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严征管:费率能降多少
2018-10-23马光荣
马光荣
为了给企业更大的定心丸,建议步骤上先部分降低社保费率,再逐步加强征管。
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规定,从明年起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舆论普遍预期社保征管将大大严格,一些地方近期还出现了税务部门追缴企业欠缴社保费的案例。
但国务院常务会议很快给出定心丸,强调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要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同时研究适当降低社保费率。
社保费的征缴,之前大多数省份都是由社保部门负责,或者是社保部门核定、税务部门代征,仅有四个省份是由税务部门全责征收。社保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后,征管严格度将会提高,这是两层因素叠加的作用。
相比于社保部门,税务部门对企业财务数据、员工人数、工资等信息掌握更为深入,也有更多的征税和稽查手段。同时,国地税合并后,税务部门实施以国家税务总局垂直管理为主的体制,地方政府对税务部门的影响力减少。因此,以往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放松对企业的社保费征管,未来这种做法将会减少。
严征管影响几何
尽管我国社会保险制度要求职工强制参保,有全国统一的法定费率,对缴费基数也有明确规定,但长期以来,在征管层面实际操作中是比较宽松的。
首先,从社保覆盖面上来看,尽管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率已经从2004年的45%上升到当前的75%,但仍然有1/4的城镇职工没有参保。第二,已参保群体中,仅有少数严格按照法定费率和缴费基数参保。很多企业不是按照员工实际工资来缴费,而是按照较低的基数缴费。一些地方政府还会给企业费率上的优惠。广东和浙江两省,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合计缴费率只有20%,远低于全国标准缴费率28%。
公开数据显示,养老保险参保职工的人均缴费与社会平均工资之比是17.4%,远低于全国标准法定费率28%。即使考虑到缴费基数存在社会平均工资3倍这一上限,以及灵活就业人数的缴费基数偏低等因素,法定缴费率应在25%左右。因此,对于全国已参保职工而言,实际缴费率与法定缴费率之间存在1/3的缺口。而如果将1/4的未参保职工也纳入计算,那么实际缴费额与法定缴费额相比少了近一半。
这组数据也可以解释我国社会保险的一个现象,即社保法定缴费率居于全球前列,但社会保障水平却不高。老龄化程度还没有那么高,但一些省份却出现了养老金发放的困难。原因就在于征管宽松,社保费征缴额占GDP比重仅有6.5%,低于OECD国家平均9%的水平。我国养老保险法定缴费率为28%,养老金替代率(养老金与退休前工资之比)仅有47%左右;而美国养老保险缴费率为12.4%,养老金替代率却达到了49%。
社保严格征管会提高企业用工成本。经测算,如果现有参保职工严格按照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同时养老保险法定缴费率严格按照28%执行的话,整个企业部门的缴费负担上升50%左右,企业的用工成本会上升7.5%,企业的利润会下降8.2%。短期之内,因为工资有黏性,所以缴费负担的上升主要由企业承担;但是中长期看的话,用工成本上升导致部分制造业企业可能会出现外迁,工人工资会下降。
严格征管对原先社保缴纳不规范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来说,冲击最大。在行业层面,劳动密集型的行业因为劳动力成本占比大,受到的冲击将更大,例如纺织服装、轻工制造业、建筑业、生活服务业等。笔者的一位朋友在江苏经营一个制衣厂,他说如果明年社保严格执行的话,像他们这样的企业可能就要关门了。
9月6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各地要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意味着政策上会有一个过渡期,以免对企业经营造成太大的震荡。但这句话也暗含着,社保严格征管的大方向是不变的。
为全国统筹铺路
社保严格征管,一些舆论认为是很多地方养老金发放困难,政府缺钱所以才这么做,舆论有反映也因这与近年来我国一直强调的减税、降成本大基调相违背。实际上,社保费交由税务部门严格征管,更重要的目的是有利于实现社保费率的全国公平统一,为下一步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铺好路。
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险体制的统筹层次很低,大多是在城市层面统筹,少数省份实现了省级统筹。这种分割的社保体制,产生了很多弊端,不利于劳动力跨地区流动、不利于分散基金风险。在缴费率上的弊端,是各地区征管松紧不一,企业实际缴费负担存在巨大差异。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或地方保护,形成了若干费率洼地。
东部沿海省份由于年轻人口净流入,养老负担较轻,因而征管较松;老工业基地集中的省份则由于人口净流出,同时国企退休职工数量较大,养老金发放困难,实际缴费率高。比如,广东的实际缴费率仅有9%,而东北三省、内蒙古、新疆的实际缴费率均超过了20%。
我们看到的“投资不过山海关”,部分也是受东北地区的社保高缴费率的影响。进一步说,社保缴费率的地区间差异加大了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甚至产生了“马太效应”。社保实际缴费率在地区间、企业间的不统一,阻碍了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不利于要素的有效率配置。因此,统一各地区、各企业间的缴费率和征管力度,既有利于促进公平,也有利于提升效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税制改革应该满足“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而社保费率的统一则应是题中之义。
统一社保费率和征管力度,也是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需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今年则已迈出了第一步,建立养老保险中央调剂制度。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意味着各地区“共吃一口灶”,因此要求各地区的费率和征管力度统一。
费率下调先行
尽管各地区养老保险收支状况苦乐不均,但是如果把各省加总起来,近年来都是有结余的。人社部数据显示,2017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險基金收入是4.3万亿元,基金支出是3.8万亿元,当年结余0.5万亿元,账上累计结余4.4万亿元。即使扣除财政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补助0.46亿元,缴费收入与基金支出也大抵相当。因此,如果严格社保征管的话,我们实际不需要这么高的法定缴费率。
据测算,如果维持现有全国总征缴收入不变,当百分百严格征管后,法定缴费率在现有基础上可以降低1/3,养老保险缴费率可以从现在的28%降到20%。当然,这取决于我们社保严格征管的力度有多严格,如果严格的力度打折一半,那么养老保险缴费率可以从28%降到24%。因此,未来社保缴费率的下调幅度,取决于社保征收力度的提升程度。
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对降低社保费率的幅度进行研究。为了给企业更大的定心丸,建议步骤上先部分降低社保费率,再逐步加强征管。如果是先加强征管,再降低费率的话,有些企业因难以消化用工成本而退出,再降费率已难以将其“救活”。换句话说,步骤上,应该“先松后紧”,而不是“先紧后松”。
当然,社保费率的降低不仅需要考虑到当前的养老负担,还需要考虑到,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我们社保基金的收支压力会逐渐加大。但是对于人口老龄化的影响,我们更应该考虑延迟退休、全面鼓励生育、划转国有资本等方式来应对。
实际上,我们还应考虑到,社保费率的下调,本身也有拉弗曲线的效应,可以提升企业和职工的参保积极性。之前很多企业和职工不愿意参保或不如实参保,一个因素是因为我们费率太高。社会保险是社会托底的重要机制,全民参保是一个努力的方向。除了降费率外,我们还应该在社保制度当中进一步完善“多缴多得、长缴长得”的激励机制,调动企业和职工的参保积极性。这样参保人尽管缴费增加,但知道可以多领养老金,那么参保积极性也会上升。
因此,最终社保费应该回归到“低费率、严征管、宽费基”,这恰恰就是理想的税收制度。不仅如此,“全民参保、公平参保”恰恰也是理想的社保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