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督察制度与土地管理模式改革研究
2018-10-21韦明亮
摘 要:针对土地督察制度确定的法律属性及其定位进行分析,明确土地督察制度与土地管理模式的必要性。结合当前土地督察工作开展的现状,提出相关管理建议。在明确问题的基础上不断实现改革与创新,为土地督察与土地管理工作质量的持续提升奠定良好基础。
关键词:土地督察制度;土地管理模式
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344(2018)20-0026-02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工业中用地需求不断增加,对土地督察工作与土地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于长远视角来看,土地的科学管理会直接影响土地的利用率,关系到社会的利益,对国家经济效益的持续增长也能够产生重要影响。现代土地督察的过程中,需要全面认识到土地管理的重要意义,深入调查当前土地督察制度中现存的问题以及土地管理的相关方式,切实发挥土地管理的价值。文章将结合当前土地督察工作的现状进行分析,希望能够对相关研究活动带来一定借鉴价值。
1 土地督察制度确立的法律属性及其定位分析
1.1 土地督察制度的法律属性
土地督察制度作为一种具有上下特征的组织机构,其主要管理方式即为政府直接对各个地方土地应用情况加以管理,需要符合各项法律规定[1]。结合常规的土地管理现状来看,土地的管路权多掌握在政府手上,土地督察部门与国土资源部管理局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会受到政府的工作的约束,实际的职权难以充分能彰显出来。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土地督察制度与土地管理的要求不断增加,需要在明确当前土地管理现存影响因素的基础上,积极有效的改善这种问题,发挥土地管理的价值,实现土地的有效监管。
1.2 土地督察制度的定位
我国传统的土地管理期间多采用多元化的管理制度,但是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存在着若干不足之处,管理的标准具有差异性特点[2]。在这种问题影响下,实际的土地监督系统则会出现较多的矛盾与冲突,对整体的监督与管理效果会产生不良影响。在土地督察中发现一些问题的情况下,则监督部门与被监察者难以适应,无法清晰落实相关人员的责任,影响着实际的土地监察与管理效果。
土地督察制度的的确定,有助于发挥土地督察部门的监督与管理作用,且其独立管理模式下也有助于提升土地资源督察的效率,为督察人员实际工作带来诸多便利条件,降低各类外界因素的影响,为土地督察工作的有序开展奠定良好基础[3]。建立土地督察制度,能够使中央政府直接介入到地方土地的管理之中,且有助于转变传统土地管理模式中地方政府独揽大权的局势得到好的改变,在科学、有效的督察管理制度下,使土地的管理政策落实到实处。
2 土地督察制度与土地管理模式改革
土地督察制度与土地管理模式的改革,可以通过“政府自我克制”模式,“中央一地方一民权”的土地管理模式,督察机构与公众土地督察模式等,发挥管理的作用,为社会经济效益的持续增长奠定良好基础。
2.1 “政府自我克制”模式
“政府自我克制”模式的前提为政府需要具备全能的职责,对土地能够进行权力全与行使权的统一管理。避免由于权责分离造成实际工作效果不佳的问题,为现代土地督察管理效果的提升奠定良好基础。
“政府自我克制”模式的应用,需要当地政府做好与中央政府的协调工作,政府所有行为均具有公益性特征,以农民的利益和社会经济宏观发展的视角进行问题分析,通过各类行政管理方式的应用,保护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利[4]。结合当前土地监察制度与土地管理的现状来看,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足,而“政府自我克制”模式的应用,有助于约束政府的土地行为,保障农民土地使用利益。
2.2 “中央-地方-民权”的土地管理模式
土地督察制度与土地管理作用的全面落实,需要对政府土地管理的行为进行有效约束,而“中央—地方—民权”土地管理模式的提升,能够使土地督察制度更加完善[5]。政府的土地管理情况将会受到中央的直接管理,受到人民的监督。这种管理模式下具有民主性、科学性的特征,不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还需要依靠社会基层的力量,充分发挥民众的力量,使更多的民众能够参与到土地督察与管理活动中,在“群策群力”中持续提升土地督察与管理的整体效果,为现代社会经济效益的持续增长奠定良好基础。
近年来群众举报“圈地”、“占地”等次数逐渐增加,针对于这种问题,“中央-政府-民权”管理模式则能够有效发挥管理作用[6]。土地管理期间可以设置民间土地监督管理机构,接受民间群众的监督,且使民间监督活动能够更加规范、有序,切实发挥其监督与管理的作用价值,为民众提供有效的民权表达平台,降低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率。如果从根本上杜绝政府的土地违法行为,关键在于政府需要规定出财产所有制度,明确土地的农民所有权,且通过立法的形式进行管理。政府需要严格遵循各项法律制度展开各项操作,且适当对农民进行补助,发挥政府宏观调节的作用价值,实现我国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2.3 督察机构与公众土地督察模式
土地督察制度的监督,有助于提升土地管理的效率,对现代土地管理质量的提升能够产生重要影响。土地管理过程中,可以建立督察机构,发挥公众土地督察的价值,建立公众土地督察模式。
(1)土地监察局需要相互监督。结合不同地区土地利用情况,市场发展情况等实施土地管理模式的形态调整。土地监察局需要在深入分析当前土地管理现状的基础上,积极展开土地督察經验的交流活动,发挥工作绩效考核的价值,为各项土地督察活动的高效性、有序性开展奠定良好基础。
(2)土地管理部门需要发挥制约与监督的作用。我国的土地管理部门主要是分为中央部门以及各地方部门,在实际的土地利益收益分配期间,需要将“权责分明”的管理制度融入其中,中央政府需要明确基层政府的土地管理权限,检查地方政府土地管理模式是否科学、合理。地方政府则需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上报中央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中央对于土地管理政策的制定,使各项土地管理模式、土地管理制度的制定能够贴合于实际,切实发挥土地管理的作用。
土地管理期间公众参与的价值突出,公众可以通过网络信息技术、电话投诉或者是直接上访等方式表述自己的想法,加强公众的土地管理参与度,且发挥公众舆论监督的作用,保障土地督察力度与进度。
3 结束语
土地督察制度的建立,对土地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能够产生重要影响。土地督察制度与土地管理模式的改革,可以通过“政府自我克制”模式,“中央-地方-民权”的土地管理模式,督察机构与公众土地督察模式等,切实发挥土地督察制度建立的价值,对土地实施科学性、有效性的管理,强化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控制效果,也能够充分发挥民众监督的作用,降低各类不良问题发生率。未来的土地管理过程中还需要加强相关问题的分析,进一步创新土地督察制度与土地管理模式,为我国土地改革与土地利用率的提升奠定良好基础,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增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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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谢志岿,曹景钧.如何制度化解决当前中国土地问题——对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目标模式的探讨[J].中国行政管理,2012(01):48~52.
[5]严金明,王 晨.基于城乡统筹发展的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创新模式评析与政策选择——以成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为例[J].中国软科学,2011(07):1~8.
[6]甘藏春.在实践中不断推进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实施和完善——在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负责人培训研讨班上的讲话[J].国土资源通讯,2011(02):33~38.
收稿日期:2018-5-20
作者简介:韦明亮(1990-),男,广西河池人,助理工程师,本科,主要从事国土资源管理、住房规划与建筑、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