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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变迁

2018-10-21田伟

科技风 2018年6期
关键词:法律制度变迁环境保护

田伟

摘 要:随着我国工业的发展和城市化的进程,我国的环境日益恶劣,针对此情况相关部门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来限值污染物质的生产和排放。环境法律法规的制定也是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污染物的增多和环境发展情况逐渐严格的。在我国,环境法相对于刑法、婚姻法以及民事法律等其它法律较为独立,是由单独的立法部门修订和完善的。它是以环保目的按照一些原则和规定对于排放或产生有害环境的产业加以限制,已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变迁

环境问题和人们的生活和健康息息相关,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工业的发展,环境状况变得越来越差,汽车的尾气排放、化工厂有害气体的排放以及水质污染,除此之外建筑和物力发电造成的大量粉尘也导致了北方冬季雾霾的严重,人们的健康状况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针对环境问题环保部分制定了一些列的环境法规,并根据实际的情况对法规进行着修改。来达到环境生态功能的保护的目的,构建环境利益损害责任体系及其救济程序,从而确保其实效的有效发挥。

一、我国的生态环境状况

首先,环境问题不是仅仅困扰我国的问题,而是每个发展中国家在发展的过程中都面临的问题,也是很多发达国家都经历过的问题。工业的发展往往与环境问题存在着很大的冲突,工业的发展或多或少都会带来一些环境的污染。20世纪50年代我国开始了工业化发展,此时伴随工业、科技与经济发展的是环境的污染,由于在此之前我国的环境生态一直保持的很好,也没有相关的法律去限制污染物的排放,所以一时间化工厂、锅炉厂、造纸厂等大小厂房向大气和水质中排放了很多有害的污染,与此同时我国的人口迅速增长,我国进入了人口基数最大、幅度最高、的时期。环境的污染和人口的增多造成了我国大规模的生态破,此时人们逐渐意识到了环境污染的危害,相关部门开始做出一些措施,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来控制和缓解这种状况,但是由于惩罚力度较小和制约力度有限,所以取得的效果也是局部有效,而且局部的治理能力远远赶不上总体恶化的破坏速度,造成生态赤字日趋扩大。上世纪九十年代,将近18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流失了。在之前我国环保法规的制定以限制和引导为目的,此后一些强制性的环保法规陆续出台。

我国现行环境法律虽然较以往的法律制度约束性更强,涵盖的方面也更广,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达到了环境保护的目的,但是与其它类型的法律相比力度还是较弱,很多强制性的举措实施的仍然不到位,而且一直以来我国的治理路线都是“污染防治”,而不是直接从源头下手,杜绝污染物质的排放。而且法规的持续性较差,总是变来变去。例如在冬季的时候由于雾霾较为严重,所以一些道路的修理和楼房的建造工作就要停下,等到环境状况好一些的时候就可以继续动工了,这实际上是一种指标不治本的办法。

二、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变迁

虽然我国的环境面临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从环保法律开始实施到现在依旧取得了很多的陈国,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随着时间和我国的环境问题在逐步的完善。

(一)现代环保冲击下的环境法律扩张

以往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比较粗略,导致相关人员在执法的时候遇到很多问题,同时也给了很多人钻空子的机会,环保法律法规没有细化,同时人们对于环境保护也不够重视。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环境的日益恶劣,环境问题关注从边缘化到政治主流化。社会各行各业的发展都会讲对环境的影响考虑到其中。例如,以往汽车行业关注最多的是生产的成本和销量等经济问题,几乎很少关心汽车的排放问题。但是后来随着环境法律的扩张,我国有了专门针对不同类型的车辆排放的规定,即排放法规,由最开始的国三到现在的国五以及马上要推行的国六标准,对于汽车的排放要求越来越严格,同時排放不达标的车辆无法出售,这就是混进法律扩张的重要体现,除了对车辆排放的要求,我国对于化工厂的污水排放也有很大限制,以及对于活力发电厂的烟气也制定了越来越严格的排放标准,对于不达标的企业给予的处罚也越来越严重。我国近几年的环保风暴、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到要建设生态文明以及最近环境保护部的成立,都说明环境问题开始有了政治主流化色彩。

(二)环境法从宣示性到可诉性

以往的环保法律法规与其说是一种法律不如说是一种规范,其强制性较差,对于不遵循环保法规的个人和企业给予的处分很轻,甚至只是一些口头的警告,这样势必无法体现法规的强制性,而且当有人触犯法律后其他民众也无法提起诉讼,只能向有关部门检举,除非环境的污染直接对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否则无法直接像法院提起诉讼,这就导致群众的监管作用缺失。也不利于保护公民环境权利。现在的环境法规放宽原告起诉的要求和资格,使得环境法从宣示性向可诉性过渡完成,扩大起诉对象,赋予公民对环境管理机关、各企事业单位以违反法定污染防治义务为起诉理由,这不仅意味着公民能够更好地行使环境保护权利,也意味着环保力度的增强。

(三)环境法执行力度由弱变强

之前的环保法律执行力度较弱,对于很多严重超出排放标准的企业相关部门只是给予口头警告,或者是数百元的罚款,对于一些轻微污染的企业很多时候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是现行的环保法律严格了很多,对于不遵守排放法规的企业罚款可高达300万元,有必要时执法部门有权让其停业。除此之外,由于污染问题造成人员伤亡的企业负责人或个人还要负刑事责任,这样大大增加了环境保护的力度。我国逐步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为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生态指标的恶化对于人们的生活和健康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已经行不通了,人们为了经济的增长而疯狂的掠夺自然资源,肆无忌惮的破坏环境和生态,为此我们付出了很大的代价,对于污染的治理和生态的修复花费很多。虽然环境已经日益成为全球性的问题,但是只有正确认识环境危机的重要性,正确处理了发展与环境的问题,我们的社会和国家才能真正获得发展。

参考文献:

[1]韩晓慧.我国环境政策的执行困境与制度回应[J/OL].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7,(09):1-7.

[2]何佩佩.论环境法律对环境利益的保障[J/OL].广东社会学,2017,(05):235-243.

[3]胡栋.可持续发展理念下我国环境税收法律制度探析[D].贵州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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