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票市场信息披露问题探析
2018-10-20于晓晖
于晓晖
摘要:股票市场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及虚假陈述等问题严重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与收益,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与否主要取决于IPO公司及上市公司大股东及高管人员的职业道德。因此,要改变股票市场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要从法律约束和道德提升两个角度加以改善。一方面,通过完善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及惩处力度;另一方面,通过塑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生态,促使信息披露主体树立良好的人生观与价值观,增强其社会责任意识,从根本上杜绝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
关键词:股票市场;信息披露;信息不对称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 - 9129( 2018) 12 - 0068 - 02
1 引言
股票市场不仅是股票交易的场所,更是信息交换的场所。在股票市场,信息披露是公司与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全面沟通信息的桥梁,其公平性、公正性与公开性直接决定着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也影响着股票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相反,不合法规的信息披露则会引起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信息披露的质量决定着信息不对称的程度。然而,在我国股票市场,信息披露主体为一己私利,不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顶风作案,在信息披露时有意识地不及时、虚假称述、避重就轻、打补丁等问题,造成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日益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扰乱市场的正常秩序,给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蒙上了一层阴暗的面纱。
据证监会网站显示,2017年,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三大类传统违法案件仍是主要违法类型,查处案件203起。其中,“靠消息炒股”的问题突出,全年新增内幕交易立案101件,占新增立案案件的32%,同比增长54%。并且,信息披露、内幕交易仍然多发,操纵市场团伙化、短线“坐庄”特征明显,造谣传谣严重扰乱市场秩序①。
然而,以上所报道的案件仅为证监会查处坐实的案件,在股票市场中,上市公司“粉饰太平”和“打补丁”等虚假信息披露引起的团伙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现象比比皆是,引起了广大投资者的极大愤慨。此类违法违规行为极大地破坏了交易的公平性,广大中小投资者时刻面临被“割韭菜”的风险之中,致使在股票市场上出现了长线与短线投资均难以获取正常的投资收益甚至亏损的境地。因此,在全球股市震荡不安时,分析我国股票市場信息披露问题,以期为投资者营造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投资环境。这样,既有利于提高广大投资者投资的积极性,为货币中性时期的直接融资提供充足的资金供给,也有利于股票市场监管体系的完善。
2 我国股票市场信息披露现状
新古典经济学理论认为,市场自身具备优化配置资源的功能,但其前提条件为完全的信息对称、完全竞争的模式与人们完全理性的行为。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则会影响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合理发挥,从而扭曲市场,破坏竞争,损害市场部分主体的切身利益。对于股票市场而言,IPO或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存在代理与委托关系,而公司作为代理人,具备了解自身真实状况的优越条件,对于委托人的投资者,对公司的实际发展状况的了解基本上来源于委托人,信息的完整、真伪等完全取决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如果信息披露主体的信息披露行为以自身利益出发,将不可避免出现各类违法违规现象,从而对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及利益产生明显影响。
虽然股票市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现象各异,但可根据股票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投融资者,将其划分为IPO与投资者之间、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两种。
2.1、IPO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目前股票发行制度已由核准制改革为注册制,但改革仍然不彻底,核准制的一些弊端仍然存在。在核准制下,证监会对发行公司的上市资格进行审查,从而决定其是否能够上市。由此必然会产生一些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为获得上市资格,在提交资料和对外披露信息时,存在严重的虚假信息披露问题,其手段包括过度包装公司信息,虚报利润,高估收益,粉饰财务报表等,从而对公司真实情况加以隐瞒和伪装,从而达到上市条件。
同时,我国股票市场经过2015年的崩盘式下跌,以及2018年以来市场剧烈震荡与低靡,加之债务危机和去杠杆,使得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数量进行了严格把控,以防市场进一步震荡。在这一市场环境下,注册制下的上市资格仍然是重要的资源,由此出现多家IPO公司欺诈发行和违规披露信息。2017年2月24日,证监会公布2016年20大典型违法案例中,IPO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案例4宗,涵盖了主板市场3家公司和创业板1家公司,违法行为包括财务造假、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由此可见,在目前发行市场环境与制度下,IPO仍然存在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并成为股票市场不和谐的主要因素之一。
2.2、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股票市场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为二级市场的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二级市场,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其高管相互勾结,为了给自己谋取私利,披露信息不及时、不充分、不完整,甚至披露虚假信息等现象普遍存在,极大地误导了普通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破坏了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
(1)信息披露不及时。在股票市场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否及时直接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如果不能及时披露信息,则很容易滋生内幕交易,使投资者损失惨重。然而,许多上市公司根据公司的利益所需,不按时按规定披露本该披露的信息。《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规定,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与刊登年度报告摘要间隔时间不少于30日。而现实中,很多上市公司竟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1-2天甚至会后才公布年度报告。特别是重大资产重组信息,上市公司往往延迟披露信息,直至相关利益人利用信息拉高股价,获取丰厚利润后,才发布相关信息,当普通投资者获得消息买人该股后,股价便开始回调,从而被套牢。
(2)信息披露不充分。部分公司对影响公司盈利或发展的有关信息陈述不充分,或更热衷于披露有利于公司的信息,而对不利于公司的信息断章取义,闭口不谈或者以保护商业秘密为借口不披露,实则不少是为了隐瞒违规行为。比如有些新上市公司披露的报告中,只涉及项目的基本内容和预期盈利情况,对公司在项目中所涉及的比重避而不谈。有的对公司资金投向、利润构成、偿债能力、负债的具体内容等事项披露不够;对有披露义务的事项如蜻蜓点水,点到为止。信息披露不全面极容易容易误导普通投资者,而其目的无非是为某些不法市场操纵者创造条件。
(3)信息披露不完整。为了筹资与满足公司管理层业绩评价的需要,部分公司往往蓄意遮掩不利于公司利益的详细、真实的信息,常发布虚假信息以混淆视听,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有些公司甚至人为夸大资产规模与盈利能力,或根据公司大股东或高管的意愿,捏造数据,提高经营业绩,对外公布带有明显误导性的财务报告。如“欣泰电气”、“平潭发展”等上市公司案件。有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还公开或隐形占有配股资金,如“三九医药”的大股东占用其配股资金超过20多亿。还有的公司为了维护自己的企业形象,报喜不报忧,甚至还采取回避的态度,隐瞒重大事项。
3 信息披露问题根源分析
从以上现象可以看出,信息不对称产生于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与不完整,以及虚假陈述等问题。而信息披露的问题均源于上市公司为自身利益的弄虚作假,而这些违法违规行为的始作俑者为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其高管。这些大股东及其高管,置广大投资者切身利益于不顾,以身试法,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把股票市场当做自己的“提款机”,实现自己积聚财富的梦想。笔者认为,正是因为他们的人生观与价值观偏离了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基本方向和任务,才会使其冒着违法违规、甚至犯罪的风险肆意妄为,聚敛财富,破坏市场的正常秩序。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一改过去闭关锁国、故步自封的发展模式,通过引进和学习西方先进技术与管理理念,为近40年的经济增长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我们不得不承认,西方资本主义的人生观与价值观也逐渐渗透到了经济社会各方面,五千年所积淀的人生观与价值观受到严重冲击,财富的多寡成了评判成败与道德水平的唯一准绳,这些扭曲的价值观严重影响了经济社会各个方面。在这一大背景下,股份公司大股东及其高管们普遍缺乏企业家应有的精神,唯利是图,缺乏最基本的社会责任与担当,以追求财富与享乐为人生目标,在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的同时,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长期致力于研究中国文化的伦敦经济学院亚洲研究中心马丁·雅克( Martin Jacques)教授,在其《当中国统治世界:中国的崛起和西方世界的衰落》一书中指出,中国经济社会能维持长期、快速的發展与繁荣,应从根本上归功于中国五千年以来的传统文化及其世代传承。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中坚力量的企业家,一旦忽视了经济社会发展所依存的文化传统,其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与道德观必然发生扭曲,不仅会影响经济的正常发展,也会对社会造成极大地破坏。
4 对策建议
鉴于以上分析,要解决我国股票市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问题,应从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加以约束和管制。
首先,要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上市公司为何以国家法律法规不顾而以身试法,其原因之一是其犯罪成本过低。根据目前的《证券法》的规定,信息披露的违法违规及其相关联的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市场行为,对上市公司及其当事人主要以罚款和市场禁人为主,惩罚力度过小,难以起到警戒作用。因此,修订和完善《证券法》,从而实现“有法可依”。
其次,加大信息披露违法违法的惩处力度。在加强对市场监管力度的同时,必须加大此类犯罪的惩处力度,用法律促使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其高管们提高法律意识,用法律来规范其职业道德,并逐渐培养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使其具备应有的社会责任感。
再次,监管机构对于多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企业,应做到“有法必依”;对于确已违法犯罪的企业,而不应采取隐忍和宽容的态度,应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一经查实确有违法犯罪的企业,直接进入法律程序,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施以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直至退市。这样,才能使股票市场中各上市公司大股东及高管所操纵的信息披露问题得到改善,同时也为为其他试图以身试法的企业或个人以警示,从而减少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的不法行为的发生。
更为重要的是,政府部门应通过法律法规的培训与普及,提高信息披露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同时,政府应主导塑造良好社会文化生态,使股份公司的大股东及其高管人员建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与社会责任感,赋予企业家以精神正道。
5 结论
在股票市场上,公司大股东及其高管通过其掌握的公司信息,鱼肉广大投资者,获取巨额收益的行为屡见不鲜。正因为此,在企业家精神缺失的今天,“土豪”几乎成为了企业家等财富持有者的代名词,这不得不说是对包括股份公司大股东及其高管在内的企业家的贬低,究其原因则是财富原罪和缺乏社会责任感。因此,防范和规避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不仅要充分利用法律武器,把违法犯罪行为约束法律体系框架以内。同时也应着重引导相关利益主体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提高其社会责任的意识,才能从根本上避免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注释:
①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2017年度案件办理情况通报》, http://www. csrc. gov. cn/pub/newsite/ zjhxwfh/xwdd/201801/t20180119_332882. html,2018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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