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常态下环境监察执法的难点和重点
2018-10-20林娜
摘要:现阶段,我国环境问题较为严峻,开展相应的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对于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各地政府职能部门和环保部门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在实际工作中加强对环境监察执法的难点重点进行深入探究。本文对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创新成果和存在的难点进行分析,并积极探究未来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重点建设方向。
关键词: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制度创新;法律法规
中图分类号:X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72X(2018)07-0219-02
DOI:10.16647/j.cnki.cn15-1369/X.2018.07.134
Difficulties and emphases of 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 and enforcement in the new normal
Lin Na
(Anxin County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ureau, Baoding Hebei 071600,China)
Abstract: At the present stage, Chinas environmental problems are more severe. Carrying out corresponding 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 and law enforcement work has a positive role in promoting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Local government functional departments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ies should attach great importance and strengthen 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 and law enforcement in practical work. Difficulties focus on in-depth exploration.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innovative achievements and difficulties of 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 and law enforcement work, and actively explores the key construction direction of future 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 and law enforcement work.
Keyword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Laws and regulations
1 新常态下环境监察执法的难点和重点分析
目前来说,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监察执法工作都得到了有效的创新和完善,但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现阶段环境监察执法工作仍存在部分有待于优化的重点问题。
1.1 执法能力和意识该如何提升
如何提升环境监察执法能力、意识,使其满足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社会转型需要是新常态下环境监察执法的机制难题。当前,国家的环境监察执法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与基层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孱弱形成了强烈反差。这一方面是因为基层环境监察执法队伍专业化程度低、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经费和装备难以保障;另一方面则与地方政府的能动性、积极性不高有关,尤其是在经济新常态之下地方政府“稳增长、保就业”的发展目标与环境监察目标之间的张力关系日渐增大,地方政府的轻视造成了环境监察执法机关的执法地位不明、权威性较差的窘境。同时,钓鱼执法、选择性执法等执法不公和缺位问题也从侧面反映了地方政府环境监察执法能力意识与国家生态文明建设任务对地方政府提出的统一性要求之间的巨大落差。
1.2 政府与社会和企业之间合作形式的发展方向
对于我国环境监察执法工作来说,单独依靠政府职能部门的作为难以取得更大的成绩,环境保护应当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开展多方合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也是未来环境保护工作的必由之路。结合发达国家的环境保护工作方式可以看出,在开展环境监察执法的过程中政府部门需要结合社会群体和各类企业进行有效的合作,拓展环境监察执法范围,以社会组织作为协调内容,需要通过公私并济的方式建立完善的监管优化配置义务[1]。在当前形势下,政府职能部门与社会和企业之间的合作模式仍有待于探究完善,也是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发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
1.3 严格执法下的优化方式
如何在严格规范和约束执法行为的前提下进一步强化执法,加大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是新常态下环境监察执法恒久的行動难题。当前,环境监察执法既存在“越权、越位”问题,也有“缺位、不到位”问题。在新法实施后,全国掀起了一场严格执法的新浪潮,环境执法力所不逮的孱弱形象得以改善,但各地方的执法效果参差不齐。一方面,部分新制度的实施尚存争议,监察执法难免存在纰漏错讹之处;另一方面,新法赋予环保机关现场检查权之外,还赋予它们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权力,权力的扩大和舆论的导引极易造成执法权的滥用,使其陷入越位、越权的陷阱。如何平衡环境保护和企业经济权利之间的关系不容忽视。
2 新常态下环境监察执法的重点发展方向探究
新《环境保护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所实行的最为严格的环境保护法律,在其有效落实的基础上如何更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是国家最为关注的重点内容。现阶段我国处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常态下,环境监察执法作为环境保护的有力手段,其强化措施仍有待于深入探究。在环境监察执法体系完善的过程中应当不断加强现代化信息化建设,通过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对环境保护区域内的重点内容进行实时监测,对于一些生产过程中可能会产生环境污染的企业进行信息化监管,充分拓展监察执法的涉及范围,促进环境保护[2]。并且要充分发挥人民的检举权,使人民积极主动的参与到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以多方合力的方式提升环境监察执法工作效率和质量。
3 新常态下我国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发展创新状况
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内容,环境监察执法是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落实的有力保障,对于保障人民权益,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进程来说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传统监察执法模式下,环境问题较为严峻,归结其原因是对环境破坏行为惩治力度较低,致使环境监察执法工作难以提升效率和质量。近年来,国家立足于长远发展角度,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不断完善,出台了新《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也颁布了《关于加强环境监察执法的通知》,为环境监察执法部门提供了明确的工作方向指导,并且提升了其执法权力,可以对破坏环境的行为直接采取有效的惩治措施,环境保护工作进入快速發展的新常态。
3.1 环境监察执法的制度创新
国家出台的新《环境保护法》对于环境监察执法部门的主体地位予以确认,赋予其现场检查,独立执法的权力,使环境监察执法部门的权威性不断提升。为了更好提升生态环境建设,新《环境保护法》对环境监察管理部门的执法手段进行创新丰富,对存在环境污染的企业进行相应的按日计息处罚、停产整治等权利。这些措施的实行不仅提升了相关企业的环境破坏成本,更是对环境监察执法部门职能和地位的重新确立,相关制度和处理办法也得到了完善,切实保障了环境监察执法部门的权利和责任[3]。
面对传统管理模式下政府职能部门不作为的问题,国家在新法中规定,相关的政府部门应当对管理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进行负责,使其不仅要发挥行政管理作用,更要对环境保护予以高度重视,并采取相应的优化措施。为更好地提升其执行能力,相关的问责机制也在不断建立完善,现阶段来说,新环境保护法中就明确了八项问责方式,使各地政府不得不高度重视地区环境保护问题。
3.2 环境监察执法落实方面的创新
传统的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经常会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其流于形式,为更好地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予以落实,在国家的指导下,各地政府都在积极主动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环境监察执法部门的工作落实情况予以监督。为更好地优化以往工作模式下环境监察执法部门人员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各个政府职能部门都在积极加强联系沟通,通过建立现代化信息交流网络的方式对环境保护状况进行交流,逐渐构建了联合执法机制,实现了跨区域协作的监察执法工作形式,以高效的联动机制提升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质量。环境监察执法部门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并不具备司法权力,基于这种缺陷,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与环境监察执法部门的联合执法,对于暴力抗拒的行为予以整治;环境保护部门也会积极的配合公安机关对环境破坏行为进行证据收集,并联合检查部门对其提起诉讼,追求其司法刑事责任,上诉落实方式的创新切实提升了环境监察执法的落实力度,对于我国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根据相关调查统计数据,在新《环境保护法》开始实施后的三个月内,全国共处理32件按日计息处罚内容,罚款数额为1298.43万元,查封案件为518件,移交司法机关起诉案件达到128起,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全国各地区也都在结合国家政策形势,开展相应的环境保护模式创新,环保部门通过对地区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的方式使其加强整治,建立相应的监督举报机制等一系列的措施都在见证环境监察执法的多项创新[4]。
4 结语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经济发展变革的关键时期,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对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具有关键性影响,在新《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政策条例的指导下,各地应当加强对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重视,对于相关工作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积极寻求有效的优化措施,严格执行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号召,建立一支高素质高能力的现代环境监察执法队伍,全面保障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程的稳定性。
参考文献
[1]王金南,於方,齐霁等.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环境监察执法的一把“钢尺”[J]. 环境保护,2015,43(14):12-15.
[2]范士纯,叶敏,李祎.适应新常态创新求作为沈阳市不断开创环境监察执法工作新局面[J].中国环境监察,2016(4):106.
[3]周珂,汪小娟.环境执法:重拳打出最强力度——新常态下环境监察执法的难点和重点[J].环境保护,2015,43(12):15-19.
[4] 赵洪彬.新形势下提高环境监察执法能力的途径分析[J].科技风,2014(21):207.
收稿日期:2018-04-18
作者简介:林娜,女,环境工程师,理学学士,环境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