可以行使“通过”的权利,所以说这种模式在不同的国家里可能都会有所运用,但是运用的程度以及接纳的程度却是有所不同的,因为国家的领土尊严以及安全是一个国家极重要的事务。海牙国际会议也曾经在草案提出,不可以对通过的军舰使用“许可”或“通知”等限制,应保障自由[2]。从上述的各种做法上来看,不同国家都会根据自身的需要进行一定程度模式的选择,其中“发展中”国家,更多的是认为应该对于这一项权利进行一定程度的约束,比如“同意”或者“通知”这两种模式成为多数发展中国家的选择,而相对应的,少数比较发达的国家则会选择更加自由的方式。

三、外国军舰在我国领海无害通过的制度建议

(一)完善“批准”制度

1.设立“涉外批准委员会”

在我国,假如外国军舰想要通过领海,必须要经过我国的批准,那么问题来了,如何进行批准将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第一步是“向谁申请?”我国应该指定一个部门来专门进行批准审查,如果批准程序涉及内容较多的话,也可以单独设立一个“涉外批准委员会”来专门对这一问题进行受理。因为在一项审批中,可能涉及很多具体的问题,如军舰的通过目的,我国的安全预案以及外交回应等,所以笔者认为,设立“涉外批准委员会”将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委员会的成员由外交部、安全部以及公安部、军队等相关部门组成,在批准之前要进行协商,对于其具体事项也要有一定的预案和准备[3]。

2.列明审查内容

对于要审查的具体内容给予明确规定,比如说审查该军舰之前的用途、此行的终点、目的和军舰上的具体设备等,应该明确地列出,这样才能使审查的效率得以提高,并且由于审查的内容十分具体,而且很细致,可以充分保障我国的安全并针对军舰上的设备决定是否让它通过或者提出什么样的应急预案。所以说,“列明审查内容”是特别重要的,也是在解决审查机构问题之后,首要需要解决的问题。

3.时限问题

对于给予“同意”或者“不同意”回复的时间,也要有较为具体的规定,虽然军舰不比商船,其通过的时间影响着其经济交往的效率等问题,但是军舰的航行在其所属国的战略中也同样具有一定的重要性,所以在其审查过程中,如果没有发现存在违规事项,就应该尽快通知其通过,一方面为了其快点通过,以免时间长而出现变数,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效率考虑。所以,应该根据军舰的情况来确定审查期,并且在审查之后马上告知。

4.明确拒绝的情形

对于拒绝通过,应该明确规定几种情形,以“让其信服”,决策有据。首先,对于目的存在问题的军舰,应该根据其具体情况轻重来判断是否让其通过,假如是为了军事演习,那是坚决不可以同意通过的。其次,对于军舰上存在过多“安全隐患设备”的时候,我国可以根据其严重程度进行具体的判断,假如军舰上有核武器,那么坚决不可以让其通过,因为这个情况下,对我国造成的威胁太大了,假如只是有少量普通发射器等军舰必备的物品,则不必对其进行拒绝。最后,在一个时间段里面,不可以有好几个属于一个国家的军舰进入,因为这种情况真的太危险了,稍不留神就可能会引发战争,安全隐患也太大了,所以这种情况之下必须要严格禁止,并且有规定。对于上述三种情形,应该进行明确规定,在拒绝通过的时候,我国也应该明确说明不让其通过的理由。

(二)制定“通过”程序

1.规定通过方式

对于通过方式,在国际文件上已经有了详细的说明,但是在我国也同样要保证规定的衔接性,也要明确说明通过的方式,就是两个关键词“不逗留”和“速度”,除非特殊的情况外,通过的时候肯定要一致行驶,不能中间突然无故停止,但是假如存在特殊情況,比如前面存在危险或者船舶损坏了,都可以按照我国的规定来适用。另外一个关键词“速度”,就是要保障一定的速度通过,不可以恶意减速。对于这个通过方式,我国也要对其加以规定,尤其是至关重要的两个关键词,一定要明确,并且说明例外的情况。

2.指定航道

在指定的过程中也要注意,要结合领海水域的具体特点,要保证航道的安全性,并且方便我国对其进行跟踪监督,所以说,指定一条合适的航道是十分重要的,需要考虑的因素也有很多,比如外国船的特点,水域的安全和我国的监督等问题,都是需要考虑在内的,根据这些影响因素从而决定一条最优化的航道,这也是一个最基本的问题。

3.上浮义务

“上浮”是对外国的军舰实行有效监督的前提和基础,如果不能实现有效的监督,那么前面再多的管控都容易流于形式,除非军舰由于质量问题或者损坏原因不能上浮,否则,必须上浮,这也是我国应明确说明的内容。

4.关于核能动力

假如外国军舰使用核能动力,一定要保障清洁使用,一旦有排放核废物的可能性,就应该让其马上停船进行检查,拒不配合的话,就有权利让该军舰马上离开海域。如果船上有核武器,是不可以给予批准的,但是假如船只是使用核动力,那就要对其进行严格的审核和控制了,不可以侵犯到我国海洋权益。

参考文献:

[1]谷文昭.关于军舰无害通过权若干问题的思考[J].理论建设,2007(6).

[2]League of Nations, Conference for the Codific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Final Act, April 12, 1930, Art.12 (C.228.M.115.1930.V, League of Nations Pub.No.1930.V.7)

[3]吴宏.论军舰的无害通过权[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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