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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险制度构建之法律思考

2018-10-23韩颖梅

学理论·下 2018年4期
关键词:保险法律制度知识产权

韩颖梅

摘 要:知识产权保险是顺应市场防御与分散知识产权风险的需求应运而生的新型综合险。在我国急需建立与我国国情相符又适应国际大环境的知识产权保险制度。目前我国已具备构建知识产权保险制度所需的现实基础和法律基础,在对知识产权保险法制化现实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我国知识产权保险的立法形式、险种设计提出法律建议,以服务于我国知识产权保险市场的有序发展。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险;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8)04-0126-02

蕴含着巨大商业利益的知识产权已然成为现代企业的重要资产,立足于微观视角,企业可持续利润流一定程度上来源于企业知识产权价值的供给。企业知识产权的数量与质量是打造中国核心竞争力、中国自主创新能力的关键。然而,市场经济的逐利性使得知识产权侵权现象逐步增多,无形中增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而知识产权保险顺应市场经济分散企业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的需求应运而生。保护和鼓励知识创新需要知识产权保险法律制度对知识的经济价值予以确认。作为知识产权与保险业交叉的新型金融领域,对其研究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面对日益增多的侵权案件,应当加速合理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保险法律制度。

一、知识产权保险的法律基础

知识产权制度是一把双刃剑。知识产权权利人既可能因为拥有知识产权而获得竞争优势,但是,面临在市场经济中知识产权知识创新投入引发的成本风险以及创新投入到利潤实现过程中潜在的效率风险,甚至是因知识产权侵权为寻求法律救济而引发的败诉或者胜诉后执行不能的法律风险,也可能使权利人因权利保护不当而导致知识产权价值的贬损。

社会的好诉特征回应法律关系的日益复杂化而越发明显,这使得市场主体时刻面临着被竞争对手侵权或者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风险。知识产权保险可承保的风险主要来自于知识产权被他人侵犯以及被竞争对手提起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风险。因潜在的知识产权风险的不确定性,尽管市场主体重视对知识产权的风险防范并强化知识产权专业化管理,但仅凭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及市场主体的事前防范措施并不能完全避免权利人在发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所遭受的巨大损失。众多的市场主体急切寻求某种手段以规避或分散在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风险,使其得以应对或在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时或者承担损害赔偿时能够继续存在并发展。知识产权保险迎合了市场主体的这种需求。以知识产权财产性权益和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为保险标的的知识产权保险承载着救济知识产权风险的责任。知识产权保险实为将知识产权侵权导致可能出现的损失由不同的被保险人转嫁给保险人,可见,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及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是知识产权保险的法律基础。

二、知识产权保险可行性之法律分析

作为一种风险转移的保险制度,其基本功能是当意外损失发生时提供风险分担。在经济层面保险是一种灾害事故损失分摊的财务安排;在法律层面保险是保险人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合同安排。知识产权保险制度亦是对侵权责任法无过错归责原则的细化[1]。在理论上,知识产权作为保险标的符合法律上对保险利益的要求,具有可保性。在操作层面,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在为权利人分散被侵权风险的基础上,同时还替潜在的侵权人承担其因侵权行为引发的侵权后果。构建知识产权保险法律制度,回应与先进的国际保险业接轨的发展需求,有效地为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驾护航,是我国保险法立法的应有之义。

(一)市场对知识产权保险法律制度的潜在需求

较为成熟的保险市场是构建我国知识产权保险法律制度的前提。在知识经济大潮中,保险业稳步发展与摸索创新并行。入世后,国际化竞争与我国保险业的对外开放将扩大保险创新的供给,随着技术创新的成果从国外涌入中国以及外资保险公司大量涌入我国,新的经营理念、新的公司架构、新的产品创新等都被引入到国内保险市场,显然,传统的保险险种已经不能满足于日益成熟的保险市场,国内保险公司在内部利益驱动与外部竞争压力的双重作用下,为迎合不断发展的市场需求,不断地摸索并开发新的险种,将尚未开发的知识产权保险作为一主要目标。在知识经济时代,市场主体分散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的这种迫切需求,同时也推动了保险市场探索开发出新的险种。不断发展的保险业对知识产权保险法律制度的潜在需求为构建我国知识产权保险制度提供了良好的市场基础。在国际化的进程中,尤其是中国入世以后,知识产权的保护面临较大的压力与障碍,这就要求我们在法律制度的完善方面迅速给予回应。

(二)公共政策的支持提供了良好环境

自从我国入世以来,为缩小我国与TRIPS协议的差距并迎合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陆续修改了《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等国内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国务院也先后制定了有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一系列行政法规,为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了稳定的法律框架[2]。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并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把知识产权保护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

政府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坚定不移。通过颁布与实施一系列政策,为构建知识产权保险制度营造了良好的宏观政策环境。我国颁布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年—2020年)》,鼓励金融机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的金融服务。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文化部、中宣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开辟金融知识产权领域成为保险的新领域,并进一步强调保险支持文化产业振兴与发展的作用。这些政策的出台为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险制度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三、我国知识产权保险制度构建之法律思考

我国开展知识产权保险制度以满足社会需求。目前我国并没有构筑起成熟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处于初步阶段。在知识经济大行其道的今天,在我国设立和扩展知识产权保险市场是必然的,但与欧美等国知识产权保险的迅猛发展不同,因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起步较晚,国内的保险界对知识产权了解不深,在中国并不具备美国市场所具备的条件——市场、创新和法律保护高度发达[3],造成我国在知识产权保险领域的滞后。因此,为适应时代发展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急需建立与我国国情相适应,又适用于国际大环境的知识产权保险制度。

(一)我国知识产权保险的立法形式分析

为应对知识产权遭受的高侵权风险,作为新型金融的知识产权保险能有效地保护被保险人的知识产权权利。在发达的高科技技术普及、侵权成本低的今天,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高发的,这就需要我们对知识产权保险类别在法律层面予以规范。当产生纠纷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权利人的权利是最为直接、最为有效的方式。在立法中,知识产权保险主要有三种形式。

第一,在现有的知识产权相关法中增设知识产权保险条款。例如将专利保险的法律规范增加到《专利法》中,将商标保险的法律规范增加到《商标法》中,将著作权保险的法律规范增加到《著作权法》中。这种模式虽然能较为直接具体地为知识产权保险合同提供法律依据,但仅停留在对有限的既定的知识产权保险进行规范的层面,无法全面有效地对日渐丰富的知识产权保护对象予以保护。

第二,在保险法中增设知识产权保险条款。知识产权保险作为一种财产保险,将其归入保险法中看似是合理的。但知识产权保险所具有的非营利性、政策性、不完全自愿性等特征与《保险法》中所规范的自愿、营利性的商业保险的基本特征并非完全吻合,因而將知识产权保险囊括到现行保险法中难以避免与保险法精神相抵触的嫌疑,因此在保险法中增设规范知识产权保险的法律条款欠妥当性。

第三,制定专门的知识产权保险法。我国现行的《保险法》规范的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多侧重于一般性规定,未能全方位保护所有财产利益,亦未能对知识产权保险做出专门细致的规定。因此,鉴于知识产权保险所独有的特殊性与重要性,笔者主张在借鉴与合理移植国外保险特别法例的基础上,应为知识产权量身打造专门的保险法,即制定并出台《知识产权保险法》,以更好地在法律层面对这一新兴保险的险种予以制度化,从法律的应然走向实然。

(二)我国知识产权保险险种设计

知识产权实力有限的中小企业欲借保险之力来保护和实施其知识产权权利,经济实力有限的权利人欲借由保险来填补因知识产权纠纷引发的诉讼费用抑或抗辩费用支出以及支付赔偿金。应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对知识产权保险的需求,从保险险种层面来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险进行制度设计。

保险标的的不同和知识产权自身的特殊性质使然,在构建《知识产权保险法》中大致可以将知识产权保险险种做如下设计。

1.知识产权诉讼费用保险

投保人投保知识产权执行保险的目的在于分散自有知识产权受到他人侵害并为维权以及被指控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由抗辩引发的法律费用。此险种可强化企业知识产权风险管理。知识产权侵权方或被侵权方均可投保。承保范围为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参加诉讼所需的法律费用,即因自有知识产权遭遇侵犯为维权发生的起诉费或者因被控侵权并应诉答辩引发的诉讼费用。具体包括案件起诉费、反诉费、仲裁申请费、申请保全以及申请专家出庭作证费等费用。

2.知识产权许可费用保险

该险种的设计主要适用于在我国大量存在的专门通过研发并将研发成果授权许可他人使用的企业。知识产权许可是带有一定风险的。当研发企业在知识产权许可授权时,被许可方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濒临破产而不能缴清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时,由此给研发企业造成的损害,可以通过购买此种保险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投保人投保知识产权许可费用保险的目的在于分散知识产权许可费无法收回的风险,以维护交易安全。

3.媒体侵权责任保险

目前,媒体人在开展传媒工作时过失侵犯他人商标权和著作权的状况频发,通过投保媒体侵权责任保险以化解该风险。该险种主要为防范电视、广播、杂志、报刊等媒体人在实施广告、传播等行为中因著作权、商标权侵权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媒体侵权责任保险可以分为电台侵权责任保险、广告侵权责任保险、广告商和广告代理商责任保险、广告伤害保险等。该险种的投保人主要为从事新闻、出版发行、广告发布行业的单位。随着我国对深入发展的文化产业的高度重视,作为职业责任保险的媒体侵权责任保险制度化建设已为应然。

在我国知识产权保险具有现实的可行性,这为构建我国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结合我国的发展实际,从适应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求出发,在合理借鉴国外先进的知识产权保险经验的基础上,为构建我国的知识产权保险制度提出设想,在理论上推进知识产权保险法律制度层面的供给,以顺应世界知识产权发展的总趋势。

参考文献:

[1]李亮.知识产权保险制度研究[J].法律适用,2012(12):28.

[2]孙应征.知识产权法律原理与实证解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56.

[3]李亮.知识产权保险制度研究[J].法律适用,201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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