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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中的价值处理分析

2018-10-21赵珊珊

科技信息·中旬刊 2018年9期

摘要:价值法学在实际发展的过程中,经历的一系列的进化阶段,在此过程中,最有效的研究形态是程序与内容并重的价值法学研究方法。基于此,本文将研究价值法学的分类,并分析法学研究中价值处理方法,其中主要包括重内容的价值处理方法、重形式的价值处理方法、內容正当性的价值处理方法以及程序与实体并重的价值处理方法四方面内容。

关键词:法学研究;价值处理;内容正当性

前言:

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学研究中价值处理方法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在此过程中,价值处理经历了重内容、重程序、内容回归以及内容程序并重的几个阶段,在研究过程中,如果对内容过于重视,则非常容易出现法学极端化发展的情况,而对程序过于重视,则会出现价值偏差的情况,本文将针对以上几种法学研究中价值处理方法,展开全面研究,最终达到提升法学研究中价值处理质量的目的。

一、价值法学的分类

价值法学指的是,将正义、道德以及法律相互结合,在价值法学中,正义是价值法学研究的主要目标。价值法学具备较强的选择性,正义的价值高于法律价值,这种法学内容是西方法律中的主要内容。价值法学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第一,自然法学价值,将自然作为价值法学的最终价值目标,该种类型的价值法学主要存在古希腊文化中,古希腊文化认为世界是有序的,人与社会是社会自然中的一部分,自然与社会具备自己独立的法律法规。第二,神学价值法学,该种价值法学主要将神作为法学的源泉,在此过程中,神是正义以及法律的创造者,西方圣经中主要应用这种类型的价值法学。第三,科学法学价值,主要将科学作为价值法学的目标,通过科学的方式,对价值法学展开研究,其中包括实证分析法以及逻辑思维法等,主要研究价值与法律之间的科学关系。该种类型价值法学中,包含的科学不仅仅指最终结果的解学,同样指的是研究方法的科学。在此过程中立足与现实,根据科学理论,对正义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展开科学研究。

二、法学研究中价值处理方法

(一)重内容的价值处理方法

在法学研究的过程中,需要将人与社会实践表现出来,尤其是其中的道德因素,是区分人与其他生物的主要标准。在对法学研究价值处理方法分析的过程中,可以将研究价值大致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重内容,另一种为重形式。重内容的价值处理是由希腊人发明建立的,主要内容为法律以及法律涉及的正义问题,进而对二者之间的关系展开研究。柏拉图建立理性的法学研究,同时提出法律本身具有一定的理性,人在此过程中具有理性、意志以及欲望等品质,人在社会中的表现形式,主要体现在自身能力中。由此可以看出,柏拉图在研究该问题的过程中,建立的主体具有一定的批判性,对其中的内容更加重视。

亚里士多德在柏拉图的理念中提出了另一种方式,对正义的含义进行了完善,其指出,正义是在平等的条件上建立的,由于希腊法学对亚里士多德的影响,其将罗马个人主义精神与理性发展相互融合,在价值法学中将批判精神以及个人注意精神充分展现出来。

(二)重形式的价值处理方法

在法学研究中价值处理研究的初期阶段,人们主要对法律与人性之间的关系进行判断,将哲学的思想融入到其中。在此过程中,需要将自然科学与实证作为主要分析方法,并将其与社会科学研究相互渗透,这种方式对传统唯物主义观念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导致唯物主义理论向着极端化的方向发展,甚至出现理性迷信的阶段。随后,康德表明了自己自由注意的概念,他认为,理性需要将法律法规作为前提条件,如果法律法规出现限制的情况,则需要人们依靠自己的意志展开,在此过程中需要人们具备较强的意志品质。而斯坦姆勒认为,法学研究中价值处理需要在价值法以及反价值法之间,理论的主要任务是原理的正当性,但是他又认为,原理正当性仅仅在形式阶段,理论中的实际内容,是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变化的。另外,拉尔布鲁赫表明,在法学研究中价值处理的过程中,需要在承认法律形式正义的基础上展开[1]。

(三)内容正当性的价值处理方法

内容正当性的回归,能够避免在法学研究中价值处理中出现法律评价盲区的现象,该种研究方式出现在20世纪初,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该种法学研究中价值处理方式已经具备涉及范围广、维度多元化以及人权关注度强等特点,其中涉及的内容主体包括自然环境、社会活动、自然法的最低限度、正义研究的拓展以及实体正义的研究等方面内容,这种方式能够大大丰富法学研究中价值处理的内容,同时保证最终处理结果的全面性[2]。

(四)程序与实体并重的价值处理方法

要想保证法学研究中价值处理的全面性以及有效性,就需要超越简单的程序法,确定内容正义是否是法学研究中价值处理的主要研究对象,其中康德主义表明,法律中正义具有较强的多样性,因此不能成为法学研究中价值处理的研究对象。但是科希曼表示,法学将偶然性作为其中的研究课题,使自身具备较强的偶然性,这种方式导致整个立法都成为了废纸堆。以上思维观念中存在一定的错误观念,法学并不是科学,如果想要这一理念成立,则需要精确自然科学中的思维观念,在此基础上展开研究,再能保证最终的研究质量。考夫曼认为,人是理性与经验的结合体,同时需要将人格作为其中的主要内容,人是一种综合体,纯理性的人会走向极端,纯经验的人会走向价值相对主义。因此无论哪种人,如果仅仅具备一种价值观念,则无法对事物展开正确理解,同理,也需要保证法学研究中价值处理中的综合性,将程序与实体相互结合,避免出现某一项偏重的现象,进而保证最终的研究质量。

结论:

综上所述,随着人们对法学研究中价值处理的关注程度逐渐提升,如何保证法学研究中价值处理的科学性,成为有关人员关注的重点问题。本文通过研究法学研究中价值处理方法发现,对其进行研究,能够大大提升法学研究中价值处理质量,同时还能够提升法学研究中价值处理准确性。由此可以看出,研究法学研究中价值处理方法,能够为今后法学研究中价值处理的发展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郭晔.追寻和感悟中国法学的历史逻辑——“法学范畴与法理研究”学术研讨会述评[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24(05):207-224.

[2]方萌,邹晨斌.中国环境法学研究的现状与问题——基于2010—2016年CLSCI数据分析[J].环境与发展,2018,30(08):215-216.

作者简介:

赵珊珊,女,河南洛阳人,1990年4月出生,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