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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标中最低价中标的探究与分析

2018-10-21曹国俊

装饰装修天地 2018年13期
关键词:分析探究

曹国俊

摘 要:最低价中标目前在国际上是通用认可的招标模式,符合市场发展的客观规律。文章分析研究了最低价中标在国际上的使用情况,对目前在我国实际应用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分析,结合目前建筑市场实际情况提出了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最低价中标;分析;探究

1 引言

最低价中标目前在国际上是通用认可的招标模式,不论在政府采购中,还是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均得到十分广泛的应用。从欧美先进国家的工程建设发展来看,也较为普遍地遵循着并采用这一做法,即由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最低价中标体现出各投标人在报价上展开竞争,同时也符合市场竞争这一客观规律,实践证明,该方法能够产生积极的社会经济效益。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最低价中标在我国目前的实际应用中情况并不容乐观,出现了各种争议和问题。本文拟从目前在我国实际应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探究适用于我国建设工程采用最低价中标法的针对性措施和对策。

2 最低价中标在国际上的成功应用

美国,当今世界经济最发达的国家,在世全界范围内来说其招投标制度是相当完善的。美国著名的米勒法案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中,规模达到1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采用最低价中标法。经剖析其招投标制度,美国的完善之处可归纳为:(1)严格而全面的资格预审制度;(2)完善而有效的建设工程担保体系;(3)客观而透明的社会信用评价体系。

英国,是建设工程招投标法规制度的起源地,也是最早提出最低价中标设想的,在《英国公共工程合同规则》中也对最低价中标做了明文规定:“招标人应根据投标授予公共工程合同:(1)该投标的投标价格是最低的;或者(2)该投标对投标人来说是最具优势的”,该规定至今仍在继续执行。

德国,工程项目被定义为公共工程以及私人工程。公共工程即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除此之外就是私人工程。通常来说,在政府工程均必须采用最低价中标的原则,而在私人工程中,可以参考按照政府工程的模式展开。但是这里的最低价并不是恶意竞争的最低价,而是在一定幅度内的合理最低价,按照德国的招投标法律规定,最低价与标底价的偏差幅度不得超过政府百分之二十方为有效。这对于编制标底价的要求非常高,因此必须是十分准确地反映市场、体现建筑真正价值的标底价才能够有效地起到参考作用。

3 最低价中标在我国发展使用中产生的问题及原因

3.1 最低价中标出现了“劣胜优汰”的异常现象

从我国开始实行最低价中标法以后,出现了部分本身没有实力、管理水平偏低,有的是完全不符合工程施工具体标准的企业,但靠最低价的优势取得了中标,从而产生了“劣胜优汰”的奇怪现象。显然,工程的施工质量靠这些企业的管理、技术、水平是很难保证的,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很容易产生大家所说的“豆腐渣工程”。

3.2 低价中标盼索赔

如今建筑行业呈现“僧多粥少”的状态,在压价竞争方面显得十分激烈。施工单位在低价中标以后,就用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巧立名目等手段来欺瞒业主,索要高价赔偿,来填补低价中标的资金空缺。假如投资方没有同意补偿,往往容易引起必须要的合同或经济纠纷,有的更严重的施工单位采取行贿、送礼等违法手段来达到得到补偿的目的,导致如今建筑行业内经常出现腐败问题。

3.3 衍生出围标、串标等情况

现在有的招标工程在表面上来看有许多施工单位一起参与投标,但真正情况是只有1家或者2家单位把控着投标的全程,所给出的投标价格都是相差不多。不管评标的专家怎么评定,真正中标的还是这几家操控的单位。虽然围标需要花钱,但这些钱可以从抬高中标价里弥补损失。有的严重的情况,一些投标的单位互相形成联盟,一起抬高投标价,等中标后,由中标单位补偿给所谓的“陪标”单位一些经济利益,这样的行为称之为串标。很明显,围标和串标是违法的暗箱操作行为。

3.4 标后管理缺成效

在工程低价中标以后,可以通过标后管理来防止出现工程中质量、工期和安全施工等方面的问题。但从实际日常操作中看,标后管理的管理成本太高,但收到的成效却甚微。

笔者分析后认为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缺失社会信用机制,即便是采用资格预审也无法反映其真实资格的状况,使得劣质投标人有机可乘;第二,招标条件要求还不够严格,前期的设计勘察准备工作不够充分,导致项目在实施阶段变更多,让低价竞争有利可图;第三,完善的工程担保机制与合同体系缺乏,对投标单位的行为约束力并不强;第四,评标的过程过于复杂,其中人为因素影响大,会给串通投标带来可乘之机。

4 相关改进措施的探索

4.1 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

对整个建筑法规系统进行全面、完整地规划,确定法规规范,并有效调整工程建设中的各种贵溪。为了进一步对工程建设行业的法规进行细化,可以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作为工程建设法规的辅助法规。在健全法规前提下,要对制定及修改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方面加强力度,从而充分满足工程行业的发展需求。确定工程标准的修正和更新周期内容,从而有效地保障施工安全,推动企业的发展。

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规范项目负责人的行为。在建设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出现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要进行处罚。规范施工企业的工程承包,在工程建设中必须严格遵守市场准入原则,并遵守相关规定审核企业的资质。

4.2 信息管理系统的全面建立

信息管理系统的全面建立,能够对建设领域内所有的企业经营及生产行为进行有效的记录,能够在需要时进行相应的检索和调阅。在进行资格预审或评审标书时,能够全方位的掌握投标单位的各项基本信息,一方面提高了评审时的工作效率,另一方面起到了社会舆论监督的关键作用。

正常维持招投标秩序,不能紧紧依靠政府职能的监管,还要将有关部门纳入到监管队伍当中,想要确保充分发挥最低价中标的作用,就必须加强提升建设工程招标监管的力度。加强工程造价监督及管理作为一项影响工程项目建设投资效益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工作,具有很重要的意义。鉴于目前阶段我国建筑行业的市场规范制度仍然尚不完善,当务之急,就是制定行之有效的具体监管措施,规范建筑市场,以保证在建设招投标活动中最低价中标作用以及施工企业管理优势的充分发挥,使得工程造价计价监管工作更加法制化和合理化。

4.3 工程担保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在工程建设领域里的违约,不但给当事人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还提高了建设各方主体的交易成本,也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急需建立一套建设工程项目担保体系和健全风险转移体系,从而提升最低价中标承包人抗击风险的能力。可以考虑采用以下四种担保种类:

(1)投标担保。投标担保是由专门的担保机构为投标人作出担保,并提交给招标人,以对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的行为作出一定的约束。在整个项目招标结束之前都对投标人有约束作用,确保其不能随意撤回投标文件,确保中标后合同的顺利签订,为招标人提供有利的保障。

(2)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人为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保证发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的担保。

(3)承包人履约担保。由保证人为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保证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

通过引入工程担保的机制,采用市场手段来加大违约的成本和惩戒的力度,进而使得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更加规范和透明,进一步促进建筑市场的择优劣汰,进一步健全建设领域招投标体系,进一步推行最低价中标法。

5 结束语

最低价中标法是最能够反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规律的评标办法,在国际上具有很强的通用性,对我国的建设工程发展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但是在我国社会经济建设行业发展得过程中,与国际发达国家相比,仍然欠缺一定的市场规范性和企业自觉性,我們需要做的就是在结合我国实际市场发展情况的同时,逐步探索出真正适合我国的最低价中标法。伴随法治和建筑市场机制的健全、市场经济的深化、信用体系的建立,合理低价中标法将会在广泛的领域应用,更加显现其应用中的优越性。

参考文献:

[1] 肖献文.最低价中标法在我国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山西建筑,2010(11):272~273.

[2] 杨建奎.浅议合理低价中标[J].山西建筑,2011(4):241~242.

[3] 李艳,胡春艳.最低价中标法的借鉴研究[J].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学报,2010(3):6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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