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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民生蕴含

2018-10-19陈步伟

桂海论丛 2018年4期

陈步伟

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初心,而且也是实现人民幸福生活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蕴含着深厚的民生意蕴,具体表征为:它能够突显改善民生的特质,即现实性、主体性和系统性;它彰显改善民生的优势,即相对于西方人本主义具有制度理念优势,相对于西方福利国家具有制度架构优势,相对于西方社会制度而言具有制度绩效优势;它能够为改善民生提供保障,即提供政治保障、基本遵循与科学路径。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改善民生;民生蕴含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8)04-0075-07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初心,而且也是实现人民幸福生活的根本制度保障。换言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蕴含着深厚的民生意蕴,具体表征为:它能够突显改善民生的特质,彰显改善民生的优势,为不断改善民生提供保障。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突显改善民生的特质

改善民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集中体现。如果说民生是指人民的生活,那么改善民生则是对人民生活条件、生活质量等方面的系统提升。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改善民生需要有效的制度予以保障。而判断制度有效性的關键在于制度本身能够突显改善民生的特质。特质,即特有属性,是事物的本质规定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能够以基本国情为依据、以尊重劳动为内蕴、以循序渐进为遵循,突显了改善民生的现实性、主体性与系统性,为广大人民群众坚定制度自信提供重要依据。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以立足基本国情为依据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需要,突显了改善民生的现实性。改善民生的现实性,强调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与改善要以客观历史条件为依托,是生活的受动性的具体体现。受动性是与主动性相对的范畴,强调客观条件的制约作用。生活不是虚幻的“空中楼阁”,而是生成在一定的历史条件和自然条件之中。任何生态环境的变化与生产方式的变革都会对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人类的需要也是生活受动性的重要体现。作为生命有机体,满足客观需要是人类的天然本性,也是其作为自然存在物的集中表现。对不同阶段和多种层次的需要的满足构成生活的首要内容。正是从自然界中获取物质资源以满足自身内在的基础性“自然需要”(生存性需要)以及不断螺旋式生成的多层次的“社会需要”(发展性需要),人类才能够具有开创历史的内在动力。换言之,只有关涉个人的需要,历史发展的逻辑才得以科学的揭示,即“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改善人民生活的首要原则就是根据现实情境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这也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遵循。

改革开放伊始,中国共产党在充分吸取国内外社会主义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完善和改革相关制度和机制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需要,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逻辑必然。无论是完善民主法治以满足民主参与的基本权利,抑或是实现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调动群众的主动性,抑或是改革社会治理结构与民生保障制度以突显公平正义,都为人民需要的满足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改善民生工程的复杂性决定了只有根据现实情景构建相关制度才能做到“有的放矢”。相反,任何想要超越阶段盲目追求民生保障水平的实践,或是妄图改旗易帜照抄新自由主义模式的举动,抑或是不顾历史经验寻求“平均主义”模式的诉求,都会对社会主义制度建设造成负面影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以尊重劳动为内蕴充分激发人民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突显了改善民生的主体性。改善民生的主体性,强调生活条件的改善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实践主体作用,是生活的主动性的具体体现。主动性是生活的核心特质。人类之所以能够从外界获取资源进而生活,关键在于物质生产实践。在物质生产过程中,人能够根据自由自觉的意志以“主体尺度”改造客体,实现“客体主体化”;同时,客体所内在具有的限制,也在规制人的能力与样态的生成,使“客体尺度”赋予主体,实现“主体客体化”。正是这种自由自觉的活动以及所产生的正向结果才能使人类的“生活”与动物的“生存”相区别。随着客体界限的不断扩大与主体能力的不断提升,社会集体性实践渐进取代个体性实践成为人类生活的主旋律,在生产过程中逐渐生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关系也逐渐成为规制人的本质的主要因素。进言之,只有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中的现实的人才是生活的真正主体,生活才能被合理地解释为“在本质上是实践的”。故而,改善民生的重要原则不仅在于需要的满足,而且更在于形成尊重劳动的良好氛围,协调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关系,以激发人民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原则。

自邓小平把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作为社会主义本质的重要内容以来,鼓励劳动致富就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意蕴。无论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出台,或是构建维护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相关制度,抑或是制定鼓励创业的相关机制,都体现出尊重劳动的价值意蕴。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财富获取渠道的多元和利益分化的日益突显及其观念上的映射(例如,“资本至上”),不断侵蚀着劳动致富的文化氛围。故而,创新社会治理模式和民生保障机制,构建“和而不同”的和谐社会,以化解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矛盾与交往冲突,尤其是为“劳有所得”提供制度保障,也就成为尊重劳动的逻辑必然。当前,面对改革攻坚时期经济结构转型的诸多困境,制定鼓励“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相关机制体制(例如,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不断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新性,更是尊重劳动的时代表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以循序渐进为遵循不断规划和引导民生实践,突显改善民生的系统性。改善民生的系统性,强调要从静态结构性与动态发展性两个维度审视改善民生实践。这是由生活的生成性决定的。生成性包含结构性和发展性两个维度。作为主体的人在实践的中介作用下与多种对象发生复杂关系,其产生的多种过程与结果映射为生活的多层次内容:人与作为“无机身体”的自然界发生的实践关系,构成经济生活的主要内容;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关系,构成社会生活的核心内容;人与作为共同体的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构成政治生活的主旋律;人与自身的反思性关系,构成精神生活的主要内容。这些不同的生活类型按照既定结构组成完整的生活系统,在其中起基础性作用的是经济生活(核心的是物质生产活动),“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同时,生活不是僵死的空间,而是随着人的实践活动的扩展与深化而不断展开与显现其生成性本质的“有机体”。人类实践的辩证性特性使主体通过生产劳动与其他劳动不断改变生活条件的同时也改变自身,使自身的目的与能力得以提升,进而不断扬弃现存的生活状况。生活也正是在这种不断革命的过程中渐进展开:从原始自发的社会到自由自觉的社会,从异化的生活世界到自主的生活世界,从单向度的人到全面发展的人。进言之,改善民生的重要原则就是以循序渐进为遵循按照生活的结构内容与生成情景规划和引导实践。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鲜明特性。

改革开放之初,面对综合国力孱弱、地域广阔与人口众多等现实因素,邓小平提出温饱、小康再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的发展战略,以推进制度改革,蕴含着对改善民生的系统性的深刻理解。刚刚经历“文化大革命”十年的洗礼,人民多层次的生活结构尚未完全展开,生活的需要基本處于较低层次,即初级生存性需要(例如,吃饱、穿暖等)与初级发展性需要(例如,接受系统教育、少量精神生活等)。同时,人民生活的渐进发展与改善要以国家综合实力为依据统筹安排。因此,在满足人民基本物质需要与精神需要的前提下,调动人民生产积极性,大力发展综合国力,成为制度改革的指导原则。在分配领域,打破平均主义倾向,实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就是其重要范例。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与温饱问题的解决,人民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与期望越来越高,即对精神生活、发展机会、分配公平、教育医疗质量等方面的诉求愈加明显,生活结构也渐进丰满起来,按照小康社会的目标实现制度创新就成为新的时代课题。无论是在政治领域完善基层民主制度,或是在经济领域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或是在文化领域深化文化产业体制改革,都充分体现了制度创新与民生发展的关联性。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彰显改善民生的优势

从本质上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之所以能够获得人民群众的广泛认同,是因为它能够彰显改善民生的制度优势。制度优势是在对比中彰显出来的。因此,在比较视阈中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改善民生层面的优势便显得尤为必要。

在制度理念上,相对于西方人本主义而言,“以人为本”突显了社会主义制度理念在改善民生层面的优势。作为肇始于文艺复兴而影响至今的社会思潮,西方的人本主义思潮主要有两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从15世纪的文艺复兴至19世纪初的德国古典哲学,作为资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的思想映射,人本主义思潮主要针对“神权”而倡导“人权”,高扬人的力量和价值,维护人的主体地位和尊严;第二阶段从19世纪中期至今,伴随着理性主义膨胀所造成的科技主义的滥觞与生态环境的破坏,人本主义思潮开始与理性主义分道扬镳,强调人的肉体、欲望、情感和意志的重要性,要求人向全面性复归以摆脱单向度的情景。虽然人本主义思潮两个阶段的理论形态有所不同,但理论主旨却基本相同,主要包括:在理论起点上,人本主义以“抽象的人”或“一般的人”的观念为出发点和标准,从而引出人的应然存在状态以规范人的实际生存境遇;在核心内容上,强调人具有的抽象的自由、平等的权利以体现人的价值和尊严;在实践路径上,强调个人意志的向善或社会道德的提升以改良社会情景。概言之,人本主义思潮没有从现实的人的生存境遇入手把握解放和发展的人的基本规律,进而使之在改善民生实践层面的衍生结果具有明显的虚假性,即片面强调形式上人权的平等,而在实际操作上却把资源倾向于大资产阶级,造成贫富分化逐渐增大的恶果。

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的核心理念,“以人为本”不仅是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解放思想的延续和发展,而且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理论升华。具体而言,以人为本理念可以从三个维度加以诠释:相对于“物”而言,作为类存在的人的本质规定性在于自由自觉的活动。正是基于此,人类相对于客体才具有先天的主体地位与主导作用。故而,以人为本,就是要注重激发人的主动性与创造性,维护人的尊严与价值,切忌只把人当作生产“物”的工具,做到既见“物”又见“人”;相对于个体而言,在现实情境中群体是人的基本存在方式。群体,是个人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结合起来的集合体,它能够通过设定相关目标、培育集体意识、构建组织结构等措施,激发、提升和整合个体力量以达成既定目的。而要最大限度地调动群体力量,维护群体的利益是不可缺少的关键一环。故而,以人为本,就要尊重人民群众在历史进程中的主体地位,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相对于群体而言,每一个人都有着自己的特殊性,都是一个独立的、具体的、现实的个体,不能被群体的属性所遮盖。故而,以人为本,就要保证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和权利,促进每一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概言之,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突出广大人民群众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要理解人、关心人和尊重人,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社会发展的归宿。这表明,相对于西方人本主义,以人为本理念能够从现实(处在具体社会关系中)的人为起点,把人的类属性、群体属性和个体属性统一起来,在全面改革制度中不断实现和追寻共产主义的目标以实现人的解放。进言之,它在改善民生层面的优势自然表现为:能够以现实(处在具体的社会关系中)的人为起点,依照客观发展情景,使发展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进人民福祉。

在制度架构上,相对于西方福利国家制度而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改善民生层面的优势更为明显。福利国家是指突出强调通过创立系统的公共福利政策和制度以保障与提升人民生活水平,进而维护经济社会秩序良性运转的国家形态。虽然福利国家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601年英国的《贫济法》,但真正促使其形成的历史契机是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以及随后爆发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在经济萧条和战争摧残的双重打击下,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意识到政府在承担社会保障以使公民免受风险的公共责任的重要性,建立福利国家以突显政府的社会职能成为当时的时代潮流。在随后近百年的发展过程中,福利国家的制度选择几经调整,一直处于不断完善过程之中。概括起来,主要有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从20世纪30年代到70年代,主要受到民主社会主义和凯恩斯主义的影响,强调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以改善民生(包括就业、收入分配),确立混合经济制度以保证政府维护经济职能的有效发挥,整合福利项目以扩大覆盖面(从摇篮到坟墓)等。第二阶段,从20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主要受到新自由主义影响,强调市场在福利领域要发挥重要作用以纠正政府财政负担过重问题,提倡“福利多元主义”,即鼓励福利供给多元化和私有化以确保私人企业参与社会福利分配,反对把民主作为追求物质福利的方式以保证自由竞争的良性运转。第三阶段,从20世纪90年代至今,试图在政府干预和市场调节之间寻找平衡点,突出强调家庭和社区在福利国家建设方面的作用,调和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并引入工作福利制度,即鼓励公民接受援助的同时承担义务以防止公民对福利的过度依赖。虽然西方福利国家制度能够根据现实情景的变化而不断地自我更新,但其所固有的问题(例如,政府福利支出过大、企业成本上升、“福利游民”数量不断增多等)一直难以真正克服,只能在政府和市场哪一个发挥更大作用,效率与公平哪一个更为重要的制度选择中举棋不定。究其原因在于,西方福利国家制度难以突破资本主义制度的基本框架,只是在制度层面进行改良,难以解决资本主义的固有矛盾。

相对于福利国家制度而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改善民生层面的优势主要表现在:其一,有利于发挥政府在改善民生层面的主导作用。相对于混合所有制而言,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在改善民生层面不仅有利于激活市场(企业)参与系统民生工程,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能夠实现政府的主导作用。这是因为,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一方面能够极大发挥政府引导和监管市场的功能,既能防止在民生建设领域中“市场失灵”现象的发生,又能督促市场(企业)发挥社会保障的职能;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政府调动资源直接承担起改善民生的责任。其二,有利于改善民生政策的切实有序落实。相对于西方福利国家制度相配套的政治制度而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在改善民生层面的优势主要表现为:相对于西方的两党制或多党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能够有效避免政党竞争在民生领域所造成的“口头效应”与“否定效应”,使民生政策得以顺利落实;相对于西方的民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仅能够防止“金钱政治”的恶性影响,使人民主体地位得以切实保障,而且在改善民生领域也能规避普选民主所造成的社会福利只升不降、只多不少的不可持续性,使民生改善有序进行。其三,有利于社会矛盾的解决。虽然西方福利国家不遗余力地推行全面福利制度,以缓解社会矛盾,但由于其没有根本改变资本主义剥削关系,因此,阶级矛盾只是隐藏在高福利的背后,一旦政府负担过重致使福利难以为继,社会矛盾就会爆发。相反,由于生产关系与生产力基本适应的现实情境,中国的社会矛盾在总体上呈现为人民内部矛盾,因此,社会矛盾才能在“和而不同”的原则上予以解决。在此意义上,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

在制度绩效上,相对于西方资本主义制度而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民生改善方面的绩效极为明显。制度绩效是指制度实施的效应或效果。它是评价一个社会制度能否维护与生产力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重要指标。从内容上看,制度绩效分为理念效绩和物质效绩,前者是指“制度实施对政治系统及其成员价值理念的维护和增进功能”,后者强调制度实施对社会成员的物质需要的满足效果;从性质上看,制度绩效分为正效应和负效应,前者表明制度实施能够维护生产关系进而促进生产力发展,后者则表明制度实施不能维护甚至在阻碍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正向促进作用。由于制度实施会受到多种力量和因素的影响,一般而言,正效应与负效应在制度实施过程中是并存的。因此,不断实现制度创新,提升正效应,扭转负效应,是维持良性秩序与促进社会发展的关键环节。

从制度绩效视角看,在改善民生方面,西方资本主义制度与其宣称和树立的“高效”形象并不相符。具体而言,在物质绩效层面,由于私有制的固有弊端,西方贫富分化日趋严重。20世纪70年代,“1%最富有美国人掌握全美国民收入8%,到2007年,这1%已经掌握了全美24%的财富”;由于阶级之间利益冲突的日趋尖锐,政党竞争的愈发激烈,使很多民生措施难以顺利落实;由于“福利制度”一直以来是西方政党获取执政地位的重要手段,各个执政党不惜举债维持福利的高水平,以致西方政府的财政不堪重负,进而使经济难以迅速发展,失业率居高不下,“福利制度”变为“福利陷阱”。2013年法国本土失业率为10.4%,创1999年第一季度以来新高,而“由于裁员的盛行,2014年1月,意大利失业率达到创纪录的11.7%,年轻人失业率飙升至38.7%”。在理念效绩层面,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制度的弊端日益明显,尤其是2008年金融危机暴露出的制度缺陷,越来越多的西方民众开始对其宣扬的核心理念展开反思。2012年美国学者唐纳德和詹姆斯出版的《被出卖的美国梦》一书指出,多数美国人在过去20年的收入停滞不前(甚至下跌)的现实充分表明,“美国的政客、富人、大公司等,通过权钱交易动摇了‘美国梦的基础”。

与之相对的是,在改善民生层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绩效的正向效应日益彰显出来。从物质绩效上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保障下,其一,人民的生活水平在普遍提升。2010年从低收入国家跨入中等偏上收入国家行列。同时,中国贫困人口数量在逐年下降,累计脱贫人数达7亿多人。换言之,世界70%贫困人口的脱贫都是在中国实现的。其二,人民的生活保障在不断完善。中国建立了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城乡义务教育免费制度,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实现城镇化率达到50%以上。其三,人民的切身利益得到维护。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就业、收入分配领域得到显著发展。以2016年为例,“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为1314万人,超过全年预期目标(1000万人)300多万人”;城镇和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比上一年增长7.8%和8.2%,均跑赢GDP增速6.7%。从思想绩效上看,随着中国国力的日益强大与人民生活的持续改善,民众对于主流意识形态的认同也在不断增强。有学者抽样调研了全国15所大学的3000多名学生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情况,进而得出基本结论:虽然由于性别、年龄、学校层次和学科背景的不同会产生差异,但总体而言,当代大学生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处于良好水平。诚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绩效在民生领域也存在负效应,例如,户籍制度滞后于社会发展需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不健全等。这也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完善的根本动因。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不断改善民生提供保障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不断追寻,昭示着应不断改善民生实践。任何实践的完善都需要相关规则予以规制,以保证实践的顺利进行。作为规范实践的重要载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不断改善民生提供保障。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属性,为完善民生实践提供政治保障。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建设和完善过程中发挥重要的领导作用。在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共产党根据中国的发展情景,审时度势地制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相关制度体系,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奠定基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能够立足基本国情,不断推进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社会制度以及生态制度的深层变革,逐渐形成了一系列相互联系、紧密衔接的制度体系,为开辟道路和创新理论奠定了基础。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改革攻坚期的诸多困境,中国共产党把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摆在突出位置上,以制度创新破解发展过程中的诸多问题。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提供更加有效的制度保障”。正是在制定和完善制度过程中,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宗旨以及奋斗目标等也都融入到制度理念之中,深层次地影响着制度的构建与发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始终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带领广大人民群众为最终实现共产主义而不懈奋斗。换言之,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地位,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中国共产党的内在规定性,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意蕴。一方面,无论是在经济制度层面确立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以确保人民群众成为掌握生产资料的主体,或是在政治制度层面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确保人民群众成为国家的主人,充分体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另一方面,无论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确保人民群众享有广泛的民主与民生权利,或是创新社会治理体系以鼓励公众参与以及实现公共服务体系的城乡全面覆盖,充分证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内在属性。

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价值属性,为完善民生实践提供基本遵循。作为共产主义的主要特征,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价值诉求。马克思认为,虽然资本主义社会相对于封建社会而言创造出了极大的生产力,但也使人与物的主客体关系出现颠倒,即物对人的奴役以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物化状态。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商品拜物教的迷雾,在意识形态层面强化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物的主导地位,使人处于异化状态而得不到救赎。因此,马克思指出,未来的共产主义将是实现人的解放的社会,即“以每一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什么是人的全面发展呢?马克思指出,人的全面发展就是“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这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其一,人的实践活动(特别是劳动)的全面性。在共产主义社会,社会强制分工和狭隘的职业将被人们自觉自愿的活动所代替,每个人可以根据兴趣爱好自由选择活动领域,进而能够全面占有和享有实践活动的过程与成果。第二,人的社会关系的全面性。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人们将摆脱血缘、地域、分工和民族的狭隘界限,能够自由而全面地参与多领域、多层次的交往,个人的发展将建立在自由个性的基础上,进而全面占有社会关系。第三,人的能力的全面性。在共产主义社会,标准化、同质化、定型化的发展模式将被打破,每个人的个性都能得到充分发挥,个性的独特性得以彰显。

人的全面发展的实现不仅是共产主义的固有特征,而且也是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这意味着,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规定性在不同历史阶段会映射出不同的具体要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情境下,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具体表现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以及实现共同富裕。这些要求也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价值属性,规范其完善与发展。其一,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要以发达的生产力和涌流的物质资料为前提,是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理论的重要内容。故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和完善相关制度(例如,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等)实現生产力的解放与发展,也就成为逻辑必然。其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价值追求,更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只有建立与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公平正义的分配制度,才能破除利益固化的藩篱,为人们之间的普遍交往铺平道路,进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从基本含义上看,公平是指“平等待人”,而正义是指“得其应得”。前者强调“应得”的程序与途径,后者侧重“应得”的标准与结果。从马克思主义视角看,资产阶级社会所宣扬的公平正义是以资产阶级的抽象法权和人权为基础的,侧重于形式而忽视实质,没有使多数人受益。而在社会主义阶段,以按劳分配为标准的公平正义能够考虑到大多数人的利益,是对资产阶级社会的超越。只有到共产主义社会,以按需分配为标准的公平正义使资源向弱势群体倾斜才能实现实质的公平正义。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按照公平正义的原则设定相关制度以保障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实现,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公平正义观。其三,实现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本质的重要内容,共同富裕不仅意味着社会主义要避免落入两极分化与共同贫穷的发展陷阱,使发展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而且也包含着共同富裕的实现路径,即在合法劳动基础上的先富带动后富。正是以共同富裕为价值追求,诸如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形成合理有序的分配格局等制度才能应运而生,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实践属性,为完善民生实践提供科学路径。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内容提出以来,“国家治理”概念便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从“国家管理”到“国家治理”虽只一字之差,但代表着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国家治理是指国家政权的管理者和利益相关者等多元行动者在一个国家的范围内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合作管理以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它具有几个基本特征:治理主体多元,即强调治理主体除政府外应包含社会其他组织结构和个人;权力运作多样,即强调权力运作模式不仅是自上而下,而且包括自下而上、自中心向边缘等多种模式;服务属性彰显,即以服务为基本理念,以成员利益为宗旨,回应公众合理诉求,充分体现权力的人民性。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过程中,引入治理理念,是中国处于社会结构转型时期的必然选择。一方面,是凝聚民力的需要。面对改革深水区的诸多难题,只有鼓励公众参与到国家治理中来,为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献计献策,进而凝聚人民力量,才能突破阻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藩篱;另一方面,是维护民利的需要。从理论逻辑上看,作为民众利益的代表者和公权力的行使者,政府要利用资源优势回应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合理诉求,处理社会矛盾与冲突,维护社会动态秩序的良性运转。这是政府存在的价值所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转变治理结构,可以重新厘定政府的职能与责任,并激活社会组织与公民的监督职能,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与参与权,使两者在民主协商中达成共识,切实维护好人民的现实利益。

责任编辑 莫仲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