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
2018-10-19周涛
周涛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对于公众人物的关注也越来越多,但是在这个纷乱的市场上,不少公众人物的权利受到侵犯,不少人不尊重公众人物的日常生活信息和隐私权的保护,对于这种现象,我们应该及时制定出相应的方案进行解决,但是目前在法律上,还是没有比较明确的条文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进行保护,面对这一漏洞,文章对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现状问题进行了分析并且提出了相关的建议,希望能够改善这一局面。
关键词: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潮流的发展,我国的娱乐产业发展更加兴旺,因此公众人物也越来越多,对于这一特殊群体,我们不能忽略对于他们隐私权的保护,因为他们也是普通公民,和我们享有一样权力的人物,但是目前大多数人对他们的隐私保护毫不在乎,对某些人造成了伤害。虽然公众人物由于其职业和地位的特殊性,可以被普通人进行议论,但并不代表着其人格权可以被侵犯,特别是目前的相关制度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处于一个比较模糊的情况,因此在管理上有很多争议和不确定性,给一些事情的解决带来了困扰。
一、公众人物的特点
作为一个公众人物,势必要比普通人承受更多的压力,因为这是基于整个社会的需求和社会利益所决定的,但是我们要把握住一个合适的范围,公众人物因为受到人民的广泛关注而可以得到许多福利,但是同时也会受到人民的非议,一旦成为一个公众人物,那么个人的隐私就具有了公众性,应该从社会的整体利益角度来看待。虽然公众人物由于自身的特殊性需要对自己的隐私权做出牺牲和让步,但是这并不代表隐私权可以受到侵犯,任何人不应该超过一个限制的范围,比如,我们不能够打扰到人民的生活安宁,不能够给公众人物造成巨大的困扰,更重要的是,不能够以此為借口去故意伤害和侵犯公众人物的人格尊严,如果超过了这个尺度,那么就是一种不合理的行为,我们应该对其进行惩罚和制止。特别是在一个思想开明,社会不断进步的年代,我们应该提高国民的综合素质,文明做事,尊重公共人物的隐私权。
二、如何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一)明确保护范围
因为我国的法律条文中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方面太少,所以在处理一些问题的时候容易出现纠纷,对此,我们应该明确界定出一个范围,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提供法律保障。首先,因为公众人物的职业特殊性,所以需要考虑到大众的看法和主观感受,而且涉及到的隐私信息多种多样,难以对保护范围做出一个明确的规定,对此,我们应该以其是否关于公众领域为中间点,如果公众人物参与进行社会活动,那么就不属于个人的隐私信息。如果只是作为一个普通公民进行的日常生活的活动,那么大众无权进行曝光。
(二)公众人物本身做出努力
因为公众人物需要大众的支持和关注,所以自身的利益和大众的兴趣和要求相关联,因为大众的支持才能够促成公众人物目前的地位和收入,所以在隐私保护也应该做出一定的牺牲和让步,这是每一位公众人物都应该有的觉悟。当然让步是在一定范围内的,不能够违背了伦理道德和社会法律底线。对此,公众人物可以通过掌握大众的特点来尽量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如果自己的隐私信息和大众的兴起和要求相矛盾,那么需要公众人物自身先做一个衡量,将自身的利益和大众利益相比较,看看自己能否做出割舍,如果确实要求非常过分,伤害了自己的人格尊严,那么公众人物就有权利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三)进行层级保护
首先,我们制度公众人物也是一个很大的群体,是由各个领域的任务构成中,其中明星占有很大一部分。但是除了这部分自愿成为公众人物的人群之外,公众人物还包括一些政治人物,国家官员等,或者说是由于某些事件而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非自愿人物,对于这些人,我们应该区别对待,进行层级保护,根据他们的具体情况进行考虑。不同类型的公众人物的隐私信息不同,所接受的讨论程度也不同,因此人民对其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也不同。公众人物的影响越大,地位越高,那么可能被侵犯隐私权的几率就越高,受限制也应越多。
三、结语
在当今这个时代,我国的信息化建设非常快速,网络上的信息非常繁杂,良莠不齐,不少人将公众人物的隐私在网络上进行传播,这是一种非常恶劣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我们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对其进行制裁。根据目前的情况,我们应该将容易出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和归纳,然后充分考虑公众人物的立场和感受,改变大众传统的老旧思想,只有全社会的人民形成一种约定,才能够从根本上改善这个情况。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和保护[J].中州学刊,2005 (2).
[2]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著,邓正来等译.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J].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2.
[3]徐显明.人权研究(第二卷)[J].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
[4]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M].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
[5]袁志航.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民法保护[D].吉林大学,2013,05 (11):10-25.
[6]詹兆园.试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民法保护与限制[D].厦门大学,2011,08 (02):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