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防规范体系更新实施后建审工作实践中遇到的典型问题探讨
2018-10-21杨华
摘要:本文介绍了2014年至2015年我国消防规范体系更新后的相关新变化。总结了新规范体系更新实施后建审工作实践中遇到的16个典型问题并进行了相关讨论。在兼顾原则性和实际可操作性的基础上,针对问题的解决措施进行了探讨,并给出了解决此类问题的有关建议。本文对于此类问题的讨论为建审工作中此类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有益参考。
关键词:建审工作;建设工程;新消防规范体系
2014年至2015年,我国若干与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和备案抽查相关的国家标准相继进行了修订并实施。2014年5月1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实施。2014年10月1日《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实施。2015年5月1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实施。2015年8月1日,《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实施。本次消防规范的集中更新,不只和以往历次消防规范更新一样仅对规范的技术性要求进行修订,同时也在多个新规范集中修订的基础上,形成了新的消防规范体系。
一、新消防规范体系的建立
本次消防规范集中更新之前,消防规范主要由2005年进行局部修订并于2005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以下简称“高规”)和2006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以下简称“旧建规”)作为核心构成。在原有以高规和旧建规为核心的规范体系下,高规和旧建规分别按照建筑高度区分约束范围,在各自的约束范围内既提出原则性设置要求,又提出技术性约束。因此,可以说在旧的规范体系下,高规和旧建规是并列关系。这样的规范体系对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人员和公安消防部门建审人员而言,具有便于学习、使用的优点。然而由于建筑设计防火要求日益细化,以及建筑防火技术手段和规范技术性约束的更新速度日益加快,便带来了新的问題,例如,新的技术性约束条文不断增加导致规范越来越厚、体系越来越庞杂;技术性约束条文如果需要进行局部修订,则整个规范均需要更新版本等。因此,本次消防规范集中更新时,将原则性设置要求统一放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以下简称“新建规”)中,而其他技术性约束放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以及未来将颁布实施的《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规范》中,即在新的消防规范体系中,新建规负责规定“设不设的问题”,由其他各专业规范负责规定“怎么设的问题”,形成了以新建规为核心的总分结构的新体系。既保证了规范体系的稳定性与完整性,又便于未来对技术性约束条文进行修订。对于公安消防部门建审人员而言,虽然本次消防规范集中更新后需要掌握的规范增加了,但是规范的体系却更加清晰。因此,本次消防规范的集中更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15年4月27日,公安部下发《关于执行新版消防技术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公消〔2015〕98号)对新建规等实施的有关问题提出了要求,通知要求“自新版规范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应执行新版规范。”并且“新版规范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可按原审核或者备案时适用的规范执行,但鼓励建设、设计、施工及使用单位积极采用新版规范”。然而,由于此次规范体系更新涉及面广、部分条文变化较大,使得公安消防部门建审业务人员在实际工作面临了一些问题。本文作者列举了新消防规范体系更新实施后建审工作实践中遇到的若干典型问题,并对解决办法展开了探讨。
二、建审工作实践中遇到的典型问题
以下是在相关新规范实施后,建审工作中关于新旧规范转换面对的若干典型问题。
1.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
旧建规中只针对消防车道提出了要求。而新建规在对消防车道提出要求之外,针对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在第7.2节专门增加了有关条款。由于新规范中要求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宽度不应小于10米,而依据旧规范进行设计的项目均未在设置消防车道之外设置如新规范所要求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从而使一些依据旧规范进行设计的项目在按照新规范进行审核时无法满足规范要求。
2.设置在商业综合体中的电影院
旧建规对于目前较为常见的、设置在商业综合体中的电影院并没有提出设置独立安全出口的要求。而新建规中第5.4.7条要求剧场、电影院等不能设置在独立建筑内、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除满足规范其他有关要求外,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不与其他用途的场所或其他楼层共用。从而使一些依据旧建规进行设计的项目在按照新建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抽查时由于未设置独立疏散楼梯而需要增加疏散楼梯。虽然这种情况下,实际工程大多通过增加室外楼梯解决,但是由于室外楼梯的设置受到城市规划、立面美观等多种因素限制,进行改造往往也有一定困难。
3.儿童用房、儿童及老年人活动场所
新建规对儿童用房、儿童及老年人活动场所的疏散楼梯设置形式进行了强化要求。新建规第5.4.4条要求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当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三层;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对此此类场所疏散楼梯设置要求的提高,使得依据旧建规设计的项目在依据新建规进行改造和行政许可或备案抽查时,由于不能满足独立安全出口设置要求而无法取得合格。
4.外墙外保温系统保温材料
新建规第6.7.4条增加了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的要求。另外,第6.7.7条对于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和27米的住宅建筑,提出了要么采用A级保温材料,要么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小时的要求。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外墙保温级别要求提升,住宅、公建等面临提高保温等级或改设耐火完整性不低于0.5小时门窗的选择。
5.住宅建筑中用于避难的房间
新建规中新增加了对住宅建筑中用于避难的房间的要求。新建規第5.5.32条要求,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个房间符合下列规定:(1)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2)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小时,该房间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宜低于1小时。旧规范中没有此类针对住宅建筑中用于避难的房间的专门要求。
6.使用在防火分隔部位的防火卷帘
新建规对于防火分隔部位使用防火卷帘这种防火分隔措施提出了明确要求。新建规第6.5.3条要求,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米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米,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米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米,且要求防火卷帘应具有火灾时靠自重自动关闭的功能。因此一些在旧建规实施期间已经采用防火卷帘进行防火分隔的项目,在新建规实施后有可能因为防火卷帘的使用长度超过新规范有关要求,从而在重新装修改造的申报过程中遇到需要重新设置防火分隔方式的问题。
7.商业服务网点疏散距离计算方法
新建规中,明确了原来旧规范中不明确的商业服务网点中疏散距离的计算方法。新建规第5.4.11条要求商业服务网点内的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即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22米、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大25%的要求。由于旧规范中对于商业服务网点疏散距离计算方法不明确,部分依据旧规范设计的项目通过设置封闭楼梯间的形式来解决商业服务网点二层最远点疏散距离过长的问题。通过设置封闭楼梯间解决二层疏散距离的商业服务网点内的安全疏散距离往往大于新规范所要求的疏散距离。但新规范中要求,无论采取何种楼梯间形式均应满足疏散距离要求。因此一些依据旧规范设计合格的商业服务网点在进行改建、扩建时,将面临疏散距离符合新规范要求的问题。
8.每100人最小疏散净宽度和展览厅人员密度
新规范将公共建筑(除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外)每100人最小疏散净宽度根据计算对象所在楼层来确定的方法,修改为按建筑总层数来确定。在新旧规范转换可能造成以下问题:原来旧规范时期,高层建筑的地上1至3层分别可以按照各自每100人最小疏散净宽度计算,而新规范时期只要建筑总层数超过4层,所有楼层的每100人最小疏散净宽度均应按1m/百人计算。造成楼层所需疏散宽度增加。另外,新建规第5.5.21条增加了专门针对展览厅的人员荷载计算方法,要求在计算展览厅的疏散人数时,其人员密度不宜小于0.75人/m2。按照新建规计算得到的此类场所所需疏散宽度增加。以上这些变化,使相关建筑在需要改建、扩建而重新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抽查时遇到疏散宽度不足的问题。
9.建筑分类及设备设防级别划分标准
新建规将旧建规和高规中依据建筑层数划分单多层、高层建筑以及依据建筑层数对一些消防设施提出设置要求的条文,全部统一成依据建筑高度进行划分和提出设置要求。新旧规范转换带来一些问题,例如,旧规范中对18层以上提出要求的,新规范中修改为54米以上提出要求,使得符合旧规范的某些层数为18层但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建筑,在新规范中不符合规范要求。
10.高度计算方法
将旧建规中坡屋面时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檐口作为建筑高度的计算方法,变为坡屋面时,将建筑室外地面至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作为建筑高度。新建规实施后坡屋顶建筑由于计算方法变化,从而建筑高度变高,可能造成原本在旧建规时期处于24米、27米、33米、54米等临界线上的建筑,突破24米、27米、33米、54米等关键划分标准。
11.消防电梯
原高规第6.3节要求塔式住宅、12层及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米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平方米时,应设1台;当大于1500平方米但不大于4500平方米时,应设2台;当大于4500平方米时,应设3台。而新建规中按照本文上述2.10中所述,统一依据建筑高度提出设置要求,新建规第7.3节要求建筑高度大于33米的住宅建筑、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米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以及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米而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其它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因此对于一些建筑而言,依据旧规范设置的消防电梯可能存在依据新建规标准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问题。
12.通过相邻防火分区之间开设甲级防火门借用疏散宽度
新建规第5.5.9条中,对通过相邻防火分区之间开设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个安全出口借用疏散宽度提出了要求:(1)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隔;(2)防火分区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时,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各,防火分区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时,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1个。(3)借用的安全出口不应计入总的疏散宽度,即整层疏散宽度应符合规范要求。(4)借用宽度不应大于疏散总净宽度的30%。在新旧规范转换后可能带来例如此类问题:原来使用旧规范时相邻防火分区之间开设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个安全出口借用疏散宽度、且防火分区之间使用防火卷帘进行分隔通过审核或备案的项目,在新规范实施后进行装修改造可能将面临防火卷帘必须换成防火墙、疏散总净宽度不够等问题。
13.室内有顶步行街
旧规范中,对室内有顶步行街没有明确要求,因此较多的此类建筑通过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专家评审会的形式通过审核。而新规范中对室内有顶步行街增加了具体条款,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明确规定。此类建筑原则上不再属于超出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范适用范围的或者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防火分隔、防烟排烟、安全疏散、建筑构件耐火等设计时难以满足工程项目特殊使用功能的情况,原则上此类建筑在新规范时期已经不符合申请消防性能化设计专家评审会的基本原则。
14.矿物绝缘电缆
新建规针对消防配电线路与其他配电线路共用电缆井、沟的情況提出了要求。新建规第10.1.10条要求消防配电线路宜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15.汽车库借用住宅疏散出口
除新建规外,其他新实施的有关规范也有一些条文带来较大变化。新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对汽车库借用其他功能区域楼梯间作为安全出口做出了明确。明确要求汽车库除借用住宅底部的疏散楼梯外,不应借用其他类型建筑的疏散楼梯作为安全出口。同时第6.0.7条针对与住宅地下室相连通的地下汽车库借用住宅疏散楼梯提出了以下要求:当不能直接进入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间时,应在地下汽车库与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之间设置连通走道,走道应采用防火隔墙分隔,汽车库开向该走道的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未实施以前,汽车库直接借用工业建筑底部疏散楼梯、公共建筑底部疏散楼梯的做法不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汽车库使用除住宅建筑底部的疏散楼梯以外的其他建筑的疏散楼梯时,需在首层与其他类型建筑完全独立分隔。
16.高位消防水箱
新的《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除保留了在原来旧规范体系时期要求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的要求以外,对各类建筑的高位消防水箱容积的最低要求进行了明确: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小于36立方米;建筑高度大于100米时,不应小于50立方米;建筑高度大于150米时不应小于100平方米。多层公共建筑、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和一类高层住宅,不应小于18立方米;一类高层住宅建筑高度大于100米时,不应小于36立方米。对二类高层住宅、多层住宅、工业建筑也作为具体要求,对商店类建筑单独做了要求。部分旧规范时期已经通过审核、备案的项目进行改造,需增设高位消防水箱或高位消防水箱容积需做相应的增大。
新旧规范体系中条文的不同还有很多,本文不再一一赘述。上述16个问题是新消防规范体系更新实施后建审工作实践中遇到的较为典型的问题,因此在本文中加以讨论。
三、问题的解决措施探讨
由于新旧版规范之间存在以上较为典型的差异而且实际建筑情况复杂,在建审工作实践中简单的采取“凡是新规范实施后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和备案抽查的项目全部按新规范执行”的“一刀切”的办法,固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但是在建审工作实践中却难以实施。一些建筑由于无法达到“一刀切”做法的要求,进而在需要进行改建、扩建时不再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和备案抽查的申报,实际上造成了消防工作中执法漏洞,滋生了火灾隐患。工作实践的复杂情况,需要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采取更加具体的执行办法。结合实际工作与有关法律法规,本文提出以下有关建议:
(1)新规范实施以前,建设工程已经规划部门初审进入图纸设计阶段或已经图审机构图审的,其消防设计审查和竣工消防验收可按照初审或图审时所依据的规范执行。
(2)新规范实施以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或审核备案抽查不合格,新规范实施以后修改调整消防设计,并重新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的,可按原审核或者备案抽查时依据的规范执行,但鼓励建设、设计单位执行新版规范。
(3)按原规范已经消防验收合格或竣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合格的建设工程,进行改建、扩建或建筑内部装修的,涉及到建筑结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扑救面等方面确有困难无法整改的,可按照原验收或验收备案抽查时依据的规范执行,其他方面按照新版规范执行。
(4)新规范实施以前,未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备案抽查且已施工的建设工程,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后,应按照新版规范执行,但涉及到建筑结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扑救面等方面确有困难无法整改的部分,可按照开工建设时执行的规范执行。
四、结语
消防规范是建筑消防安全领域的指导性国家标准,是通过调研、实验以及借鉴国际有关规范标准等方法形成的具有科学性、强制性法律效力的消防设计审核及备案抽查的标准依据。此次,消防规范体系的更新,使体系结构更加清晰合理、各规范相互关系更加明确,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然而建审工作的执法对象是现实世界中千变万化的建设工程项目,每个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均涉及到几十个复杂的环节。想要“一刀切”、找到“一贴灵”、“一句话”解决问题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在面对建审工作实践中的问题时,既要把握法律法规的根本原则,又要针对具体问题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解决措施,实事求是的解决实际问题。
参考文献:
公消〔2015〕98号,关于执行新版消防技术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Z].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15.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1998.
公消〔2009〕52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Z].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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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974-20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S].工业:00282.
作者简介:杨华(1986—),男,工学博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消防指挥系教官,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工程师,主要从事建筑火灾防控及灭火救援技术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