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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聘经理之名招工员工有权辞职

2018-10-18

北方人 2018年21期
关键词:部门经理有权职业病

《北方人》编辑部:

2个月前,我根据一家公司高薪聘请部门经理的启事,与之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此后,公司提出必须在生产车间工作2个月方能就职。基于种种考虑,我服从了公司安排。直到现在公司仍没有履行承诺。在我的一再要求下,该公司还推三阻四。经人提醒,我才得知原委:因为车间生产具有职业危害,很难招聘到对应员工,公司便以高薪聘请部门经理之名行招收车间工人之实。车间像我这样入职的人有多个,由于公司严禁员工间相互打听、透露工作事宜,所以大家之间互不知情。

请问:我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要赔偿?

小章

读者小章:

你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向索要赔偿。一方面,公司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公司在招聘广告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和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均以高薪聘请部门经理之名行招收车间工人之实,让应聘者从事具有职业危害的工作,明显属于故意隐瞒真相欺诈,且违反上述规定。

另一方面,你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三)项已明确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而该法第三十八条则明确赋予了劳动者对此类合同的解除权。

再者,公司必须赔偿损失。《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指出:“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你可以要求公司进行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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