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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思考和建议

2018-10-21韦永对

大科技·C版 2018年4期

摘 要:近年来我国进入高速发展的阶段,农村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占用了大量的农村土地。甚至有的农民不但失去了自己祖祖辈辈耕作的土地,自己世代居住的老房子或者是自己搭建装修的新房子也被夷为平地,在这一进程中许多问题被暴露出来,引起社会,国家及普通老百姓的关注,不得不让我们开始思考到底应该如何进行征地拆迁。本文对拆迁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了一些见解和思考,再结合现实情况后提出了一些建议仅供参考。

关键词:征地拆迁;农民失地;补偿安置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344(2018)11-0003-02

1 征地拆迁相关问题分析

首先必须要了解征地拆迁的背景,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的发展就进入了高速化的发展阶段,对用地的需求不断增加。自从2007年国家有关土地管理和调控等方面一系列的政策实施以来,在用地报批、土地出让、征地拆迁等方面出现了重大的调整。

就是基于以上背景、政策的实施、环境的变化、人民百姓心态的改变以及追求更高层次的生活征地拆迁中的问题日益凸显。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1.1 征地拆迁补偿方式过于单一

征地拆迁补偿方式过于单一,不能够满足农民的生活需求对农民解决生计来说也是一个极难解决的问题。甚至还出现了地区之间存在不公平性。目前来看征地拆迁安置就只有一次性的货币安置,也就是说一次性的发放完安置补助费而不解决农民的再就业问题而是让农民自谋生路。虽然这种方法看起来简单易于操作但我们不能否认的是这种方法从某些方面来看是极其错误的。以短期来看一次性发放完征地拆迁安置费确实能够让那些失地的农民“一下子”富裕起来;然而从长期来看这并不是一个可取之计我们都知道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的道理,那么这个道理对失地的农民来说同样适用。农民一定失去土地也就意味着失去了他们赖以生存的谋生工具,再加上自身受教育程度理财意识极差不一定能够好好利用征地拆迁安置费相反还极有可能出现坐吃山空的现象,很有可能会成为社会不安定的因素我想这不是我们想要看到的结果,也是总过现代化进程中不允许出现的现象。

1.2 规划方面的问题

在进行拆迁工作时没有做好规划,而是盲目的“拆”。虽然国家对土地的用途实行了严格的管制制度,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也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实行“一占一补”的耕地占用补偿制度但这并不妨碍有人“顶风作案”。有的地方为了避免城市改建过程中的困难而想出扩建城市的“妙招”自以为是灵丹妙药殊不知却是为自己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出现了“宽马路大广场”层出不穷的现象。有的地方征地带有极大的主观随意性,特别是在工业园建设中出现“先用后征后安置后补偿的现象”致使许许多多的农民流失所,政府的公信力受到严重影响;有的地方在招商引资时竟然对土地竞相压价造成恶性竞争的现象,致使土地资源浪费流失等等的现象都是因为没有做好规划而引发的无一不令人痛心惋惜。

1.3 利益分配问题

在征地安置中还出现利益分配不均匀,并且极其复杂。根据国家权威部门的估算来看改革开放以后通过低价征用农民土地最少使农民蒙受了20000亿元的损失利益分配的巨额失衡,是十分容易引起失地农民的不满的,进而造成社会会动荡。在政府统一进行征地后,安置补偿费会发放到村、组,政府则没有插手村、组是如何分配这些安置补偿费的。由于农民自身的觉悟性和容易受到经济利益的诱惑,征地补偿费就会理所当然的成为相关农民争夺的焦点,在歪风邪气的影响下稍微有势力有地位的农民就会排挤霸占其他农民的分配额和分配权,为的就是使自己能够多获得一些补偿费,这就是基层群众自治权出现偏差的主要原因,因此不同的地方对于嫁出女、上门女婿、就读高等院校的学生、刚出生的婴儿能否享有分配权都有不一样的规定。同时拥有分配权的人会不自觉地进行比较,若是出现自己的分配权小于同村其他具有分配权的人会容易出现争吵、打架甚至上诉上访的现象,使得征地拆迁安置问题的解决变得举步维艰,更加棘手难以处理。

1.4 处理问题方法不足

对于有争议的问题并没有统一的解决方法。对于违章建筑物的界定及补偿,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对于私搭乱建抢栽抢种的现象并不加以有效的制止。近年来,由于职能部门监察职能的缺失,造成农户一旦听到政府要征用某处的土地的消息时便会突击建造房屋或者种植农作物以获取额外的补偿费。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样化的,在当前的政治环境潮流的影响下某些领导的政绩观开始偏离正确的方向GDP是衡量政府政绩的重要指标,会影响到干部的升迁工作调动问题,因此某些地方政府的官员为了在有限的任期内快速做出惊人的成绩就会忽略当地的实际情况只看到眼前的利益而不顾及长远利益违背客观经济的发展规律而做出错误的决定,只关心自己的政绩,对群众的死活不管不顾也不照顾群众的感受不顾及群众的心理承受能力盲目地搞征地拆迁造成资源的过量消耗和浪费。第二,国家政策法规和地方规定的衔接性差。我国的国家法律对于征用土地及私有房产应当给予怎样的补偿都作出了明确的原则性的规定,例如在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就嚴格规定了征地拆迁时必须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对拆迁的程序、评估、补偿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但是在这个条例实施之后,各省的有关条例都做出了相应的修改,但是有的市、县却并没有做出任何的回应,就使得有些地方的规定存在着与国务院中央精神偏差不能接轨的地方。最后一点也是最难解决的一点就是历史问题的遗留,有些地方因为存在遗留的历史问题造成既没有合法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也没有其他合法建房手续的房屋;还有已被土地管理局、规划局等主管部门认定的违章建筑,在拆迁中由于其不合法的特性而没有针对的解决办法,同时这些不合法的建筑物通常都是困难群众不得以才建造的栖身之所,如果贸然的进行拆迁或者是征用会引起强烈的民愤,在短时间内是难以平息的,更会增加征地拆迁工作的难度也会影响工作的进度。

2 相关解决措施

以上的问题以及问题产生的原因不禁引人深思,那么我们就更应该做一些事情来改变现状解决问题,为帮助政府工作出谋划策,为祖国的发展壮大做出自己力所能及的贡献。针对上述的问题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解决方法:

2.1 多样化的补偿方式

使征地拆迁补偿方法多样化,再给拆迁补偿安置的基础上,促进失地农民的再就业。在安置失地农民时也要注意进行政策安置、产权调换;可由政府统一筹建安置房或农民公寓,如果有条件可以在附近安排宅基地等方法安抚民心。同时,在失去耕地的农民在就业时可以采取适当的政策持,促进其再就业用别的收益养活自己,确保失地农民的生活得以维持。

2.2 加强相关部门管理职能

政府应该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到处处为人民着想,为人民服务。人民是水政府是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从总体来看政府掌握着创新必不可少的制度资源,在当今城市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只有独具宏观调控职能的政府当主角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政府必须建立公正公开的资源性资产配置的新机制,推行征地拆迁的制度改革建立配套完善的司法救济措施才能切实保障和维护失地农民的权益,获得民心。

政府的监察部门也应该进好自己应进的职能,及时监察,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对于违规的建筑的民宅违规种植的农作物应当及时进行拆除。同时也要做好政策宣传,让农民自己明白这些投机取巧的行为是没有用的,努力争取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這样许多的矛盾和误解都可以得到预防和解决。与此同时也应该告知他们应该尽到的义务,让农民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有自己的理解,做到依法办事,服从国家发展国家建设的需要,增强家国一体的荣誉感和归属感,使拆迁工作能够顺利的进行。其次应该建立透明的拆迁工作制度,让农民群众了解是怎样拆迁、又是如何安置的。站在农民的立场上,换位思考,切实为农民思考,照顾农民的切身利益。

2.3 完善相关法律

立法部门也应该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强制性的法律制度,规范征地拆迁的安置费用问题。规范土地征收行为,保护有关人员的切实利益。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来拆迁安置工作是一项难度极高,涉及范围广,需要各个部门联合协作的工作,十分考验人的耐心和工作能力。但对于那些在拆迁过程中出现的棘手的问题也不是没有解决办法的,我们要掌握一定的技巧,坚持以人为本,努力实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使综合效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林其玲.科学化解征地矛盾[J].中国土地,2011(8):40~41.

[2]张 淇.浅析征地拆迁的相关问题[J].科技资讯,2013(5):65~68.

收稿日期:2018-3-21

作者简介:韦永对(1978-),男,壮族,广西河池天峨人,中级职称,本科,主要从事征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